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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案例内容

单某与裴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

单某曾立下自书遗嘱:“对于501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

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单某的视频,显示单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而儿子在母亲去世后对其不闻不问。

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裁判结果

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

对此,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

相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并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依据在案证据,未曾显示单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

再一方面,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亦能够直观显示单某将501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

考虑到儿子未对案涉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应认定遗嘱系单某所立,并按此遗嘱继承


典型意义

继承纠纷成诉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故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

本案类推适用“私文书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

系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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