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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离婚案:律师视角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逻辑

     含辛茹苦抚养的儿子,却发现原来不是亲生的,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近日,一起涉“欺诈性抚养”的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原告叶某和被告葛某二人离婚,被告葛某支付原告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原来,在2019年9月,叶某(男)与葛某(女)相识,并于2022年5月举行婚礼仪式。同年9月,葛某生育一子叶某某。2023年2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后因给孩子叶某某上户口需要亲子鉴定材料,于是叶某就带孩子叶某某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经两次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为叶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叶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葛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葛某作为妻子,在与叶某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叶某某,并向叶某隐瞒了叶某某并非叶某亲生的事实,使得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判决叶某与葛某离婚。   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也使叶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这不仅侵害了叶某人格权益,亦给叶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叶某有权要求葛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葛某过错程度,法院遂酌定葛某支付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判决后,原告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一、律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预判与拆解
本案作为典型的 “欺诈性抚养” 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 “欺诈性抚养的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两大维度,直接决定离婚判决结果与赔偿数额,律师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精准梳理:
(一)争议焦点 1: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欺诈性抚养”
这是认定叶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需从法律特征与案件事实双重判定:
  1. 法律层面的欺诈性抚养构成要件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实践,欺诈性抚养需满足三大要件:
  • 主观上:抚养人(叶某)对 “非亲生子女” 事实存在错误认知,而义务人(葛某)明知该事实却故意隐瞒(如明知孩子非叶某亲生,仍以配偶身份让其承担抚养责任);

  • 客观上:抚养人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如叶某参与孩子出生、日常照料、户口办理等);

  • 结果上:抚养人的人身权益(如人格尊严、配偶权)与财产权益(如抚养费支出)因错误认知受损。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叶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会聚焦 “葛某明知孩子非叶某亲生却隐瞒” 的核心事实 —— 如葛某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知晓孩子生物学父亲另有其人,却未向叶某披露,导致叶某基于 “亲生父亲” 的错误认知,参与孩子出生、抚养及户口办理,符合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

  • 被告葛某代理人的潜在抗辩方向:可能以 “自身对孩子生父身份存在模糊认知”“未刻意隐瞒” 为由,否认 “欺诈故意”,但需举证证明(如提交自身与孩子生父的交往记录,证明不知晓孩子生父具体身份),否则难以推翻 “故意隐瞒” 的推定。

(二)争议焦点 2:叶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决定赔偿数额的关键,需明确 “权益受损类型” 与 “赔偿适用依据”:
  1. 法律层面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离婚损害赔偿)、第 1183 条(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
  • 存在 “侵害人格权益” 的违法行为(如葛某隐瞒孩子非亲生的行为,侵害叶某的配偶权、人格尊严权);

  • 违法行为与 “精神损害”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叶某因知晓真相陷入精神痛苦,甚至影响正常生活);

  • 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葛某故意隐瞒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叶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会援引《民法典》第 1091 条 “其他重大过错” 条款(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常被认定为 “重大过错”),结合两次亲子鉴定报告(证明非亲生事实)、叶某参与抚养的证据(如孩子出生医疗费用支付记录、日常照料照片),主张葛某的隐瞒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严重侵害叶某的人格尊严,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被告葛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可能以 “精神损害程度未达严重标准”“叶某实际抚养时间较短(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亲子鉴定,约半年)” 为由,请求降低赔偿数额,但难以否认 “精神损害存在” 的事实 —— 因欺诈性抚养对抚养人而言,涉及 “亲子关系认知颠覆”,通常会被认定为 “精神损害已达严重程度”。

(三)争议焦点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
本案中叶某主张 50000 元赔偿,法院最终酌定 40000 元,核心争议在于 “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
  1. 法律层面的数额裁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考量: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葛某隐瞒的故意程度、是否存在多次隐瞒行为);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隐瞒时间长短、对抚养人生活的影响范围);

  •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叶某是否因精神痛苦产生心理疾病、社会评价是否受损);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如葛某的收入水平、财产状况);

  •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宁波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赔偿数额的影响)。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叶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会强调 “两次亲子鉴定确认非亲生” 的情节(证明事实确凿,叶某经历两次认知冲击)、“婚姻存续时间短却承受重大欺骗”(2023 年 2 月登记结婚,同年即发现真相,婚姻基础因欺诈破裂),主张 50000 元赔偿符合侵权情节与损害后果;

  • 被告葛某代理人的抗辩逻辑:可能提交自身经济状况证明(如低收入、需独自抚养孩子),请求法院酌情降低数额,而法院最终酌定 40000 元,正是平衡了 “葛某过错程度” 与 “其经济能力” 后的合理结果。

二、律师代理不同主体的核心证据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代理原告叶某(被欺诈抚养人)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证明欺诈性抚养的证据:

  • 两次亲子鉴定报告(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明确排除叶某为孩子生物学父亲,证明 “非亲生” 事实);

  • 婚姻登记材料、婚礼仪式记录(证明叶某与葛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叶某基于配偶身份履行抚养义务);

  • 孩子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记录(证明叶某以 “父亲” 身份参与孩子出生,支出相关费用);

  • 户口办理材料(证明叶某为给孩子上户口,主动申请亲子鉴定,进一步佐证 “错误认知”);

  • 证明精神损害的证据:

  • 心理诊疗记录(如叶某知晓真相后因精神痛苦就医的诊断证明);

  • 证人证言(如亲友证明叶某在知晓真相后情绪崩溃、生活状态明显恶化);

  • 葛某的过错证据(如葛某与孩子生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其明知孩子非叶某亲生却隐瞒)。

  1. 法律论证框架

以《民法典》第 1043 条(夫妻忠实义务)、第 1091 条(离婚损害赔偿)、第 1183 条(精神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 “葛某违反忠实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害叶某人格权益→导致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逻辑链;
针对赔偿数额,结合 “葛某故意隐瞒时间(从孩子出生至亲子鉴定约半年)、叶某的精神损害程度(两次鉴定确认真相,冲击更大)、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主张 50000 元赔偿具有合理性,请求法院全额支持或酌情高判。
(二)代理被告葛某(过错方)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否认 “故意隐瞒” 的证据(若存在):如葛某与孩子生父的交往记录,证明其在孩子出生时对生父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仅知晓交往事实,不知晓孩子生父具体信息);

  • 减轻过错的证据:如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履行家庭义务的证据(如照顾叶某生活、承担部分家庭开支),证明自身并非 “完全过错”;

  • 降低赔偿数额的证据:

  • 经济能力证明(如低工资收入证明、负债记录,证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

  • 孩子抚养需求证明(如孩子的医疗、教育支出记录,证明需预留费用抚养孩子);

  • 叶某实际损失的反驳证据(如证明叶某在抚养期间实际支出的抚养费数额较低,间接说明精神损害后果有限)。

  1. 法律论证框架

若无法否认欺诈性抚养事实,会侧重 “减轻责任与赔偿数额”:
  • 针对过错程度:主张 “自身对孩子生父身份认知存在偏差,非恶意欺骗”,降低主观过错程度;

  • 针对赔偿数额: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 条,强调 “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叶某抚养时间较短(约半年)”“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器质性伤害”,请求法院将赔偿数额降至 30000 元以下;

  • 针对离婚后果:主张 “婚姻破裂系双方沟通不畅导致,非单一过错”,避免承担全部责任,但需举证证明(如提交婚姻存续期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矛盾)。

三、律师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专业评析
法院判决 “准许离婚,葛某支付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并经二审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具体合理性体现在三方面:
(一)欺诈性抚养的精准认定:紧扣 “故意隐瞒” 核心
法院认定葛某 “隐瞒孩子非叶某亲生的事实,使叶某陷入错误认识履行抚养义务”,准确把握了欺诈性抚养的核心要件 —— 既未因 “婚姻存续时间短” 否定抚养事实,也未因 “葛某可能存在的认知偏差” 免除其隐瞒责任,而是基于 “两次亲子鉴定确认非亲生”“葛某作为母亲理应知晓孩子生父情况” 的常识,推定其存在 “故意隐瞒”,符合《民法典》“夫妻忠实义务” 的立法精神,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奠定基础。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适用:平衡过错与损害
  1. 赔偿支持的合法性

法院援引 “葛某的行为侵害叶某人格权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适用《民法典》第 1183 条,明确欺诈性抚养属于 “侵害人格尊严权” 的情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纠正了 “仅财产损失可赔,精神损害不赔” 的误区;
  1. 赔偿数额的裁量公正性

法院未全额支持叶某 50000 元的主张,而是酌定 40000 元,综合考量了三大因素:
  • 过错程度:葛某的隐瞒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但未存在 “多次欺骗”“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等更严重情节;

  • 损害后果:叶某虽遭受精神冲击,但抚养时间较短(约半年),未因长期抚养形成更深的情感依赖,精神损害程度未达 “极端严重”;

  • 经济现实:宁波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与葛某的潜在经济能力(需独自抚养孩子),决定 40000 元既体现对过错行为的惩戒,又避免给葛某造成过重生活负担。

(三)离婚判决的逻辑闭环:过错与婚姻破裂的关联
法院以 “葛某的隐瞒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为由准许离婚,将 “欺诈性抚养” 与 “婚姻破裂” 直接关联,符合《民法典》第 1079 条 “感情确已破裂” 的离婚标准 —— 夫妻忠实是婚姻的核心基础,葛某的故意隐瞒直接破坏了信任关系,使婚姻失去存续前提,判决离婚既符合叶某的诉求,也体现对 “诚实婚姻” 的法律倡导。
四、对类似 “欺诈性抚养” 案件的实务启示
(一)对婚姻当事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婚前与婚姻存续期间的权益保护

  • 若对配偶的生育情况存在疑虑,可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如备孕、孩子出生后),与配偶协商进行亲子鉴定,避免后续陷入欺诈性抚养;

  • 参与孩子抚养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支付记录、日常照料凭证),若后续发现非亲生事实,可作为 “实际履行抚养义务” 的依据;

  1. 发现欺诈性抚养后的应对

  • 及时固定 “非亲生” 证据:优先选择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确保报告的法律效力;

  • 同步主张双重权益:除精神损害赔偿外,可依据《民法典》第 1088 条,主张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如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需提交抚养费支出明细(如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发票);

  • 避免过激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因情绪激动采取骚扰、威胁等违法手段,以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二)对律师代理的策略指引
  1. 代理抚养人(如叶某)

  • 核心是 “双证并举”:既要证明 “欺诈性抚养构成”(如亲子鉴定报告、隐瞒事实的证据),又要证明 “精神损害程度”(如心理诊疗记录、证人证言);

  • 赔偿主张的技巧: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如宁波地区类似案件赔偿多在 3-5 万元),合理确定诉求金额,避免因过高诉求导致法院大幅调低;同时可同步主张抚养费返还,形成 “精神 + 财产” 双重维权路径。

  1. 代理过错方(如葛某)

  • 核心是 “降低过错与赔偿”:若无法否认欺诈性抚养,可从 “过错程度较轻”(如非恶意隐瞒)、“经济能力有限”“孩子抚养需求” 等角度,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 证据重点:提交自身经济状况证明、孩子的抚养支出凭证,同时避免承认 “故意隐瞒” 的关键事实(如不主动提及与孩子生父的交往细节),减少不利证据。

(三)对司法裁判的参考价值
本案为类似 “欺诈性抚养” 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1. 欺诈性抚养的认定需紧扣 “故意隐瞒 + 实际抚养”,无需以 “长期抚养” 为前提,短期抚养只要存在故意隐瞒,仍可构成;

  1.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综合 “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水平”,避免 “一刀切”,体现个案公平;

  1. 离婚判决需将 “欺诈性抚养” 与 “感情破裂” 直接关联,明确过错方对婚姻破裂的主要责任,维护婚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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