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赵某与孙某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女儿小赵所有。然而,离婚后孙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合法有效,孙某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最终判决孙某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小赵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孙某仍拒不执行,赵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的特殊约束力
子女的权利主体地位
证据链的完整性
生效的离婚协议(需明确房产地址、归属子女的条款,且无涂改、欺诈痕迹);
离婚登记证明(证明协议已生效,而非 “未离婚状态下的意向约定”);
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证明赵某多次要求过户,孙某明确拒绝,不存在 “协商空间”)。
被告(孙某)的抗辩无效情形
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无权单独反悔;若孙某主张 “婚前财产”,需提供婚前购房合同、全款支付凭证等,否则法院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若孙某称 “协议是受胁迫签订”,需在离婚后 1 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且需提供胁迫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否则抗辩无效。
诉讼请求的准确性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强制执行申请书(注明房产地址、孙某的身份信息、判决文号);
生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由法院出具,证明判决已过上诉期,具备执行效力)。
法院的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向孙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 10-15 日内配合过户,否则将面临处罚;
强制过户:若孙某仍拒绝,法院可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需孙某到场,登记中心可凭法院文书办理过户(即 “单方过户”);
惩戒措施:若孙某恶意阻挠(如藏匿房产证、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法院可对其采取 “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罚款、拘留,倒逼其配合。
执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若协议约定 “房贷由孙某偿还”,法院可在执行中要求孙某先结清房贷,解除抵押后再过户;
若房贷未结清且双方均不愿承担,法院可能会协调银行,由子女(小赵)或赵某代为结清,再从孙某的其他财产中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