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离婚财产纷争难断?申报令厘清旧账促调解

案情回顾:夫妻情断生财争,财产归属起纠纷

王某与李某于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矛盾逐渐加深。2023 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李某虽同意离婚,但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


  • 李某认为 “房子、商铺、存款均为共同打拼所得,应平均分配”;

  • 王某则主张 “部分房产系婚前个人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并提出 “若分财产,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因双方对财产范围、归属及债务分摊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在财产状况的厘清上。

法院处理:一纸申报令破僵局,从 “藏一手” 到 “坦诚分”

1. 发出申报令,明确法律责任

为打破双方猜忌、查清财产全貌,仙桃法院依法向双方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清单》,要求如实、全面、准确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商铺、存款、股权等各类财产形式。

2. 释法明理,打消隐瞒念头

起初,双方均有 “藏一手” 心态,申报内容模糊不清。承办法官陈丹通过 “背靠背” 谈话,明确释明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更会影响子女对父母的信任。”

3. 坦诚申报后,调解高效化解

在法律威慑与情感疏导下,双方放下戒备,完整申报了未登记在名下的股权收益、隐蔽存款账户等财产,经核对,共同财产总额较初始申报增加近 20 万元。基于清晰的财产清单,双方主动申请调解。法官结合双方贡献度、子女抚养需求,提出 “房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商铺股权折价补偿、债务按实际产生分摊” 的方案,仅用 3 天便促成调解协议,纠纷和平化解。

法律焦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与分割的核心规则

1.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与申报义务。申报令是法院落实这一权利的司法手段,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透明。

  • 效力:申报令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的,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隐瞒、转移财产一方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强化了对财产隐匿行为的惩戒。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本案调解方案体现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原则:


  • 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度(如婚前房产按出资比例分配),而非简单 “平均分割”;

  • 实际需求原则:考量子女抚养等现实需求,平衡双方权益;

  • 债务分摊原则:债务按 “实际产生” 分摊,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 或 “用于共同生活” 的认定标准,避免一方承担不合理债务。

典型意义:家事审判 “解心结” 的实践样本

本案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推动纠纷化解,彰显了三大价值:


  1. 保障公平透明:打破 “财产信息不对称” 困境,让隐匿财产无处遁形,为公平分割奠定基础;

  2. 提升纠纷效率:清晰的财产清单减少举证争议,使调解从 “漫天要价” 转向 “理性协商”,大幅缩短解纷时间;

  3. 传递家事温度:法官以 “解心结” 为目标,通过情感疏导与法律释明,引导双方从 “争输赢” 转向 “好聚好散”,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仙桃法院的实践表明,司法手段不仅是 “裁判工具”,更是推动家庭矛盾理性化解的 “桥梁”,为优化家事审判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拆迁款转赠子女起争议,法院:无权代理行为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