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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翻建引发的继承纠纷:宋先生的困境与出路

在家庭财产传承与分配的复杂网络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归属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宋先生便深陷这样一场因宅基地翻建而起的房产继承纠纷之中。


宋先生家的宅基地原本登记在父亲名下。2004 年,宋先生有了申请宅基地的想法,当他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时,却被告知父母名下的宅基地面积已包含了他应有的份额。后来,宋先生打算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他提交申请后获批。尽管顺利开展了翻建工作,可他却未对宅基地的名字进行更改,依旧保留在父亲名下。此次翻建,宋先生共建造了 8 间房,前后花费约 21 万。


平静的生活随着父亲的去世被打破。父亲离世后,兄弟姐妹间就这处翻建后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争执。宋先生认为,兄弟姐妹不应分房,理由是宅基地虽原属父亲,但自己申请翻建获批且独自承担了高额费用,理应拥有房屋的主要权益。可兄弟姐妹却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觉得父亲的遗产应当共同继承,即便房屋翻建,也不影响他们对部分房产的继承权。目前,这场纠纷尚未经过法院处理,但随着矛盾的日益激化,宋先生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期望法院能给出公正裁定。


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这一纠纷,能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宋先生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可能面临的结果。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在宋先生父亲在世时,父亲对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宋先生作为家庭成员,在宅基地面积计算中已被涵盖,这表明他对宅基地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已通过家庭共有宅基地的形式得以体现。


当宋先生申请翻建房屋获批后,他基于合法审批对房屋进行了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建造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虽然宅基地名字未更改,但宋先生的翻建行为使其成为了这 8 间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与建造行为紧密相连。然而,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问题与房屋所有权问题相互交织,导致纠纷变得复杂。


对于宋先生的兄弟姐妹而言,他们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在父亲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确实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在这场纠纷中,遗产范围的界定成为关键。如果将宅基地使用权视为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兄弟姐妹有权主张相应权益。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联。宋先生作为在宅基地上实际进行翻建并居住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从法院过往的审判案例来看,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决。一方面,会考量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宋先生独自出资约 21 万翻建房屋,这一事实如果能够通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建房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那么在确定房屋权益分配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宋先生的出资权益,在房产分配上给予其较大份额。另一方面,法院会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继承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若兄弟姐妹中存在已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可能会受到限制,相应地在房屋继承份额上也会受到影响。


宋先生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申请翻建获批的文件,这能证明其翻建行为的合法性;建房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凭证,以此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还可以收集与兄弟姐妹就此事沟通协商的记录,若其中有兄弟姐妹认可宋先生对房屋贡献的表述,将对宋先生极为有利。在整理好证据后,宋先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阐述自己的主张,强调翻建行为的独立性以及对家庭居住条件改善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时,对于兄弟姐妹合理的诉求,也可在法律框架内适当考虑协商解决,以达到既维护自身权益,又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的目的。


诉讼解决:如果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准备好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屋继承及宅基地使用等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需按判决执行。



诉讼解决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纠纷,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如有遗嘱或存在侵权行为,还需提供相应材料。具体如下:


  • 起诉状:需详细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明确诉讼请求,如请求分割宅基地上的房屋、确定房屋继承权归属等,并阐述相关事实和理由。

  • 身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便于法院核实。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还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律师,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接收委托证明及律师证复印件。

  • 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公安机关或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用于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证实原告有权参与继承。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可提供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用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 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如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文件等,用以明确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情况、具体位置和面积等信息,确定遗产范围。

  • 遗嘱相关材料:若存在遗嘱,需提供遗嘱原件,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中对宅基地房屋处分的具体内容。若遗嘱经过公证,还需提供公证书。

  • 侵权证据材料:若存在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有侵占等行为,需提供相应证据,如侵权事实发生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支撑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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