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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转赠子女起争议,法院:无权代理行为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案情回顾:婚姻、拆迁与转款纠纷的始末

陈大爷与郑大娘于 2017 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2022 年,陈大爷因房屋拆迁获得数百万元拆迁补偿款。2024 年 6 月,陈大爷突发重病住院,同年 8 月因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在此期间,陈大爷的女儿陈甲利用其手机银行密码,将陈大爷账户中 200 余万元拆迁款分别转至自己及兄弟陈乙、陈丙名下。


案件审理中查明,陈大爷与郑大娘在取得拆迁款后,已就该款项进行实际分割:其中 180 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经公证明确归郑大娘个人所有;剩余拆迁款由二人各自取得 200 余万元,陈大爷名下的 200 余万元即案涉被转款的款项。后陈大爷因病去世,郑大娘与陈大爷的子女就该 200 余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认定: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款项属遗产应法定继承

1. 陈甲转款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法院指出,陈甲虽知晓陈大爷的手机银行密码,但 “知晓密码” 不等同于 “获得授权”。陈甲在陈大爷重症监护、意识状态存疑的敏感期间,擅自转走 200 余万元巨额款项,依法应对 “陈大爷授权其处分财产”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陈甲及其他子女均未提交任何授权证据,其主张未获法院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陈甲的转款行为无合法授权,且无证据证明陈大爷生前予以追认,故该行为对陈大爷不发生法律效力,转款行为无效。

2. 案涉款项属陈大爷个人遗产

法院结合证据认定,陈大爷与郑大娘已就拆迁款作出实际分割:购房 180 余万元归郑大娘个人,剩余款项由二人各得 200 余万元,该分割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陈大爷名下的 200 余万元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陈大爷已去世,该 200 余万元依法成为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陈大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郑大娘及四名子女(包括陈甲、陈乙、陈丙及另一子女),共五人。最终法院判定,该遗产由五名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 40 余万元。

法律焦点:从本案看夫妻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的关键问题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款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通过约定(包括实际分割行为)明确个人份额。本案中 “购房归郑大娘、余款各分 200 万” 的实际操作,构成对共同财产的有效分割,是认定款项归属的核心依据。

  2. 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非财产所有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需举证证明存在合法授权(如书面委托、被代理人明确同意等)。仅凭 “知晓密码”“日常保管财物” 等事实,不足以认定授权成立。

  3. 遗产继承的范围与顺序:个人财产在去世后成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优先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除非存在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法定情形(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


本案的处理既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也强调了财产处分需遵循 “授权原则”,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财产处分需合法授权,遗产继承应依法定顺序,兼顾公平与亲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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