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亲属关系:公婆育有一儿(客户丈夫,精神残疾三级)一女;客户李女士与该儿子于 2023 年 12 月结婚。
老人去世时间:公公 2008 年去世,婆婆 2012 年去世。
拆迁背景:2024 年 10 月,公婆遗留的房子按户拆迁,目前拆迁款和房产分配处于审计阶段,审计要求提供 “拒绝书” 以确定继承人,相关材料已重新提交审核。
二、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精神残疾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顺序:公婆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公婆均已去世,且无父母在世,继承人应为其子女(即客户的丈夫和其姐姐)。
残疾不影响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继承权不受继承人是否有精神残疾的影响。客户丈夫虽为精神残疾三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享有与姐姐平等的继承权,有权继承公婆房产的相应份额。
(二)儿子的继承事务如何处理?
监护人资格:客户作为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法定监护人(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有权代为行使继承权,包括签署继承相关文件、处理拆迁款分配、办理房产过户等。
操作注意事项:
需向拆迁部门、审计机构提供客户的监护人证明(如结婚证、残疾证明、法院指定监护文书等,具体以审计要求为准);
代为处理时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客户丈夫)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得损害其继承利益。
(三)“拒绝书” 的作用与继承人确定
若姐姐放弃继承,公婆房产的全部拆迁利益由客户丈夫继承;
若姐姐不放弃,拆迁利益由两人共同继承(一般平均分配,除非有证据证明某一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主张多分)。
三、律师可提供的具体协助
审核材料合规性:协助检查已提交的继承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残疾证明、监护人证明等)是否完整,补充审计要求的 “拒绝书” 等文件,确保符合拆迁部门和审计机构的要求。
处理继承份额争议:若客户丈夫的姐姐对继承份额有异议(如主张多分),律师可协助收集证据(如公婆生前赡养记录、儿子的残疾情况对分配的影响等),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合理份额。
代为办理继承手续:作为监护人的代理人,律师可与拆迁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办理拆迁款领取、房产过户等手续,确保流程合法合规,避免因客户不熟悉程序导致权益受损。
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律师会全程监督,确保所有决策均以维护客户丈夫的继承利益为核心,防止出现损害其权益的行为(如不合理的份额让步等)。
四、后续建议
尽快与律师沟通,明确审计部门对 “拒绝书” 的具体格式要求,协助姐姐出具相应文件(若姐姐同意放弃,需规范声明内容;若不放弃,需明确其继承意愿);
整理公婆去世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客户丈夫的残疾证、结婚证等材料,由律师审核是否符合继承程序要求;
若涉及继承份额协商,律师可提前制定谈判策略,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丈夫争取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