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罗某某自2010年左右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被告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
原告罗某认为遗嘱无效,故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其中存款12万元,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个人账户258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在本案中,丧葬补助金,是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关于后续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苏某某非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被继承人罗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罗某某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苏某某占70%,原告罗某占30%,故在罗某某葬礼结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
在被继承人罗某某名下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按照遗嘱,分得政策发放的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罗某某的丧事由苏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原告方的亲友,部分来源于被告方的亲友,考虑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苏某某非罗某某的近亲属,也非罗某某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罗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遗嘱效力认定阶段:帮当事人明确 “有效” 与 “无效” 边界
罗某某以 “打印 + 自书填空” 方式立遗嘱,原告罗某主张遗嘱无效,此时律师可充当 “法律甄别者”,为后续维权定调:
证据梳理与效力论证:协助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收集遗嘱原件、见证亲属证言、骑缝指纹鉴定材料等,结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论证涉案遗嘱 “关键信息手写 + 骑缝指纹确认 + 亲属见证” 的特征,符合自书遗嘱本质,反驳 “打印即无效” 的主张;同时指出遗嘱中 “丧葬费、抚恤金归苏某某” 的内容无效 —— 因二者不属于遗产,打破当事人对 “遗嘱内容全有效” 或 “全无效” 的误解。
遗赠性质厘清:向苏某某明确其 “非法定继承人” 的身份,解读遗嘱中对其的财产分配属 “遗赠”,需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避免因超过期限丧失权利;同时告知罗某,遗嘱中对 12 万元个人财产的分配合法有效,其主张 “重新分配” 缺乏法律依据,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遗嘱效力。
二、遗产分类处理阶段:协助区分财产性质,精准主张权益
案例中遗产涉及个人存款、社保待遇(含丧葬费、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律师可作为 “分类推动者”,帮助当事人针对性维权:
个人财产分配:针对 12 万元存款,协助苏某某依据遗嘱中 “70% 归己” 的约定,收集罗某某生前存款流水、遗嘱原件等证据,主张按比例分配;同时提醒罗某,其 30% 的份额合法可享,但需在葬礼结束后按约定执行,避免因争议拖延分配。
社保待遇细分:
个人账户余额 2582.66 元:协助苏某某依据遗嘱主张全额获得,明确该部分属遗产,遗嘱约定有效;
丧葬费 8208 元:结合苏某某操办丧事的证据(如开支票据、亲友证言),论证其 “经济与劳动付出”,支持法院 “酌定 90% 归其所有” 的判决逻辑,反驳罗某可能提出的 “礼金来源影响分配” 的不合理主张;
抚恤金 43789.68 元:向罗某解读 “抚恤金发放对象为近亲属或法定被抚养人” 的法律规定,苏某某 “非近亲属、非被抚养人”,故罗某为唯一合法获得者,协助其收集亲属关系证明、苏某某无抚养事实的证据,确保抚恤金权益不流失。
三、诉讼与判决执行阶段:平衡双方诉求,保障权益落地
若双方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进入诉讼,或判决后出现执行问题,律师是 “权益守护者”:
庭审辩护与诉求优化:庭审中,为苏某某辩护时,重点强调其 “操办丧事的实际付出”“遗嘱中遗赠部分的合法性”;为罗某辩护时,聚焦 “抚恤金的法定发放对象”“遗嘱中无效条款的法律依据”,帮助法官清晰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推动判决向合法方向倾斜。
判决执行与后续应对:判决生效后,若一方拒绝履行(如罗某不配合分割 12 万元存款,或苏某某拒不退还抚恤金),律师可协助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提醒双方,后续若发现罗某某有其他未查清遗产(如隐藏存款、房产),可依据判决确立的 “遗嘱 + 遗赠” 原则,继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分配,避免遗漏权益。
总结:律师不是 “偏向某一方”,而是 “以法律为尺划分权益”
在罗某某这类涉及 “特殊遗嘱形式 + 多元遗产” 的纠纷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 “拆解复杂问题”—— 先厘清遗嘱效力边界,再按 “遗产 / 非遗产” 分类梳理财产,最后结合当事人身份(法定继承人 / 受遗赠人)与实际付出(如操办丧事),帮助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合理权益,既维护遗嘱体现的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又纠正对 “非遗产” 分配的错误约定,最终实现 “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