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产权人户口不在房屋内,律师需哪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

徐先生咨询房产继承与居住权问题,他拥有房产1/3产权但户口不在此,侄子居住并不愿搬离。律师解释徐先生及侄子等均有居住权,建议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徐先生提及之前的共有物分割诉讼被驳回,涉及复杂问题。需面谈查看材料,解释处理时间和费用受案情影响,许先生表示需与家人商量后再联系。


案情: 


爱人父母去世后继承的房产(花十几万请冠领处理了继承和共有物分割),爱人有3个哥哥,老大放弃继承,老二去世,孩子代位继承,老三和爱人依法各继承1/3,但侄子居住着,不让其他人住,理由:他们户口不在此房。




律师收集证明徐先生夫妇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的证据,需围绕 “继承合法性”“产权份额明确性” 及 “权利主张依据” 三个核心,结合案件细节展开,具体可从以下几类证据入手:

一、继承关系与产权份额的核心证据

这是证明徐先生夫妇享有 1/3 产权的基础,需优先收集:

被继承人(爱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等,用于证明被继承人已去世,继承关系依法启动。

继承权相关文件

若此前已通过冠领律师处理继承事宜,需收集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 调解书,明确徐先生的爱人与老三、侄子(代位继承老二份额)各自享有 1/3 产权的法律依据。

若存在老大放弃继承的情况,需收集老大的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最好经公证),证明其自愿放弃份额,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产权比例。

房产权属证明

收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明确房产的位置、面积、登记状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继承文件证明徐先生夫妇对该房产的 1/3 份额享有权利。

二、反驳 “户口不在此房则无居住权” 的证据

侄子以 “户口不在此房” 为由拒绝徐先生夫妇居住,需从法律上否定该理由,可收集:

法律条文依据

居住权的设立与户口无关,而是基于产权或合法约定。律师可援引《民法典》第 366 条(居住权定义)、第 299 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等,说明徐先生夫妇作为 1/3 产权人,天然享有对共有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利(包括居住)。

共有物使用的惯例或约定

若案涉房产在继承前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继承时各方曾口头 / 书面约定过使用方式,可收集邻居证言、亲属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明 “户口不影响居住权” 是各方默认的事实。

三、关联诉讼与历史处理的证据

因徐先生提及 “此前共有物分割诉讼被驳回”,需分析驳回原因并针对性补充证据:

前诉判决书及庭审材料

调取法院驳回共有物分割诉讼的判决书,明确驳回理由(如 “不宜分割共有物”“缺乏分割条件” 等),进而证明 “驳回分割” 不等于 “否定产权”,徐先生夫妇的 1/3 产权仍受法律保护。

处理继承的相关材料

包括与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证、工作记录等,证明继承及产权份额的确定经过专业法律程序,结果合法有效,可作为产权主张的辅助证据。

四、其他辅助证据

产权人履行义务的证据

若徐先生夫妇曾为房产支付过维修费、物业费等,可收集缴费凭证,证明其作为产权人积极履行共有物的维护义务,进一步佐证对房产的权利。

侄子阻碍居住的证据

若侄子存在明确拒绝徐先生夫妇进入房屋、更换门锁等行为,可收集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侵害徐先生夫妇合法居住权的事实,为后续主张排除妨害提供依据。

总结

上述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核心在于 **“产权份额合法”→“基于产权的居住权合法”→“户口不影响权利行使”**。律师可通过梳理这些证据,明确徐先生夫妇的权利边界,反驳侄子的无理主张,为后续通过诉讼(如主张排除妨害、确认居住权)或协商解决提供扎实的法律支撑。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父亲农村老宅被嫂子擅自出售,该如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