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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律师:一方不配合过户引发诉讼

在赵某与孙某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小赵所有。然而,离婚后孙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合法有效,孙某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最终判决孙某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小赵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孙某仍拒不执行,赵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案例背后的法律逻辑:为何法院支持 “强制过户”
  1. 离婚协议的特殊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包括房产赠与子女),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协议 —— 它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 “一揽子” 协议,与子女抚养、债务清偿等内容紧密绑定,具有人身依附性和道德义务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69 条,若离婚协议已生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约定,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履行。
在赵某与孙某案中,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 “房产归女儿小赵” 的约定已生效,孙某拒绝过户属于 “不履行生效协议义务”,法院必然支持赵某的诉求。
  1. 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

虽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约定赠与子女后,子女(小赵)已成为 “潜在物权人”—— 即便未过户,子女也享有 “请求办理过户登记” 的债权请求权。赵某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经子女同意),有权代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判决的核心是 “保护子女的期待权”,而非单纯解决夫妻间的纠纷。
二、诉讼中的 3 个关键要点:赵某为何能胜诉
  1. 证据链的完整性

赵某需提供 3 类核心证据:
  • 生效的离婚协议(需明确房产地址、归属子女的条款,且无涂改、欺诈痕迹);

  • 离婚登记证明(证明协议已生效,而非 “未离婚状态下的意向约定”);

  • 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证明赵某多次要求过户,孙某明确拒绝,不存在 “协商空间”)。

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 “协议有效 + 孙某违约”,是胜诉的基础。
  1. 被告(孙某)的抗辩无效情形

孙某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 “房产是我婚前财产”“赠与是被迫的”)均不成立:
  • 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无权单独反悔;若孙某主张 “婚前财产”,需提供婚前购房合同、全款支付凭证等,否则法院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 若孙某称 “协议是受胁迫签订”,需在离婚后 1 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且需提供胁迫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否则抗辩无效。

  1. 诉讼请求的准确性

赵某的诉讼请求需明确为 “判令孙某协助小赵办理 XX 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而非 “判令孙某将房产给小赵”—— 因为协议已约定归属,诉讼的核心是 “履行协助义务”,而非 “重新分割财产”,避免因请求表述不当导致诉讼方向偏差。
三、强制执行的实操细节:孙某拒不执行怎么办
  1.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赵某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孙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过户,即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
  • 强制执行申请书(注明房产地址、孙某的身份信息、判决文号);

  • 生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由法院出具,证明判决已过上诉期,具备执行效力)。

  1. 法院的执行措施

法院会采取 3 类措施推动执行:
  • 书面通知:向孙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 10-15 日内配合过户,否则将面临处罚;

  • 强制过户:若孙某仍拒绝,法院可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需孙某到场,登记中心可凭法院文书办理过户(即 “单方过户”);

  • 惩戒措施:若孙某恶意阻挠(如藏匿房产证、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法院可对其采取 “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罚款、拘留,倒逼其配合。

  1. 执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若房产存在抵押(如未还清房贷),需先解决抵押问题:
  • 若协议约定 “房贷由孙某偿还”,法院可在执行中要求孙某先结清房贷,解除抵押后再过户;

  • 若房贷未结清且双方均不愿承担,法院可能会协调银行,由子女(小赵)或赵某代为结清,再从孙某的其他财产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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