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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自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打印与手写混合遗嘱合法吗?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归原告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被告苏某某所有。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罗某某自2010年左右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被告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


 原告罗某认为遗嘱无效,故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其中存款12万元,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个人账户258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在本案中,丧葬补助金,是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关于后续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苏某某非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被继承人罗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罗某某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苏某某占70%,原告罗某占30%,故在罗某某葬礼结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


 在被继承人罗某某名下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按照遗嘱,分得政策发放的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罗某某的丧事由苏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原告方的亲友,部分来源于被告方的亲友,考虑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苏某某非罗某某的近亲属,也非罗某某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罗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遗嘱效力:打印与自书结合的定性关键
原告主张遗嘱无效的核心理由未明确,但法院从三方面确立效力:
  1. 形式认定突破:虽含打印内容,但继承人姓名、财产比例等关键信息为手写,且被继承人按骑缝指纹确认,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 核心特征(亲笔书写、意思真实)。

  1. 见证程序合规:2 名无利害关系亲属在场见证,排除了《民法典》第 1140 条规定的见证无效情形(如继承人、利害关系人见证)。

  1. 实质要件达标:遗嘱内容未违反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等强制性规定(罗某作为成年子女不具备该特殊保护条件)。

(二)财产性质:三类款项的法律属性划分
财产类型
法律定性
分配依据
存款 12 万元
遗产(生前个人合法财产)
按遗嘱执行(苏某某 70%、罗某 30%),因涉及非法定继承人属遗赠性质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 2582.66 元
遗产(可继承的个人财产)
遗嘱有效部分,归苏某某所有。
丧葬费 8208 元
非遗产(丧葬事务经济帮助)
法院酌情分配:苏某某操办丧事付出劳动与精力,获 90%(7387 元)。
抚恤金 43789.68 元
非遗产(精神安慰与物质补偿)
归罗某所有,因苏某某非近亲属或法定被扶养人,不属发放对象。
二、遗嘱律师三大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遗嘱与法定继承的优先性冲突
  • 法律规则:《民法典》第 1123 条明确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仅当遗嘱无效、未处分财产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 本案体现:12 万元存款按遗嘱分配(遗赠 + 遗嘱继承混合),抚恤金因遗嘱处分无效才回归法定分配(仅罗某有权获得)。

误区 2:丧葬费、抚恤金属于遗产
  • 核心依据:遗产需满足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要件(《民法典》第 1122 条),而两类款项均产生于死后:

  • 丧葬费是对亲属办丧的经济帮助,随丧葬事务结束而确定用途;

  • 抚恤金是对特定亲属(配偶、子女等)的精神补偿,发放对象具有特定性。

  • 裁判逻辑:遗嘱中 “丧葬费、抚恤金归苏某某” 的内容因处分非遗产而无效,但法院基于苏某某的办丧贡献酌情分配丧葬费补助,体现 “权利义务一致” 原则。

误区 3:非法定继承人不能获财产
  • 遗赠制度适用:苏某某作为未婚同居者,虽非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但可通过遗赠获得财产(《民法典》第 1133 条)。

  • 关键限制: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明确接受(未表示视为放弃),本案中苏某某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视为接受遗赠。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遗嘱订立注意事项

  • 打印遗嘱需每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2 名见证人(《民法典》第 1136 条),填空式遗嘱建议关键内容全部手写并按指纹;

  • 明确区分遗产与非遗产(如抚恤金、丧葬费、保险赔偿金等),避免因内容越权导致部分无效。

  1. 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护

  • 无法定继承权,但可通过遗赠获得财产,建议在遗嘱中明确 “个人财产赠与 XX(非法定继承人)”;

  • 若实际承担扶养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 1131 条主张 “酌情分得遗产”,无需依赖遗嘱。

  1. 抚恤金分配的核心标准

  • 优先满足 “生前被扶养人”(如无劳动能力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 无被扶养人时,按与死者关系紧密程度、生活依赖度分配,非法定继承人若尽主要照顾义务也可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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