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结婚一年半离婚,彩礼返还起争议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彩礼返还案件,明确了彩礼的认走标准:改口费不算彩礼,但钻戒、对戒和大额转账需部分返还。
结婚一年半离婚,男方想要回彩礼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并支付3.5万元购买钻戒、1.34万元购买对戒;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主张上述支付的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要求张某返还35.84万元。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
30余万大金额钱财属彩礼,
改口费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万元。
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李某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张某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
什么算彩礼?
此外,法官解释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涉彩礼返还案件中,见面礼视为个人赠与,不宜认走为彩礼;“三金”以结婚为目的可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接纳与祝福,视为自愿赠与;礼金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哪些彩礼必须退?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表示,在上述情形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 按照以下模板写一篇文章标题:家门口发生油罐车相撞,商店货物现金被焚如何举证索赔成难题!
【典型意义】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
2、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通过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确定损失金额,适当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通过间接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实际存在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3时1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房路觅子店路口,张某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张某2驾驶载有液化石油气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通过路口,两车相遇在躲避过程中车体互相接触,石油气罐车向右侧翻,车辆所载液体石油气泄漏燃烧,导致路边商铺起火立刻一片火海。事故造成两车及现场周边电力设施损坏,张某2及商铺内孙某严重烧伤,导致商铺及室内财物不同程度损坏,并造成孙某车辆烧毁。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取监控及侦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张某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且行经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2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他人员均无责任。
起火后孙某经营餐饮店铺内现金被大火烧毁,孙某被严重烧伤逃生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特重度烧伤65%TBSA、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等,并且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孙某和家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寻求帮助。律师为了让原告孙某能够尽快得到赔偿继续获得救治,迅速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逐步查明,张某1受雇于刘某,张某2受雇于于某,张某2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队。张某1所驾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张某2所驾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万元,含不计免赔),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正本)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保险批单中批文载明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整”。张伟在事发时系雇佣行为,其所驾车辆主车、挂车登记车主非实际车主,刘某为主车、挂车的最终买受人;主车保险登记投保人为刘某。
律师协助孙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之全棉布皮肤瘢痕形成鉴定为六级残疾;体表皮肤拌合形成鉴定为八级残疾;左手指部分功能活动受限鉴定为十级残疾。致残率60%。评定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50日。”另外,找到事发当天在场的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刘某着急寻找屋内遗留的现金约六万元,与交警队笔录相印证。
律师代理孙某将将驾驶人张某、雇主刘某、人保公司、挂靠车辆的某运输队、雇主于某、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考虑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主次责双方赔偿责任比例以六四为宜,并做出判决。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28755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6247.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12124.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司法实践中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甚至直接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直接确定为赔偿比例。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属于一种书证,并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本案中石油气罐车一方,作为特种车辆应当进到更多的安全驾驶义务,而且大量燃料外泄燃烧也是发生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为次要责任的石油气罐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交通事故责任的事实情况。
争议焦点二 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直接证明现金的具体数额,是否确认存在损失需要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和争议。本案中现金烧损严重,无法通过鉴定评估等技术手段确定现金数额。法院通过经营账目、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与交警队笔录相比对,认定存在现金烧损的事实,并酌定损失数额,合理适用了证据法律规则,同时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结婚一年半离婚,彩礼返还起争议,北京西城法院判明标准!
【典型意义】
明确彩礼认定标准:本案清晰界定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如确定改口费不属于彩礼而是赠与,而钻戒、对戒及大额转账符合彩礼特征,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彩礼提供了明确指引,统一裁判尺度,避免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规范彩礼返还规则:在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婚后生活情况、彩礼数额及花销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完善了彩礼返还的司法裁判规则,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指导社会行为:法官对彩礼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如见面礼、“三金”、改口费、礼金等不同性质财物的认定和处理,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彩礼的内涵和法律后果,规范婚姻关系中的财物给付行为,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22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 30 万元,还花费 3.5 万元购买钻戒、1.34 万元购买对戒。婚礼举行时,李某父母给了张某 1 万元改口费。然而,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4 年 2 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此前支付的所有费用,共计 35.84 万元,李某认为这些费用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应属于 “彩礼” 范畴。张某认可李某所主张的财物种类及数额,但坚称李某给付的 30 万元是赠与并非彩礼,即便认定为彩礼,也不符合返还的法定条件。同时,张某认为钻戒、对戒和改口费都属于赠与性质,交付后不应返还,且自己婚后也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开销。
【法院裁判】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的认定,根据法律及习俗,李某婚前给付张某的 30 万元、3.5 万元的钻戒以及 1.34 万元的对戒,均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认定为彩礼,金额共计 34.84 万元。而 1 万元的改口费是李某父母为增进感情对张某的赠与,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和祝福,且已完成交付,应归张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彩礼范畴,李某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李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诉求,由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李某生活困难,所以不能完全支持。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彩礼数额大小以及花销情况,同时考虑到张某也愿意适当返还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 6 万元彩礼。
【专家评析】
彩礼认定争议:本案的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李某主张的款项和物品,张某认为部分是赠与。法院依据彩礼的定义,即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目的等因素,认定部分款项和物品为彩礼,部分为赠与,合理解决了这一争议,为类似案件的彩礼认定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彩礼返还比例争议: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是另一个重要争议。李某要求全额返还,而张某认为不应返还。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双方花销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酌情确定返还比例,既尊重了法律规定,又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处理类似彩礼返还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返还的相关情形和考虑因素,为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彩礼返还的司法裁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