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刘某(女)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刘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离婚后,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国外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承担这一问题,刘某和李某未协商一致,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且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经济条件上也无力再承担高额留学费用。
表层争议:“直至孩子参加工作” 的抚养费与 “留学费用” 的关联
潜在隐患:“必要教育支出” 与 “个性化教育选择” 的认知差异
核心争议一:成年子女(21 周岁)的留学费用是否属于 “法定抚养义务” 范畴
核心争议二:离婚协议中 “教育类大笔资金支出” 是否包含 “成年后留学费用”
刘某的主张逻辑:认为 “教育支出” 无年龄限制,留学属于高等教育的延伸,且协议未排除成年后支出,故李某需按约承担一半;
李某的抗辩理由:主张协议签订时双方针对的是 “孩子未成年期间的必要教育支出”,大专毕业已完成常规教育,留学是额外选择,且自身不赞同、经济无力承担,不应纳入协议约定范围。
核心争议三:李某 “经济无力承担” 的抗辩是否成立
协议约定与法定抚养义务的冲突
“必要支出” 与 “个性化需求” 的区分
法定抚养义务的终止节点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的排除适用
文义解释:协议条款的字面含义优先
目的解释:结合协议整体与签订背景
公平原则:兼顾双方意愿与经济能力
若李某自始不赞同留学,且能证明留学是刘某单方决定,未与自身协商,从 “意思自治” 角度,不应强制其承担非自愿的额外支出;
若李某经济条件确实困难(如举证收入低、有其他债务或赡养义务),强制承担 27 万元费用会导致其生活显著恶化,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酌情减免其承担比例或金额。
支持部分承担的情形
不支持或酌情减免的情形
细化 “教育类大笔支出” 的定义
阶段范围:如 “仅包含子女未成年期间(至 18 周岁)或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支出”“包含国内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支出,不包含留学、研究生及以上教育支出”;
金额标准:如 “单次支出超过 5000 元的教育费用视为大笔支出”;
决策程序:如 “涉及留学、私立学校等大额教育支出,需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单方决定的,由决定方自行承担”。
明确成年子女支出的约定
“子女成年后若选择留学 / 研究生教育,双方各承担费用的 50%,直至学业结束”;
同时约定 “若一方经济困难,可协商减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兼顾灵活性与可执行性。
刘某(主张方)的举证重点
离婚协议原件:证明 “大笔教育支出一人一半” 的约定;
留学必要性证据:如小李大专专业与留学方向的关联性、留学后就业竞争力提升的依据(如行业报告、招聘要求),证明留学属于 “必要教育支出”;
李某经济能力证据:如李某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产 / 车辆等资产信息,证明其具备承担 27 万元费用的能力;
协商记录:如与李某沟通留学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曾尝试协商但无果,自身非单方决定。
李某(抗辩方)的举证重点
法定抚养义务终止的证据:如小李的身份证(证明 21 周岁成年)、大专毕业证书(证明完成常规教育);
协议目的的证据:如离婚时双方的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约定的教育支出针对未成年期间)、小李成年后可就业的证据(如招聘信息、就业推荐函),证明留学非必要;
经济困难证据:如失业证明、工资流水(证明收入低)、负债凭证(如房贷 / 车贷合同、医疗账单)、赡养义务证明(如父母年龄及健康状况、赡养费用支出记录),证明无力承担高额费用;
反对留学的证据:如与刘某的沟通记录(证明明确反对留学),证明非自身意愿的支出。
司法层面:完善协议审查与调解机制
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可提供 “离婚协议模板”,提示当事人细化 “大额支出” 条款,必要时建议咨询律师;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优先调解,引导双方协商:如 “李某可承担部分费用(如 10 万元),剩余部分由刘某承担”“双方按比例承担(如刘某 60%、李某 40%)”,避免判决激化矛盾;调解不成的,严格依据法律与协议作出裁判,明确 “法定义务” 与 “协议约定” 的边界。
社会层面:加强家庭教育与法律宣传
引导父母树立 “理性教育观念”,避免将 “留学” 视为唯一成才路径,结合子女意愿与家庭经济条件做选择;
通过社区讲座、短视频等形式,普及 “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离婚协议条款细化” 的法律知识,减少因 “不懂法” 导致的协议漏洞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