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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财产疑问解答:离婚房屋归孩子约定效力与公公赠与车辆风险规避指南

刘先生问老公和前妻离婚的时间有一套房没有下房本,现在才下,双方离婚后约定了房子给他们共同的孩子,问是否有效,现在前妻要这套房。 现公公赠与给自己和老公车写在公公名下问怎么避免风险.


一、老公与前妻离婚时未下房本的房屋约定效力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 “房屋给共同孩子” 约定的法律效力
  1. 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1076 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刘先生的情况:老公与前妻离婚时虽房屋未下房本,但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房屋归共同孩子所有”,该约定本质是 “离婚财产分割 + 赠与” 的结合,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妻无权单方反悔主张房屋所有权。
  1. “未下房本” 对约定效力的影响

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 离婚时房屋未下房本,孩子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享有 “要求父母在房本办理后协助过户” 的债权请求权;

  • 现房本已办理,若房屋登记在老公或前妻名下,老公可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前妻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若前妻拒绝,老公或孩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前妻履行过户义务。

  1. 前妻主张房屋的应对方案

  • 第一步:固定证据

收集老公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原件(需包含房屋归属约定)、离婚登记证明、现房屋产权证(证明房本已办理),若有双方关于房屋归属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也需一并留存,证明前妻曾认可房屋归孩子所有。
  • 第二步:协商沟通

由老公出面与前妻沟通,明确告知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说明 “房屋归孩子所有是双方离婚时的共同约定,现房本已下,应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避免矛盾升级;若沟通中前妻提出额外条件(如要求补偿),需谨慎对待,避免签署新的协议否定原约定。
  • 第三步:司法救济

若协商无果,老公或孩子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诉讼请求明确为 “判令被告(前妻)协助将 XX 房屋过户至原告(孩子)名下”,提交离婚协议、产权证等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二)特殊情形的风险提示
  1. 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

若现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或因债务问题被查封,需先解决限制问题(如清偿贷款解除抵押、解决债务解除查封),再办理过户;若限制无法解除,可能导致过户暂时无法实现,但不影响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孩子仍享有房屋的期待权。
  1. 若孩子为未成年人

若共同孩子为未成年人,过户时需由其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代为办理,且监护人需承诺 “为孩子利益管理房屋”,不得擅自处分房屋(如出售、抵押),确保孩子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二、公公赠与车辆(登记在公公名下)的风险规避方法
(一)当前赠与模式的核心风险
公公将车辆赠与刘先生和老公,但车辆登记在公公名下,根据《民法典》第 225 条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存在两大风险:
  1. 所有权未转移风险:车辆登记在公公名下,法律上公公仍为车辆所有权人,刘先生和老公仅享有使用权,若公公后续反悔,主张收回车辆,或因公公的债务问题导致车辆被查封、扣押,刘先生和老公难以对抗第三方,可能面临 “使用的车辆被执行” 的风险。

  1. 后续处分困难:若未来需出售、过户车辆,需公公配合办理手续,若公公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所有继承人(如老公的兄弟姐妹)同意,增加处分难度。

(二)风险规避的实操路径
  1. 核心措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最直接的风险规避方式是将车辆从公公名下过户至刘先生和老公名下(可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具体流程如下:
  • 准备材料:公公的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大绿本)、赠与协议(明确 “公公自愿将 XX 车辆赠与刘先生和老公,无需支付对价”)、刘先生和老公的身份证;

  • 办理流程:由公公与刘先生、老公共同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上述材料,车管所审核通过后,会重新核发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将车辆登记在刘先生和老公名下,此时两人正式取得车辆所有权,规避后续风险。

  1. 无法立即过户的过渡方案

若因特殊原因(如公公暂时不便到场、车辆存在未处理违章)无法立即过户,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 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

由公公与刘先生、老公签订正式的《车辆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标的(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赠与对象(刘先生和老公)、赠与时间、“无需支付对价” 及 “公公承诺在可办理过户时配合过户” 等内容,协议需由三方签字,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公公后续否认赠与事实。
  • 留存实际使用证据

保留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保险单(投保人应为刘先生或老公)、违章处理记录、维修保养单据等,证明刘先生和老公实际使用、管理车辆,形成 “事实占有” 的证据链,若后续产生纠纷,可辅助证明赠与关系的真实性。
  • 明确债务隔离

与公公沟通,确认车辆无抵押、无未清偿的贷款,且公公不会因自身债务将车辆用于抵押或担保,若条件允许,可要求公公出具《车辆无债务声明》,避免因公公的债务牵连车辆。
  1. 长期风险防范:避免赠与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 663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因此,除办理过户外,将赠与协议公证是防范公公撤销赠与的关键 —— 若协议已公证,公公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刘先生和老公可依据公证协议要求公公履行过户义务。
三、总结:两类问题的核心应对要点
问题类型
核心结论
关键行动步骤
离婚房屋约定效力
协议有效,前妻无权反悔
1. 收集离婚协议、产权证等证据;2. 协商要求过户;3. 协商无果起诉强制执行
公公赠与车辆风险规避
过户是最佳方案,未过户需公证 + 留存证据
1. 优先办理车辆过户;2. 无法过户时签订公证赠与协议;3. 保留实际使用证据
通过以上法律分析与实操方法,既能明确离婚协议中房屋约定的效力,帮助刘先生应对前妻的不合理主张,也能有效规避公公赠与车辆的所有权风险,保障刘先生和老公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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