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张。
宁某、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婚外异性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属实,且宁某承认其婚内出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宁某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根据张某因宁某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结合宁某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本案中,宁某的恶劣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较高,张某请求宁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精准锁定核心证据:协助张某收集宁某婚内出轨的直接证据,如宁某与婚外异性的聊天记录、亲密照片或视频、共同居住的证人证言等;针对 “婚外异性怀有 5 个月身孕” 这一关键事实,可引导张某收集医院产检记录、宁某承认亲子关系的书面或口头表述(需录音固定)等,形成 “婚内过错 + 过错后果严重” 的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索赔无门。
规避证据瑕疵风险:提醒张某注意证据合法性,如避免通过非法监听、偷拍等方式获取证据,确保所有证据来源合规(如聊天记录需为原始载体、证人需愿意出庭作证);同时梳理证据时间线,明确出轨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2023 年 12 月),与协议离婚后发现的时间(2024 年)无冲突,反驳宁某可能提出的 “证据与婚姻无关” 的抗辩。
厘清法律适用边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向张某明确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对方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打破 “离婚协议已签就不能再索赔” 的误区;同时重点解读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结合宁某 “婚内出轨且致婚外异性怀孕” 的恶劣行为,论证其符合该条款规定,具备索赔的法律基础。
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协助张某计算并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 —— 宁某行为对婚姻破坏程度高(致婚外异性怀孕,违背忠诚义务情节严重)、张某精神痛苦程度深(离婚后发现真相,情感二次受伤),同时参考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与宁某经济能力,确定 5 万元赔偿主张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金额过高或过低影响权益实现。
庭审中精准抗辩:庭审时,针对宁某可能提出的 “协议离婚已终结所有权利义务”“赔偿金额过高” 等主张,律师逐一反驳 —— 强调协议离婚未涉及损害赔偿,不影响后续索赔;结合宁某过错的恶劣程度(如对婚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背、对张某情感的重大伤害),以及当地经济水平,论证 5 万元赔偿的合理性,引用类似案例(如婚内出轨致第三方怀孕获赔的判决)增强说服力。
引导法院综合裁量:向法官重点陈述宁某行为的特殊性 —— 不仅是一般出轨,还导致婚外异性怀孕,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远超普通过错,且张某在离婚时并不知情,属于 “被隐瞒的重大权益损害”;同时提交宁某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 5 万元赔偿的经济能力,最终推动法院从 “过错程度、精神损害、经济能力” 三方面综合裁量,支持张某的索赔请求。
监督赔偿履行:若宁某未按判决期限支付赔偿,律师可协助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宁某银行账户、扣押财产等方式,确保 5 万元赔偿足额到位,避免 “胜诉却拿不到钱” 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