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2-6998-095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骨灰安葬权可在尊重死者遗愿前提下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亲属权利顺位

关键词

民事返还原物人格权骨灰安葬权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贾某甲诉称:贾某甲系贾某乙之子。2006年贾某乙意外死亡,2011年贾某丙将盛放贾某乙骨灰的骨灰盒安放于河北某县某某陵园的塔位中。2011年贾某甲起诉贾某丙要求安葬贾某乙骨灰,法院以贾某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暂不具备安葬能力为由驳回了诉请。现贾某甲已成年,且系贾某乙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贾某乙的骨灰安葬入土为安符合风俗传统,不侵害其他人的任何权益。故请求判令贾某丙向贾某甲返还逝者为贾某乙的骨灰安放证、骨灰盒。

  被告(被上诉人)贾某丙辩称:骨灰盒是贾某丁购买,不属于遗产,贾某甲无权要求返还;骨灰安放证载明的持有人是贾某丁,该证也不是遗产,贾某甲无权要求返还;贾某丁购买的塔位取得了民政部门和政府的审批,国家对于骨灰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的做法是鼓励的,土葬不符合国家规定;把死者的骨灰挪出再次安葬是对死者的不敬。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丁系贾某乙之父,贾某丙系贾某乙之弟。贾某乙与李某婚后于2000年11月10日育有一子贾某甲,2004年3月2日贾某乙与李某协议离婚,贾某甲由李某抚养。2006年贾某乙死亡后,贾某丁将贾某乙的骨灰寄存于北京市某区殡仪馆。2007年贾某丁去世。2011年贾某乙的骨灰转至河北省某县某某陵园安放。骨灰盒系贾某丁购买,骨灰安放证现由贾某丙持有。

  2011年贾某甲曾诉至法院,要求贾某丙归还贾某乙的骨灰。法院判决驳回了贾某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15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甲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贾某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31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522号民事判决;二、贾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贾某甲返还河北省某县某某陵园管理处颁发的《骨灰安放证》(逝者姓名贾某乙、持证人姓名贾某丁、发证日期2011年4月6日);三、驳回贾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贾某甲要求返还骨灰安放证及骨灰盒的诉讼主张不构成重复起诉。骨灰作为人去世后经过火化转化而成的物质形态,能够被实际支配或控制,系死者本人生前人格价值在死后的继续存在,亦系死者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对于死者亲属往往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其安葬情况也会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产生影响。本案中,虽然2011年贾某甲起诉贾某丙要求返还贾某乙骨灰的诉请被法院驳回,但贾某甲当时并未成年,在保管、安葬贾某乙骨灰方面存在一定障碍。而今本案诉讼时贾某甲已成年,从贾某甲行为能力变化以及其行为能力对诉讼标的的处置具有较大影响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随着贾某甲心智日益成熟,其父骨灰之安葬方式对于其情感之影响亦会发生较大变化,贾某甲有权再次起诉要求返还贾某乙的骨灰。

  2.贾某乙之骨灰安葬权由贾某甲享有更为适宜。首先,本案中各方均未举证证明贾某乙生前曾就其骨灰安葬方式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贾某乙骨灰之安葬存有特殊之风俗习惯,贾某丙虽主张贾某乙现骨灰安葬地为家族墓地,但现仅有贾某乙一人骨灰安葬于此,其他已故家族成员之骨灰并未在此安葬;再次,依据查明的事实,贾某乙去世时,贾某甲尚年幼,贾某乙之骨灰由其父贾某丁安葬并无不妥,但现贾某丁已过世,而贾某甲已成年,其作为贾某乙唯一在世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血缘上必然相较贾某丙等人更为亲近,因贾某乙骨灰安葬方式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亦更为紧密;最后,贾某甲在本案中主张通过树葬方式另行安葬贾某乙之骨灰,且提供了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对贾某甲所主张之安葬方式亦予以肯定。因此,贾某甲作为贾某乙之子对于贾某乙之骨灰安葬方式应享有优先决定权,骨灰安放证由贾某甲持有更为适宜,贾某丙应向贾某甲返还。

裁判要旨

  骨灰对于亲属具有寄托哀思的伦理意义和个人情感价值。骨灰的安葬首先应尊重死者遗愿,在尊重习惯且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亲属的权利顺位,同时还应注重生者诉权的维护与骨灰安葬方式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0条、第99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第10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522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152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4日)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财产纠纷中DNA鉴定申请的伦理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