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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律师:涉及第三方债权的争议

      余某是周某的债权人,余某发现周某父母离婚时约定 “一切财产(含周某母亲名下一套房产)归儿子周某所有”,但房产仍登记在周某母亲名下。余某作为周某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周某对案涉房产享有 100% 的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案涉房产未过户情况下,周某享有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最终支持了余某的部分诉求,判定周某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权益,可用于偿还其对余某的债务。这一案例提醒夫妻在约定房产给孩子时,要避免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相关约定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在余某诉周某父母及周某这一涉及第三方债权争议的案件中,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其中蕴含着诸多值得深入剖析的法律要点。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性质认定

周某父母在离婚时约定 “一切财产(含周某母亲名下一套房产)归儿子周某所有”,此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并约定给予子女,并非单纯的财产赠与行为。这一约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解除而对财产的综合安排,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多方面因素考量。从法律结构上看,夫妻双方为子女设定了获取房产的权利,同时自身也承担了向子女转移房产所有权的义务,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架构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在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通常享有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中此类基于身份关系和家庭关系所作出的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夫妻双方即受到该约定的严格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三方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

余某作为周某的债权人,当发现周某父母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给周某但未过户,且周某名下可能存在该房产权益时,依法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周某作为债务人,其对父母应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在其怠于行使的情况下,影响了余某债权的实现。余某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周某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权益,以便在后续执行程序中,能够以该房产权益来偿还周某对自己的债务。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不当手段逃避债务。

房产未过户状态下的权益分析

尽管房产仍登记在周某母亲名下,但基于周某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周某享有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不过,这种债权请求权在面对第三方债权人时,并非绝对优先。从物权角度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在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前,周某尚未取得房产的完整物权。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离婚协议约定的真实性、周某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债权人债权形成的时间及性质等。在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余某的部分诉求,判定周某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权益可用于偿债,说明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时,认为周某父母的房产赠与约定不能对抗合法的第三方债权,特别是在房产未过户、周某又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需要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合理保障。

对夫妻双方的警示意义

此案例警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等财产给予子女时,务必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债权问题。若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该约定极有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例如,夫妻一方在明知自身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财产约定给子女,试图使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偿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一旦被债权人发现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仅可能导致财产约定无法实现,还可能因妨碍司法秩序等行为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应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同时,尊重和维护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财产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合理。


一、协议拟定与风险防控阶段:避免后续纠纷

  1. 离婚协议的专业起草与审核

律师会结合《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确保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 “无漏洞”:

  • 明确房产核心信息(地址、房产证号、有无抵押 / 贷款),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过户受阻(如前文陈某与林某案例中,需精准写明房产细节);

  • 约定过户时限与违约责任(如 “离婚后 30 日内配合过户,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 1‰违约金”),防止一方拖延(对应赵某与孙某案中 “不配合过户” 的预防);

  • 针对贷款房产,明确后续还款责任(如 “房贷由男方每月偿还,直至结清”),并协助与银行沟通变更还款人或抵押登记,避免因贷款问题影响过户(参考刘某与江某案例)。

  1. 法律风险预警与规避建议

  • 若夫妻存在共同债务,律师会提示 “约定房产给孩子可能被债权人主张无效”(结合余某与周某案),建议先清偿债务或在协议中注明 “若因债务导致房产被执行,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针对未成年子女,律师会明确监护人权限(如 “监护人不得擅自抵押、出售房产”),并可协助拟定《子女房产管理补充协议》,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对应 “子女未成年时房产管理” 问题)。

二、过户执行阶段:推动权益落地

  1.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若房产无贷款 / 抵押,律师会清单式告知需准备的材料(身份证、离婚证、协议、房产证等),并陪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核对材料、应对登记部门的疑问,确保过户流程高效完成(如周某与吴某案的顺利过户);

  • 若房产有贷款,律师会代表当事人与银行协商,出具法律意见说明 “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法性”,争取银行同意变更抵押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方案,解决过户前的核心障碍。

  1. 应对一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

  • 先发送《律师函》:以法律名义督促不配合方履行义务,明确 “拒不配合将承担诉讼费用、违约金等法律后果”,多数情况下可促成协商(避免赵某与孙某案中 “多次沟通无果” 的耗时问题);

  • 提起诉讼并代理案件:若《律师函》无效,律师会收集 “离婚协议、沟通记录、房产信息” 等证据,起草起诉状,主张 “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对方协助过户”,并在庭审中驳斥对方可能的抗辩(如 “协议是受胁迫签订”“房产是婚前财产”),确保胜诉(参考赵某与孙某案的诉讼逻辑)。

三、纠纷解决阶段:维护当事人与子女权益

  1. 处理第三方债权争议(如余某与周某案)

  • 若债权人主张 “房产赠与无效” 并提起代位权诉讼,律师会从两方面辩护:

  • 若离婚协议真实且无逃避债务意图,可举证 “赠与是为保障子女居住(如唯一住房)、债务形成于赠与之后”,主张 “债权不能对抗子女的生存权益”;

  • 若确实存在债务问题,可与债权人协商 “以房产部分权益偿债”,避免子女完全丧失房产(如余某案中 “支持部分诉求” 的折中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子女损失。

  1. 解决监护人滥用房产管理权的问题

  • 若直接抚养方擅自抵押、出售子女房产,律师可代理未抚养方或子女(需经法院指定)提起诉讼,举证 “处置行为损害子女利益”(如 “低价出售、未用于子女生活”),请求法院 “撤销处置行为并变更监护人”,同时追究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对应 “子女未成年时房产管理” 的应对)。

  1. 撤销赠与的争议处理

  • 若一方以 “经济困难” 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如王某与赵某案),律师会根据《民法典》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 若赠与具有 “保障子女居住” 的道德义务性质,可举证 “子女无其他住房、撤销将导致子女无家可归”,请求法院驳回撤销请求;

  • 若确实存在 “受欺诈、胁迫签订协议” 的情形,可代理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提起 “撤销协议之诉”,追回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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