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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律师拆解 “填空式遗嘱效力” 与 “遗产范围” 核心争议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效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归原告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被告苏某某所有。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罗某某自2010年左右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原告罗某认为遗嘱无效,故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其中存款12万元,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个人账户258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罗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苏某某所有,在本案中,丧葬补助金,是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关于后续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苏某某非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被继承人罗某某对被告苏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罗某某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苏某某占70%,原告罗某占30%,故在罗某某葬礼结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

  在被继承人罗某某名下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苏某某可按照遗嘱,分得政策发放的个人账户继承额2582.66元。罗某某的丧事由苏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原告方的亲友,部分来源于被告方的亲友。考虑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苏某某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苏某某非罗某某的近亲属,也非罗某某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罗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律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预判与拆解
本案涉及 “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遗赠与法定继承衔接” 三大核心争议,直接决定财产分配结果,律师需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双重维度梳理:
(一)争议焦点 1:打印与手写结合的 “填空式遗嘱” 是否有效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前提争议,直接影响 12 万元个人财产及个人账户继承额的分配:
  1. 法律层面的遗嘱形式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 1134-1139 条,自书遗嘱需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 “遗嘱人及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律师会重点区分 “打印遗嘱” 与 “自书遗嘱的特殊形式”—— 本案中遗嘱虽有打印内容,但继承人名字、财产分配比例等关键信息为手写,且有骑缝指纹及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需判断是否符合 “本质为自书遗嘱” 的认定条件。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罗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可能以 “遗嘱含打印内容,不符合自书遗嘱‘全文手写’要求,也未满足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要件” 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进而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财产;

  • 被告苏某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会强调 “关键信息手写 + 骑缝指纹确认 + 见证人在场”,证明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符合《民法典》第 1143 条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张遗嘱整体有效,仅部分涉及非遗产内容无效。

(二)争议焦点 2: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属于 “遗产范围”
这是决定该部分财产能否按遗嘱分配的核心,律师需明确法律对遗产的界定:
  1. 法律层面的遗产范围标准

《民法典》第 1122 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满足 “死亡时已存在”“归个人所有” 两大特征。律师会区分 “遗产” 与 “死后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费用”:
  • 丧葬费:是单位对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具有 “专款专用” 属性,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

  • 抚恤金:是对死者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精神安慰与物质补偿,发放对象是 “特定亲属”,而非死者遗产;

  • 个人账户继承额:属于死者生前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罗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会援引《民法典》第 1122 条,主张丧葬费、抚恤金 “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遗嘱中对该部分的分配内容无效,应按法定规则分配(如抚恤金归近亲属罗某所有);

  • 被告苏某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可能以 “遗嘱明确约定丧葬费、工资补贴归己” 为由,主张按遗嘱执行,但需承认 “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 的法律性质,转而从 “实际操办丧事付出” 角度,请求法院酌情分配丧葬费补助。

(三)争议焦点 3:苏某某作为 “非法定继承人”,能否依据遗嘱获得财产
本案中苏某某与罗某某未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需明确其获得财产的法律依据:
  1. 法律层面的遗赠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3 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即遗赠),且受遗赠人需在 “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 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律师会区分 “遗嘱继承”(针对法定继承人)与 “遗赠”(针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适用边界。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原告罗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可能以 “苏某某非法定继承人,遗嘱中对其的财产分配属于遗赠,若苏某某未在 60 日内明确接受,视为放弃” 为由,主张 12 万元中 70% 部分归法定继承;

  • 被告苏某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会举证证明 “苏某某在罗某某去世后,已实际按遗嘱参与丧事操办、接收部分财产”,视为 “以行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同时强调遗嘱中 “70% 归苏某某” 的内容明确,符合遗赠的法律要件,应合法有效。

二、律师代理不同主体的核心证据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代理原告罗某(法定继承人)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否定遗嘱效力的证据:遗嘱原件(证明存在打印内容,未满足自书遗嘱 “全文手写” 或打印遗嘱 “每一页签名” 要件)、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如证明遗嘱手写部分非罗某某亲笔);

  • 界定遗产范围的证据: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发放明细(证明丧葬费 8208 元、抚恤金 43789.68 元的性质)、罗某某生前工资流水(证明 12 万元为个人合法财产,但需按法定继承分配);

  • 苏某某非近亲属的证据:罗某某与苏某某的居住证明(无结婚登记记录)、社区出具的 “双方非夫妻关系” 证明(证明苏某某非抚恤金发放对象)。

  1. 法律论证框架

以《民法典》第 1122 条、第 1134 条为核心,构建 “遗嘱部分无效→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苏某某非法定继承人且未有效接受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的逻辑链;针对 12 万元个人财产,主张 “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罗某全额继承;针对社会保险待遇,主张 “丧葬费归实际操办者但需按开支比例,抚恤金归唯一近亲属罗某,个人账户继承额按法定继承”。
(二)代理被告苏某某(受遗赠人)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证明遗嘱有效的证据:遗嘱原件(突出手写关键信息、骑缝指纹)、2 名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公证,证明遗嘱是罗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罗某某生前书写习惯样本(证明手写部分为其亲笔);

  • 证明接受遗赠的证据:罗某某去世后苏某某操办丧事的支出凭证(如殡仪馆费用发票)、接收 12 万元中 70% 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以行为接受遗赠);

  • 主张丧葬费分配的证据:丧事操办的劳务证明(如亲友证言证明苏某某全程负责)、丧事开支明细(证明经济付出)、礼金来源记录(证明双方亲友均有贡献,但苏某某承担主要劳动)。

  1. 法律论证框架

针对遗嘱效力:引用《民法典》第 1143 条,主张 “关键信息手写 + 骑缝指纹 + 见证人在场” 满足自书遗嘱实质要件,形式瑕疵不影响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整体有效;
针对遗产分配:主张 12 万元按遗嘱 7:3 比例分配(遗赠部分有效),个人账户继承额按遗嘱归己;
针对丧葬费、抚恤金:承认 “非遗产” 性质,但以 “实际操办丧事付出” 为由,请求法院酌情分配丧葬费补助,同时不主张抚恤金(因非发放对象),避免无依据抗辩。
三、律师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专业评析
法院判决 “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中 44610.48 元归罗某,9969.86 元归苏某某,驳回其他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具体合理性体现在四方面:
(一)遗嘱效力的精准认定:兼顾形式与实质
法院认定 “打印与手写结合的填空式遗嘱本质为自书遗嘱”,既未机械适用 “全文手写” 的形式要求,又紧扣 “意思表示真实” 的实质要件 —— 通过 “关键信息手写 + 骑缝指纹 + 见证人在场”,确认遗嘱体现罗某某真实意愿,符合《民法典》第 1143 条 “遗嘱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 的立法精神;同时明确 “遗嘱中涉及丧葬费、抚恤金的内容无效”,避免 “非遗产内容按遗嘱分配” 的法律错误。
(二)遗产范围的清晰界定:区分 “生前财产” 与 “死后费用”
  1. 纳入遗产的部分:12 万元个人财产(死者生前所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额 2582.66 元(死者生前缴纳,死亡时遗留),按遗嘱或遗赠规则分配,符合《民法典》第 1122 条;

  1. 排除遗产的部分:丧葬费(用于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抚恤金(对近亲属的补偿),未按遗嘱分配,而是按 “实际操办”“发放对象” 规则处理,纠正了 “将死后费用视为遗产” 的认知误区。

(三)遗赠与法定继承的衔接:尊重意愿与法律边界
法院认定 “苏某某非法定继承人,遗嘱对其的财产分配属于遗赠”,同时认可 “苏某某操办丧事、接收财产的行为视为接受遗赠”,符合《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3 款及 “受遗赠人以行为接受遗赠” 的实务规则;针对 12 万元按 7:3 比例分配,既尊重罗某某的遗嘱意愿,又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罗某的 30% 份额,平衡了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四)丧葬费、抚恤金的合理分配:兼顾付出与法律规定
  1. 丧葬费:考虑苏某某 “操办丧事的经济与劳动付出”,酌定其获得 90%(7387 元),既未完全按遗嘱(归苏某某),也未按法定继承(归罗某),而是按 “实际贡献” 分配,符合公平原则;

  1. 抚恤金:明确 “苏某某非近亲属及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发放对象”,判决归罗某所有,严格遵循抚恤金 “特定对象” 的法律属性,避免扩大发放范围。

四、对类似遗嘱继承案件的实务启示
(一)对遗嘱订立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形式合规是前提

  • 自书遗嘱需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 “打印 + 手写” 的混合形式,若采用打印遗嘱,需确保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由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 明确遗产范围,避免将 “丧葬费、抚恤金、保险赔偿金(指定受益人)” 等非遗产内容写入遗嘱,防止部分内容无效。

  1. 意思表示需明确

对财产分配比例、继承人 / 受遗赠人身份需清晰表述,如 “本人名下 12 万元存款,70% 赠与苏某某(身份证号:XXX),30% 由女儿罗某继承”,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二)对律师代理的策略指引
  1. 代理法定继承人(如罗某)

  • 核心是 “双维度抗辩”:对遗嘱效力,从 “形式瑕疵”(如打印内容未满足法定要件)切入;对遗产范围,严格区分 “生前财产与死后费用”,主张非遗产内容不按遗嘱分配;

  • 证据重点:遗嘱形式瑕疵证据、非遗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如抚恤金发放政策)、自身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1. 代理受遗赠人(如苏某某)

  • 核心是 “双重点证明”:证明遗嘱真实有效(如手写关键信息、见证人证言)、证明已接受遗赠(如实际接收财产、操办相关事务的证据);

  • 证据重点:遗嘱原件及见证材料、接受遗赠的行为证据(如转账记录、支出凭证)、实际付出的证明(如丧事操办记录)。

(三)对司法裁判的参考价值
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1. 遗嘱效力认定需 “实质优于形式”,重点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

  1. 遗产范围界定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第 1122 条,排除死后发放的特定用途费用;

  1. 抚恤金、丧葬费分配需结合 “法律规定的发放对象” 与 “实际付出”,平衡亲属权益与实际贡献者利益,避免机械适用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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