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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侄子女的权利认定:从法定近亲属到实际赡养人的突破

  叔叔因交通事故死亡,非近亲属的侄子女可以获得赔偿吗?

  原告赵某驾驶其妻子郑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内乡大桥乡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为了及时安抚死者家属,通过交警队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周某4个侄子女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且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赵某将赔偿款23万元支付死者周某4个侄子女,但该4人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死者近亲属范畴,不属于法定的赔偿权利人。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只能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生前只有兄弟两人,其父母和长兄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亡故。周某生前未结婚,也没有子女。因年事已高,除国家按照特困人员发放补助外,均由其4个侄子女赡养,平时与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疾病治疗护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虽事发时的法律没有明确将侄子女列为近亲属,但周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4个侄子女承担了周某的赡养义务,周某生前跟随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死后由4个侄子女操持了埋葬事宜。周某的死亡必然造成侄子女4人家庭费用的直接支出和经济的丧失,精神上亦因周某死亡产生痛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作为物质损失具有遗产的性质,死者周某的4个侄子女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23万元保险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聚焦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认定问题,核心争议在于非近亲属的侄子女能否在死者无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法院结合实际赡养事实、民法典精神及公序良俗,最终支持了侄子女的赔偿请求,为特殊情形下的赔偿权利主体认定提供了典型司法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1. 基本事实梳理

  • 事故与赔偿协议:赵某驾驶车辆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赵某与周某的 4 个侄子女达成协议,赔偿 23 万元。

  • 死者亲属状况:周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及长兄均已去世,无其他法定近亲属;生前由 4 个侄子女赡养,与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日常起居、疾病护理均由侄子女负责,死后后事也由侄子女操办。

  • 保险争议: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 “侄子女非法定近亲属” 为由,拒绝支付 23 万元保险金,主张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

2. 争议焦点

  1. 周某的 4 个侄子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赔偿权利人”?

  2. 在死者无近亲属的情况下,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侄子女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二、法院裁判逻辑:突破法定近亲属范围,兼顾事实赡养与公序良俗

法院支持侄子女的赔偿请求,核心逻辑围绕法律适用、赔偿权利主体认定及死亡赔偿金性质展开:

1. 法律适用的选择:优先适用更有利于保护权益的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2 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时法律无规定但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权益、维护秩序、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中:


  • 事故发生时的法律(如《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将侄子女列为 “近亲属” 或赔偿权利人;

  • 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如代位继承、权利保护)更符合 “保护实际赡养人权益”“弘扬赡养美德” 的导向,故法院选择以民法典精神为裁判基础。

2. 赔偿权利人的扩张认定:实际赡养人可突破法定近亲属范围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 “赔偿权利人” 通常为死者的法定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本案中:


  • 周某无任何法定近亲属,4 个侄子女虽非法定近亲属,却实际承担了赡养义务(提供生活保障、疾病护理),与周某共同生活,并操办后事,形成了紧密的扶养关系;

  • 法院认为,此种情况下若否定侄子女的赔偿权利,既不符合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也不利于弘扬 “赡养老人” 的传统美德,故应认定其为赔偿权利人。

3.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参照遗产属性,支持实际权利人

死亡赔偿金虽非死者的遗产(遗产是生前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后赔偿),但法院结合本案特殊情况,认定其具有 “物质损失补偿” 的属性,可参照遗产处理规则:


  • 根据《民法典》第 1128 条第 2 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周某的长兄先于其死亡,4 个侄子女作为长兄的子女,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类似遗产性质的权益;

  • 周某的死亡直接导致侄子女丧失了对其的赡养回报(精神与物质双重层面),且支出了后事费用,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补偿,应归属于实际承担损失的侄子女。

三、核心法律要点:赔偿权利人认定的 “法定 + 例外” 规则

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认定的特殊规则,核心法律要点如下:

1. 法定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定近亲属范围严格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一般原则。

2. 无近亲属时,实际赡养人可作为例外权利人

当死者无近亲属,且存在实际承担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侄子女等亲属时,法院可突破一般原则,认定其为赔偿权利人,理由包括:


  • 权利义务对等:侄子女履行了赡养义务,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会导致 “履行义务者无权利,无义务者无损失” 的不公平结果;

  • 公序良俗导向:认可实际赡养人的赔偿权利,有利于鼓励亲属间履行赡养义务,弘扬尊老爱幼的美德;

  • 损失填补功能:死亡赔偿金的核心是填补因死亡导致的家庭损失,实际赡养人因死者死亡遭受了直接损失(如生活费支出、精神痛苦),理应获得补偿。

3. 死亡赔偿金的 “准遗产” 处理思路

在无近亲属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由实际对死者尽到扶养义务的亲属获得。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此思路,结合代位继承的精神,支持了侄子女的请求。

四、案件启示:特殊情形下赔偿权利的认定与证据留存

  1. 实际赡养义务的证据至关重要:主张赔偿权利的侄子女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赡养事实,如共同生活证明(居住记录、邻居证言)、医疗护理记录(缴费凭证、病历)、后事支出凭证(丧葬费票据)等,以证明与死者的紧密扶养关系。

  2.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把握:在旧法无明确规定时,可依据 “更有利于保护权益” 的原则,援引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如代位继承、公序良俗)主张权利。

  3. 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机械以 “非法定近亲属” 为由拒赔,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实际遭受损失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 “权利义务对等”“公序良俗” 原则的尊重,通过突破法定近亲属的形式限制,保护了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侄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特殊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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