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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未登记收养下的离婚抚养之争


在婚姻家庭领域,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核心矛盾。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夫妻二人抱养孩子却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离婚时该子女的抚养归属引发争议。这一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情感纠葛,更触及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深层逻辑。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我们将深入剖析此案,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与维权思路。

一、案件回溯:未登记收养下的离婚抚养之争

2005 年 2 月,徐秀与罗华经人介绍相识,次年 7 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未生育子女,于 2011 年 8 月抱养女孩罗云。虽罗云已落户在双方户口簿,但始终未能提供合法收养手续。罗云自幼跟随徐秀与罗华共同生活,后因夫妻矛盾,徐秀于 2018 年 3 月搬离住所,双方开始分居。
2022 年 12 月,徐秀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未改善,持续分居。2024 年 6 月,徐秀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且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仍无好转,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而对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罗云,法院从其成长环境出发,判决由罗华抚养,徐秀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 元 。

二、法律焦点:未登记收养子女的抚养责任界定

(一)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徐秀与罗华的案件中,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罗云与二人的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 。但罗云自幼与夫妻共同生活且已落户,这种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原则

虽然罗云与徐秀、罗华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罗云虽未被合法收养,但其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使得徐秀与罗华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

(三)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裁判标准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始终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罗云长期随罗华父母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法院据此判决由罗华抚养,体现了对子女成长稳定性的考量 。

三、律师支招:争取子女抚养权,未登记收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策略

(一)收养关系的补救措施

若夫妻希望合法收养子女,应尽快依据《民法典》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包括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能力证明等,确保收养关系合法化,避免后续纠纷 。

(二)离婚时抚养权争议的应对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自身抚养优势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孩子与自己的亲密关系证明等;若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的因素,如不良嗜好、家暴记录等,也需保留证据 。

  1. 尊重子女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可通过与子女沟通、提供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其表达真实想法 。

  1. 寻求调解: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邀请居委会、妇联等第三方机构介入,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协商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抚养方案 。

(三)抚养费的协商与诉讼

  1. 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支付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协商抚养费金额与支付方式,并签订书面协议 。

  1. 诉讼主张: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律师会协助当事人计算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徐秀与罗华的离婚抚养纠纷案,为社会大众敲响了法律警钟:收养子女务必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手续缺失引发法律风险。而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法律始终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困境,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获取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自身与子女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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