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安某与高某建立恋爱关系。交往中,高某以偿还贷款、手术治疗、购买物品等理由多次向安某借款,累计金额达 270706 元。2023 年 2 月 23 日,安某意外发现高某已婚,才知自己被欺骗,遂要求高某返还借款本金,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安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高某辩称: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自愿赠与和共同消费,并非借款;恋爱关系终止并非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故安某无权要求返还。
律师能为您提供的帮助
面对此类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专业婚姻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提供支持:
- 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
分析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判断款项性质(借款 / 赠与),评估胜诉概率,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 - 证据收集与梳理
协助当事人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梳理时间线与款项用途,明确区分借款与日常消费。 - 法律论证与庭审代理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就 "欺诈情形下的赠与可撤销性"" 借款合意的认定 " 等焦点问题展开论证,代理当事人参与庭审,维护合法权益。 - 调解与谈判
若存在调解可能,律师可作为第三方参与协商,推动对方返还财产,避免诉讼耗时过长。 - 执行阶段支持
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律师可协助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地。
律师解读:本案核心法律问题
- 借款与赠与的区分标准
恋爱期间的转账并非必然是赠与。根据《民法典》,若转账时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提及 "借款"" 还款 " 等),或款项用途与日常生活消费显著不符(如大额转账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可能认定为借款,借款人需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中,高某以 "偿还贷款"" 做手术 "等理由借款,若安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如聊天记录中高某明确表示" 会还款 "),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关系。 - 欺诈对赠与效力的影响
高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安某交往并获取大额款项,可能构成法律上的 "欺诈"。根据《民法典》第 148 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基于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安某能证明转账是因被欺骗而作出的赠与,可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 举证责任的分配
安某需提供证据证明:(1)转账事实;(2)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或赠与系因欺诈作出。高某则需举证证明款项为自愿赠与(如特殊节日的小额转账、带有 "爱意" 表述的转账备注等)。若证据不足,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结语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保持理性,大额转账时应留存书面约定、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性质。若遭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资深婚姻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