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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拆迁房继承起纷争,代书遗嘱效力引争议

拆迁房继承起纷争,代书遗嘱效力引争议,口头承诺与遗嘱继承如何平衡?

【典型意义】

 

1. 代书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及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全程录音录像可增强遗嘱可信度,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以形式合规性及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

2. 口头承诺涉及遗产处分时,若能证明其真实性,可作为遗产分配考量因素,当事人应尽量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协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难以保障。

 

【案情简介】
陈明远与周淑华育有四女陈静、陈兰、陈梅、陈菊,外孙为王浩(陈静之子)。陈明远早逝,周淑华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离世。2015 年,周淑华因机场建设拆迁获得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成为遗产纠纷核心。

 

原告王浩主张确认周淑华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书遗嘱有效,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其他亲属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称外婆立遗嘱将房子赠与自己,且已实际居住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陈静、陈兰同意王浩诉求,但陈兰提出外婆曾承诺给四姐妹每人 2 万元;陈梅、陈菊坚决反对,认为遗嘱无效,称订立时外婆神志不清、内容被代书人隐瞒,见证人多为王浩亲友,怀疑外婆受胁迫、欺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王浩提交遗嘱及视频佐证,陈梅、陈菊指出视频中代书人催促签字,周淑华未明确同意。此外,王浩称外婆仅有 10 万元存款且已用于医疗支出,陈兰提及的 “每人 2 万元” 承诺成为另一争议点。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规定,陈梅、陈菊未能提供周淑华神志不清或受胁迫的证据,遗嘱有效,一号房屋由王浩继承,相关亲属需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周淑华承诺给四姐妹每人 2 万元属对遗产的处分,因存款已用于医疗,由继承房产的王浩承担给付义务,考虑到陈静与王浩利益一致且未主张,王浩需向陈兰、陈梅、陈菊各支付 2 万元,共计 6 万元。双方未上诉,判决已履行。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代书遗嘱效力。遗嘱有 9 位见证人,代书人、日期、签名(代签按手印)齐全,形式合规。陈梅、陈菊质疑真实性但无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认定遗嘱有效。
争议焦点二:口头承诺处理。周淑华承诺给四姐妹每人 2 万元,虽为口头约定,但结合案件情况可认定为对遗产的处分,因存款用尽,由继承房产的王浩承担支付义务,既尊重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又兼顾了口头承诺的合理权益。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则,以及遗产处理中对合法承诺的考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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