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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房产分割争议:协议效力与财产取回路径分析

张先生(75岁)咨询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张先生二婚,与前妻有一女,与现任有一子,共有三处房产。为避免前妻女儿争产,曾签署协议分割房产,但现在夫妻感情不和想离婚并争取回部分房产。张先生已将房产证交给现任妻子,手中无材料。律师需查看协议内容,张先生签署协议时清醒且未喝酒。张先生还签署过与协议内容大致相同的遗嘱。张先生每月退休金一万多,只想咨询律师,但关心房产能否拿回。


首先,您提到之前签署过关于房产分割的协议,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一环。虽然您现在手中没有这份协议,但只要您签署协议时意识清醒,也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当因素干扰,并且没有喝酒影响判断力,那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具备一定效力的。不过,协议具体如何影响房产分配,得看协议里面的详细条款,比如有没有明确约定房产的归属、分割方式、是否附带有条件等。我强烈建议您尽快想办法找到这份协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要是实在找不到,看看能不能从协议签署的相关方,比如您的现任妻子、协议见证方那里获取相关信息。


另外,您还说签署过与协议内容大致相同的遗嘱。遗嘱在继承方面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作用,一般情况下,遗嘱会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但鉴于您现在面临的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遗嘱在当下的离婚纠纷中,可能不会直接决定房产的分配,不过它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用来侧面印证您对于房产处理的意愿和态度。


关于这三处房产,它们的性质对于最终能否拿回部分房产至关重要。如果房产是您和现任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按照法律规定,若无特殊约定,这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之前签署了协议,您现在想反悔争取回部分房产,也需要看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定情形。例如,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是在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您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协议,进而重新分割房产。


要是其中有房产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您在协议中却将其进行了处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虽然您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但如果处分行为严重影响到您的基本生活,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因素,法院在审理时也会综合考量各种情况,来判定协议中关于这部分房产处分的条款是否有效。


还有一种情况,若房产涉及到您与前妻女儿的权益,比如部分房产是您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您与现任妻子签署协议时,未妥善考虑前妻女儿的合法权益,那么前妻女儿有可能对协议中涉及她权益部分提出异议。不过,就您目前的诉求来看,主要是担心前妻女儿争产,想在离婚时争取回部分房产,这与前妻女儿后续可能提出的权益主张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咱们可以先集中解决您离婚房产分割这一块。


至于您提到的村里有人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却翻建房屋的情况,和咱们现在的房产分割问题性质不太一样,不能直接类推。咱们现在处理的是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适用的是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您签署的协议约定。


您现在每月有一万多的退休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您的基本生活,但房产分割涉及到重大财产权益,咱们还是要谨慎对待。目前来看,要确定您能否拿回部分房产,关键在于尽快获取协议内容,然后依据协议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如果协议对您不利,且不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那想要拿回房产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反之,要是协议存在问题,或者房产性质本身有利于您,那您还是有机会争取回部分房产权益的。我建议您可以先尝试与现任妻子沟通,看能否和平协商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建议。


从律师实务角度,可通过以下途径协助张先生查找之前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一、优先从已知关联方获取

  1. 与现任妻子沟通
    律师可协助张先生与现任妻子协商,以 “离婚纠纷处理需要明确财产依据” 为由,要求其提供协议原件或复印件。若对方拒绝,可同步告知其配合提供协议对厘清财产分割、减少诉讼争议的积极意义,必要时可在沟通中明确:若诉讼中需法院调取,可能增加双方时间和经济成本。

  2. 联系协议签署相关参与方

    • 若协议签署时有见证人(如亲属、朋友、律师等),可联系见证人回忆协议内容,或询问其是否留存协议副本。

    • 若协议经律师起草或见证,可查询当时承办律师的档案(需张先生授权调取),律师事务所通常会留存业务档案(一般保存 10 年以上)。

    • 若协议在公证处办理过公证,可凭张先生的身份证到原公证处查询并复印公证档案(公证档案长期保存,且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查阅)。

二、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关联信息

  1. 查询房产登记档案
    张先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三处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房产的登记档案。若协议中涉及房产过户、赠与等处分行为,登记档案中可能留存协议复印件(如 “离婚财产约定”“赠与协议” 等在办理产权变更时需提交登记部门备案)。

    • 若房产已登记在现任妻子名下,档案中可能有转移登记的原因文件,可能包含协议关键信息。

    • 若未办理过户,档案中虽无协议,但可明确房产原始产权状态(婚前 / 婚后、个人 / 共同),为后续分析协议效力提供基础。

  2. 调取婚姻登记相关材料
    若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且与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可尝试查询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材料(如部分地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备案财产分割协议),但需注意:仅协议签署方或经授权的律师可申请查询。

三、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调取

若协商无果需通过诉讼解决,律师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通过以下方式调取:


  1. 申请法院调查令
    若有证据证明协议由现任妻子持有,或存在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前往调取。

  2. 庭审中要求对方提交
    在离婚诉讼中,若现任妻子以该协议作为主张房产归属的依据,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交协议原件;若其拒不提交,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如遗嘱、双方陈述等)综合认定事实,甚至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如推定协议内容对其不利)。

  3.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若协议签署时有见证人,可申请见证人出庭,陈述协议签署的过程、主要内容,辅助证明协议的存在及核心条款。

四、其他辅助途径

  1. 梳理家庭文件及电子记录
    协助张先生回忆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是否有拍照 / 扫描存档,检查手机、电脑、云存储(如百度云、微信文件等)中是否留存电子版本。

  2. 联系基层组织或亲友
    若协议涉及家庭内部约定,可尝试联系居委会、村委会或知晓此事的亲友,了解是否有相关记录或能提供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若最终无法找到协议原件或有效副本,法院将根据现有证据(如房产登记信息、双方陈述、遗嘱内容等)综合判定房产归属。因此,尽快穷尽上述途径调取协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建议张先生在律师协助下,先从最可能留存协议的主体(如现任妻子、公证处)入手,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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