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是一起涉及个人、夫妻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通过对借款用途、夫妻关系及公司性质的综合分析,明确了多方主体的还款责任,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以下结合案情与法律条文展开详细解析:
出借人:小刘
借款人:小王(皮鞋厂法定代表人、股东,系一人独资公司)
关联主体:小程(小王前妻,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皮鞋厂(小王独资设立的公司)
债务事实: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 30 万元,用于皮鞋厂支付货款(18 万元)和员工工资(12 万元),逾期未还 28 万余元,小刘起诉要求三者共同还款。
小王的前妻小程是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皮鞋厂作为一人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借款承担责任?
法院适用《民法典》第 1064 条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逻辑如下:
债务发生时间:借贷关系发生在小王与小程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要件。
借款用途与家庭关联:借款全部用于皮鞋厂经营,而皮鞋厂系小王独资公司,其经营收益属于家庭收入来源(即 “共同生产经营”),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范畴。
举证责任倒置:小王与小程未举证证明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未证明借款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虽借款以小王个人名义出具,但因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且无免责证据,小程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定皮鞋厂为共同借款人,依据在于 “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 的责任连带规则:
借款实际用途:30 万元借款全部用于皮鞋厂支付货款和工资,公司是实际用款人。
主体关联关系:小王作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个人借款行为与公司经营高度绑定,符合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情形。
法律后果: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企业实际使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经营的,公司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故皮鞋厂需与小王共同还款。
本案的裁判核心围绕《民法典》第 1064 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展开,需重点把握以下规则:
共签或追认之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之债: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之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本案中,借款虽无小程签名,但因用于 “共同生产经营”(公司收益归家庭),且无财产约定证明,故落入第三类情形。
法院将 “一人公司经营” 纳入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体现了对 “共同生产经营” 的实质认定:
本案中皮鞋厂作为一人独资公司,因股东小王的个人借款直接用于公司经营,形成 “个人借款 - 公司用款” 的关联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为共同借款人,体现了对 “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责任一致性” 的考量,避免股东通过个人名义借款逃避公司责任。
出借人角度:
借款人(含夫妻)角度:
公司角度:
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中 “共同生产经营” 的认定标准,以及一人公司与股东的债务连带规则,为民间借贷中多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提醒市场主体在借贷活动中注重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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