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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后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女子赔偿获支持

离婚律师咨询: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过错情形,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无过错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张。


宁某、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2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张某偶然发现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该婚外异性已怀有5个月身孕。张某深感精神受挫,遂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对离婚无过错方个人情感伤害的补偿,更是对婚姻关系中忠诚义务被严重违背的法律回应。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属实,且宁某承认其婚内出轨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宁某的行为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根据张某因宁某的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结合宁某的经济能力与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本案中,宁某的恶劣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较高,张某请求宁某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主张的可行性

原告张某在协议离婚后发现被告宁某婚内出轨,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件:

  1. 过错行为发生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过错行为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宁某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发生于其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且婚外异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怀孕,符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 的时间要求。

  1. 无过错方知情时间:协议离婚时张某并不知晓宁某的过错行为,属于 “离婚后新发现” 的情形。法律并未限制过错行为需在离婚时已知,只要无过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过错事实后,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法院即应受理。

  1. 离婚方式不影响权利主张: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均享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虽为协议离婚,但张某在发现过错后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不受离婚方式的限制。

(二)“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宁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情形,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 过错行为的严重性: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建立不正当关系,且导致对方怀孕,不仅严重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对婚姻关系造成根本性破坏,远超一般轻微过错的范畴。

  1. 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该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使其对婚姻的信任彻底崩塌,符合 “重大过错” 对无过错方造成实质损害的特征。

  1. 司法实践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出轨且导致第三方怀孕、长期与他人同居等行为,通常被认定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因素

法院支持张某 5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并非随意判定,而是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逻辑:

  1. 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宁某的过错行为具有隐蔽性,张某在离婚后才知晓真相,这种 “事后发现” 的情况往往会加剧精神打击,使其遭受更深层次的情感伤害,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基础。

  1.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与经济能力:宁某的出轨行为情节恶劣(导致第三方怀孕),过错程度较高;同时,法院会结合宁某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确保赔偿金额在其可承受范围内,既体现惩罚性,又具备可执行性。

  1. 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存在差异,赔偿金额需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城固县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决定了 5 万元的赔偿金额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符合合理补偿的原则。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协议离婚后不能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法律规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丧失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无过错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 3 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提起诉讼,法院就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

  • 本案体现:张某与宁某 2023 年 12 月协议离婚,2024 年 3 月发现过错后立即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请求,打破了 “协议离婚即丧失赔偿权利” 的错误认知。

误区 2:只有 “重婚”“与他人同居” 才构成法定过错,出轨不包含在内

  • 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明确列举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等过错情形的同时,增设 “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一兜底条款,将婚内出轨导致第三方怀孕、多次出轨、出轨行为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纳入其中,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 本案体现:宁某虽未构成 “与他人同居”(一般需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出轨并导致第三方怀孕的行为,因情节恶劣、损害严重,被法院认定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适用该兜底条款支持了张某的赔偿请求。

误区 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越高越好,法院会随意调整

  • 法律规则: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需遵循 “合理补偿、适当惩罚” 的原则,并非越高越好。法院会严格依据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情节、经济能力、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裁量,避免出现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 本案体现:张某主张 5 万元赔偿,法院结合宁某的过错程度、张某的精神伤害以及当地经济水平,认为该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未进行调整,既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宁某的实际履行能力。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证据收集要点

  • 发现婚内过错后,需及时收集能证明过错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视频、第三方怀孕的医疗证明、过错方的书面承认(如保证书、忏悔书)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注意证据的固定方式,避免因证据灭失或被篡改影响诉讼效果。例如,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对书面证据妥善保管。

  1. 诉讼时效把握

  • 无过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之日起 3 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丧失胜诉权。

  • 若过错行为具有持续性(如长期出轨),诉讼时效从过错行为终止且无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1. 赔偿金额主张策略

  •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结合自身精神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情节、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避免盲目高额索赔导致法院大幅调低。

  • 在诉讼中,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如心理咨询记录、情绪困扰对生活的影响等),增强赔偿主张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1. 协议离婚时的风险防范

  • 协议离婚时,若对对方是否存在婚内过错存疑,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如后续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另一方有权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为后续维权预留空间。

  • 避免在离婚协议中作出 “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的笼统约定,防止因该约定丧失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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