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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咨询从恋人到原告被告:苏某与车某的恋爱借贷案

   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起原恋爱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曾是情侣的原、被告消除心结,达成还款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温情。

  原告苏某与被告车某曾为恋人。恋爱期间,车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苏某借款6000元,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苏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诉至辉南人民法庭,要求车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发现案件事实清晰,但考虑到双方曾有亲密关系,若直接判决,可能无法消除彼此对立情绪,甚至激化矛盾。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之初,双方分歧明显。车某对部分借款事实和金额提出异议,称部分款项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或赠予,不应算作借款;苏某则倍感委屈,认为自己在对方困境时伸出援手,如今却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情绪激动。


一、案件核心矛盾拆解:从 “情感关联” 到 “财产对立” 的冲突演进 (一)矛盾起点:恋爱期间 “资金往来” 的性质模糊 表层争议:6000 元款项是 “借款” 还是 “共同消费 / 赠与” 苏某主张 6000 元为车某因资金周转的借款,需偿还本金及利息;而车某抗辩部分款项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如约会吃饭、旅行开支)或无偿赠与(如节日礼物、日常补贴),不应纳入借款范围。这种争议的核心源于 “恋爱关系的特殊性”—— 情侣间资金往来常缺乏明确的 “借贷合意” 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款项用途也易与 “情感维系支出” 混淆,导致双方对款项性质的认知完全对立。 潜在隐患:情感破裂后的 “认知偏差” 与 “情绪对抗” 恋爱关系存续时,双方可能因 “信任” 或 “不好意思” 未明确资金性质;但感情破裂后,这种 “模糊性” 成为矛盾导火索:苏某可能将 “曾帮助对方” 视为 “善意借款”,认为车某的抗辩是 “赖账”;车某则可能将 “共同消费 / 赠与” 视为 “情感付出的一部分”,认为苏某的追讨是 “分手后的过度计较”。这种 “认知偏差” 叠加 “情感背叛感”,使矛盾从 “财产纠纷” 升级为 “情绪对立”,若处理不当,易引发更激烈的冲突。 (二)矛盾焦点:借贷关系的认定关键 ——“合意” 与 “用途” 的举证 核心争议一:是否存在 “借贷合意” 根据《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合意” 是成立借贷关系的核心前提。本案中,苏某需举证证明 “双方明确约定该 6000 元为借款”,如提交包含借款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如车某说 “这 6000 元我周转用,之后还你”)、转账备注(如 “借款”“周转金”)等;若苏某无法提供此类证据,车某关于 “赠与 / 共同消费” 的抗辩就可能被采纳。这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 “需明确借贷合意” 的裁判规则一致,但因 “恋爱关系” 的存在,举证难度更高。 核心争议二:款项用途是否为 “个人周转” 而非 “共同消费” 即使存在初步借贷合意,车某仍可通过举证 “款项用于共同消费” 否定借款性质。例如,车某若能提供恋爱期间的消费记录(如两人共同旅行的机票、酒店订单,且支付时间与苏某转账时间重合),或证人证言(如共同朋友证明该款项用于两人约会开支),则可主张部分款项不属于借款;反之,若苏某能证明款项直接用于车某的个人事务(如车某偿还自身债务、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则更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三)调解难点:情绪对抗下的 “事实厘清” 与 “利益平衡” 情绪干扰事实认定 调解之初,苏某因 “人财两空” 的委屈情绪激动,可能夸大借款事实或忽视部分款项的消费属性;车某则可能因 “被追讨” 的抵触心理,否认合理的借款部分。这种情绪对抗导致双方难以冷静沟通,甚至互相指责,给事实厘清带来阻碍 —— 法官需先疏导情绪,再引导双方聚焦款项细节,避免 “情绪压倒理性”。 利益平衡的两难 若完全支持苏某的诉求,可能忽视车某提出的 “共同消费 / 赠与” 事实,导致车某觉得不公;若过度认可车某的抗辩,又可能损害苏某的合法债权,违背 “欠债还钱” 的基本准则。法官需在 “保护债权人权益” 与 “尊重情感期间的特殊支出” 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纵容 “借恋爱逃避债务”,也不苛责 “恋爱期间的正常付出”。

       二、调解策略解析:司法温情下的 “情绪疏导 + 事实厘清 + 利益让步” (一)第一步:情绪疏导 —— 化解对立,重建沟通基础 共情式倾听,缓解情绪张力 承办法官首先会分别与苏某、车某沟通,倾听双方的 “情感诉求” 而非仅聚焦 “财产争议”:对苏某,认可其 “在对方困境时伸出援手” 的善意,理解其 “被辜负” 的委屈;对车某,理解其 “分手后面对追讨” 的抵触,同时引导其正视 “资金往来的客观事实”。通过 “共情” 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让苏某从 “愤怒指责” 转为 “理性陈述”,让车某从 “全盘否认” 转为 “部分认可”,为后续沟通铺垫基础。 强调 “调解优势”,降低对抗预期 法官会向双方说明 “调解与判决的差异”:判决虽能明确权利义务,但可能加剧矛盾,甚至导致双方后续 “老死不相往来”,且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阻力;而调解可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方案,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最大程度减少情感伤害,为未来可能的 “和平相处”(如涉及共同社交圈)留有余地。尤其针对曾为恋人的双方,“案结事了人和” 的调解目标更易引发共鸣,促使双方愿意放下对抗,参与协商。 (二)第二步:事实厘清 —— 逐项核对,明确款项性质 “时间 + 金额 + 用途” 三维核对 法官会引导双方按 “时间顺序” 梳理 6000 元款项的构成,逐项确认每一笔资金的金额、转账时间及用途: 对苏某主张的 “借款”,要求其提供转账记录(如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并说明每笔款项的借款背景(如车某当时为何需要周转、双方如何约定还款); 对车某主张的 “共同消费 / 赠与”,要求其提供对应证据(如消费凭证、聊天记录中提及的 “礼物”“约会开支”),并核对消费时间与转账时间是否匹配; 通过 “逐项核对”,将模糊的 “6000 元总款” 拆解为 “明确的借款部分 + 共同消费部分 + 赠与部分”,减少 “笼统争议”,让双方对款项性质有更清晰的认知。 援引类似案例,明确法律边界 法官会结合司法实践中 “恋爱期间民间借贷” 的裁判规则,向双方释明: 若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如聊天记录、借条),或款项用于对方个人事务(如偿还个人债务),即使是恋爱期间,也应认定为借款,需承担还款责任; 若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如约会、旅行),或明确为赠与(如 “这是给你的礼物,不用还”),则不构成借款,无需偿还; 通过 “释法” 让双方了解自身主张的法律依据与风险,避免因 “不懂法” 导致的不合理预期 —— 如苏某需明白 “无证据的赠与部分无法主张返还”,车某需清楚 “有证据的借款部分必须偿还”。 (三)第三步:利益让步 —— 灵活协商,达成双赢方案 “部分认可 + 分期还款” 的核心方案 在事实厘清的基础上,法官会引导双方做出利益让步: 车某可能认可 “部分款项为借款”(如剔除共同消费 / 赠与后,确认 4000 元为借款),放弃 “全盘否认” 的抗辩; 苏某可能同意 “放弃利息主张” 或 “延长还款期限”,减少车某的还款压力,同时确保本金能收回; 例如,最终达成的方案可能是 “车某于 3 个月内分 2 期偿还苏某借款本金 4000 元,苏某放弃利息主张”—— 该方案既保护了苏某的核心债权,又减轻了车某的负担,避免因 “高额利息” 或 “一次性还款” 导致车某无力履行,实现 “双方利益最大化”。 “书面协议 + 自愿履行” 的保障措施 调解达成后,法官会协助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确认借款本金金额(如 4000 元);二是约定还款期限与方式(如 202X 年 X 月 X 日前偿还 2000 元,202X 年 X 月 X 日前偿还剩余 2000 元);三是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需按 LPR 支付利息)。同时,法官会强调 “自愿履行” 的重要性,提醒车某按时还款,避免因违约再次引发纠纷;对苏某,也会建议其在车某履行后,及时出具 “收款证明”,彻底了结纠纷。

     三、法律定性与裁判逻辑:恋爱期间民间借贷的核心规则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合意” 与 “证据” “合意” 优先于 “关系” 恋爱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 “借贷合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6 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若苏某仅提供转账记录,车某抗辩为 “共同消费 / 赠与” 并提供证据,苏某需进一步举证 “借贷合意”,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这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规则一致,不因 “恋爱关系” 而特殊化。 证据的 “关联性” 与 “证明力” 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包括:一是书面凭证(如借条、借款合同,需注明借款人、金额、还款时间);二是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中提及 “借款”“还款”,转账备注为 “借款”);三是证人证言(如共同朋友证明双方曾约定该款项为借款)。而证明 “共同消费 / 赠与” 的证据包括:消费凭证(如双方共同消费的发票、订单)、聊天记录(如 “这是给你的礼物”“今天的饭我请了”)等。法官会根据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综合判断款项性质,避免 “仅凭关系认定”。 (二)调解优先的司法考量:情感纠纷的特殊性 “案结事了人和” 的价值导向 对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优先选择调解,并非 “弱化法律”,而是基于 “情感纠纷的特殊性”:判决虽能明确权利义务,但可能让双方因 “输赢” 加剧矛盾,甚至引发报复、骚扰等后续问题;而调解通过 “自主协商”,既能解决财产争议,又能减少情感伤害,符合 “司法为民” 的宗旨。本案中,法官正是基于这一考量,避免 “一判了之”,通过调解实现了 “纠纷解决 + 情感缓和” 的双重目标。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7 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 —— 若车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苏某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既保障了苏某的债权,又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法律后盾,避免 “调解流于形式”。

四、实务启示: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的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 (一)恋爱期间:明确性质,留存证据 “大额资金” 需明确合意 恋爱期间若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如几千元以上),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明确款项性质:若是借款,可出具简易借条(注明借款人、金额、还款时间),或在转账时备注 “借款”,并在聊天记录中确认 “该笔款项为借款,后续会偿还”;若是赠与,可明确说明 “这是给你的礼物,不用还”,避免后续因 “性质模糊” 引发争议。 留存 “用途证据”,区分消费类型 对共同消费支出,建议留存消费凭证(如发票、订单),并注明 “共同消费”;对个人借款,留存转账记录及借款背景的沟通记录(如对方说明资金用途的聊天内容)。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的纠纷中,将成为厘清事实、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二)纠纷发生后:理性应对,依法维权 冷静沟通,避免情绪对抗 感情破裂后若涉及资金争议,首先尝试冷静沟通,避免互相指责或人身攻击。可通过 “列清单” 的方式,逐项梳理资金往来,明确双方对每笔款项的认知,看是否能达成一致;若沟通无果,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 “情绪冲动” 错过协商时机。 精准举证,明确诉求 向法院起诉时,需精准组织证据:一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二是证明借款金额与未偿还情况的证据(如总转账金额、对方已偿还金额的记录);三是利息主张的依据(如双方约定的利息率,或按 LPR 主张逾期利息)。同时,诉求需合理,避免 “夸大金额” 或 “不合理利息”,提高调解或判决的支持概率。 (三)司法与社会:强化引导,减少纠纷 司法层面:完善调解机制,体现温情 法院可进一步完善 “恋爱期间民间借贷纠纷” 的调解机制,如引入 “家事调解员” 或 “心理咨询师”,在调解中兼顾 “法律适用” 与 “情感疏导”;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 “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的法律规则”,减少因 “不懂法” 导致的纠纷。 社会层面:加强婚恋观与法律意识宣传 社区、学校、媒体可通过讲座、文章、短视频等形式,宣传 “健康婚恋观”,引导情侣间 “理性对待资金往来”,既不 “谈钱伤感情”,也不 “因感情忽视权利”;同时,普及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 “借贷合意”“证据留存” 的重要性,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五、结语:情感与财产的平衡,司法温情的温度      苏某与车某的案件,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折射出恋爱关系中 “情感与财产” 的复杂交织。情侣间的信任本是美好情感的基础,但 “模糊的资金往来” 却可能成为分手后的矛盾导火索。法官通过 “情绪疏导 + 事实厘清 + 利益让步” 的调解策略,既保护了苏某的合法债权,又减少了车某的负担,更避免了情感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彰显了司法不仅有 “法律的刚性”,更有 “人文的温情”。 在恋爱与婚姻中,“谈钱” 并非 “伤感情”,而是对彼此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明确资金性质、留存相关证据,既是防范纠纷的手段,也是维护情感纯粹性的方式 —— 让感情回归 “爱与陪伴” 的本质,让财产争议有 “法律与理性” 的边界,这才是对美好情感的真正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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