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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律师事务所:老人赠与子女房产,附赡养义务,子女未尽责,法院判部分撤销赠与!

继承律师事务所:老人赠与子女房产,附赡养义务,子女未尽责,法院判部分撤销赠与!


【典型意义】


  1. 明确了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且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履行情况判定撤销范围,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公平原则与家庭和谐。

  2. 强调了在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时,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相结合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引导社会重视赡养义务的履行及赠与协议的规范签订。

  3. 警示子女应切实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否则将面临赠与财产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提醒老人要通过合法合理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杨老太与老伴有三个儿子。2018 年,老伴离世后,杨老太单独继承了二人的共有房屋。2021 年,鉴于自己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杨老太便与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二儿子及其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杨老太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赠与二儿子及其子,但杨老太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同时,二儿子及其子需全方位照顾杨老太的饮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降低,承担杨老太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若未履行上述义务,杨老太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签订后不久,二儿子不幸查出身患癌症,出于种种考虑,房屋最终登记到其二儿子之子一人名下。


在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二儿子一家尽心尽力地照料着杨老太的饮食起居。然而,后来二儿子一家因生活规划等原因,打算搬至东城区居住。为了能继续照顾杨老太,他们提出在东城区为杨老太租住房屋的方案。但杨老太认为自己已八十多岁高龄,难以适应频繁更换居住环境,更需要长期稳定的居所,故而拒绝了二儿子一家的提议。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二儿子一家在给杨老太留下 30 万元后,搬至东城区居住。此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生活。


半年后,杨老太以二儿子及其子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自己的义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他们的赠与。然而,在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杨老太的另外两个儿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二人为原告。


庭审过程中,二儿子表示,自己一直以来都在竭尽全力照顾杨老太的生活起居,陪伴其就医看病,即便自己身患癌症,也从未有过丝毫懈怠。如今孙女到了上学的年纪,儿子儿媳都忙于工作,家中也急需老人帮忙照料。为解决这一困境,他向杨老太提出雇佣保姆照顾或者为其租住房屋的方案,但均遭到杨老太的拒绝。二儿子还称,杨老太提出让其子辞职、一家专职照顾的要求,完全不考虑现实情况,远远超出了合理预期范围。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杨老太与二儿子及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明确将案涉房产赠与二人,同时也详细约定了二人对杨老太的扶养义务。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儿子及其子确实与杨老太相邻生活,并对其进行了赡养照顾。但后来,二人因自身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继续照料杨老太等方案,虽被杨老太拒绝,可二人在未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径直搬离,此后未再依约履行义务,因此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不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老太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门照顾她等赡养要求,已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围,且孙子在以往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影响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选择生活方式。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房屋 50% 份额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附义务赠与合同中义务履行的判定标准。在本案中,对于二儿子及其子是否完全履行了赠与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存在争议。从实际情况看,他们前期确实进行了照料,但后期因生活变动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被接受后选择搬离,不再履行义务。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在复杂现实情况下,受赠人义务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的问题。一方面,受赠人不能因生活出现变化就随意放弃义务;另一方面,赠与人提出的要求也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在判定时,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目的,权衡双方利益。


争议焦点二:撤销赠与范围的确定。当受赠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时,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绝对标准。本案中,受赠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从公平原则出发,若全部撤销赠与,对受赠人前期的付出不公平;若不撤销,又无法保障赠与人的权益。法院综合考量受赠人的义务履行程度、赠与人要求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终判定部分撤销赠与房屋的份额,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为类似案件中确定撤销赠与范围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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