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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留学费用之争:李某与刘某案——解析抚养费约定边界与大额教育支出承担

       李某(男)与刘某(女)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刘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离婚后,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国外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承担这一问题,刘某和李某未协商一致,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且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经济条件上也无力再承担高额留学费用。



一、案件核心矛盾拆解:从 “离婚协议约定” 到 “成年子女留学支出” 的冲突演进
(一)矛盾起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与大额支出约定的 “模糊性”
  1. 表层争议:“直至孩子参加工作” 的抚养费与 “留学费用” 的关联

李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李某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且 “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一人一半”。刘某主张 “留学费用属于教育类大笔支出”,需按协议由李某承担一半;李某则认为 “抚养费已支付至孩子大专毕业(21 周岁),且孩子已成年,留学非必要支出,无需承担”。争议核心源于协议对 “大笔教育支出” 的界定未明确 —— 未区分 “义务教育 / 高等教育” 与 “留学教育”,也未约定 “孩子成年后是否仍需承担大额支出”,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完全对立。
  1. 潜在隐患:“必要教育支出” 与 “个性化教育选择” 的认知差异

离婚协议签订时(2019 年),双方可能默认 “大笔教育支出” 为孩子常规学业所需(如国内中小学、大学学费),而非超出常规范围的留学费用。刘某认为 “留学是提升孩子竞争力的必要选择”,属于协议约定的教育支出;李某则视 “留学为刘某单方决定的个性化需求”,且自身经济条件无力承担,这种认知差异在孩子成年后爆发,使矛盾从 “抚养费履行” 升级为 “大额额外支出的承担争议”。
(二)矛盾焦点:三大核心法律问题的界定
  1. 核心争议一:成年子女(21 周岁)的留学费用是否属于 “法定抚养义务” 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通常指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子女。本案中,小李 21 周岁且大专毕业,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属于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李某的法定抚养义务已终止。刘某主张的留学费用,超出法定抚养义务范围,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离婚协议约定的 “大笔教育支出”。
  1. 核心争议二:离婚协议中 “教育类大笔资金支出” 是否包含 “成年后留学费用”

协议约定的 “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一人一半”,需结合 “签订背景” 与 “常理” 判断范围:
  • 刘某的主张逻辑:认为 “教育支出” 无年龄限制,留学属于高等教育的延伸,且协议未排除成年后支出,故李某需按约承担一半;

  • 李某的抗辩理由:主张协议签订时双方针对的是 “孩子未成年期间的必要教育支出”,大专毕业已完成常规教育,留学是额外选择,且自身不赞同、经济无力承担,不应纳入协议约定范围。

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 “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需优先按 “文义解释”,再结合 “目的解释”(协议签订时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未成年期间的基本生活与教育)判断。
  1. 核心争议三:李某 “经济无力承担” 的抗辩是否成立

即使留学费用被认定为协议约定的 “大笔支出”,李某仍可通过举证 “经济困难” 主张减免。刘某需证明李某具备承担 54 万元一半(27 万元)的经济能力(如李某的收入流水、资产状况);李某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经济困境(如失业证明、负债记录、家庭重大开支凭证),若能证明 “承担费用会导致自身生活困难”,法院可能酌情减少或免除其承担义务。
(三)调解 / 裁判难点:“协议约定” 与 “法定规则”“实际情况” 的平衡
  1. 协议约定与法定抚养义务的冲突

若严格按协议 “大笔教育支出一人一半”,可能与 “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 的规则冲突;若完全按法定规则,又可能忽视协议的契约效力,损害刘某的预期权益。法官需在 “契约自由” 与 “法定边界” 之间找到平衡,既不违背法律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规定,也不轻易否定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
  1. “必要支出” 与 “个性化需求” 的区分

留学费用相较于国内常规教育支出,具有 “金额高、非强制性” 的特点,需判断其是否属于 “必要教育支出”。若小李大专毕业后已能就业,留学并非 “维持正常生活或发展的必要选择”,则可能被认定为 “个性化需求”,需由父母协商或自愿承担;若小李所学专业需通过留学提升竞争力(如某些特殊领域),且有证据证明留学的必要性,则可能被纳入 “必要支出” 范畴。
二、法律定性与裁判逻辑:基于《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成年子女留学费用的法定抚养义务界定
  1. 法定抚养义务的终止节点

根据《民法典》第 1067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通常终止于子女年满 18 周岁,或年满 16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完成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小李 21 周岁且大专毕业,已超出法定抚养义务的年龄与学历范围,李某无法律强制义务承担其留学费用 —— 这是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刘某仅能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权利,而非法定抚养义务。
  1.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的排除适用

小李大专毕业,身体健康,无证据证明其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不属于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符合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的认定标准。即使留学期间无收入,也属于 “主动选择延长学业” 导致的暂时性无收入,而非 “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不能适用 “父母仍需抚养” 的例外规则。
(二)离婚协议中 “大笔教育支出” 的解释规则
  1. 文义解释:协议条款的字面含义优先

协议约定 “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一人一半”,未限定 “教育支出” 的年龄或阶段,从字面看包含孩子所有阶段的教育支出,包括成年后的留学教育。但需结合 “目的解释” 进一步验证 —— 协议签订时(2019 年),小李 16 周岁(2003 年出生),双方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小李未成年期间(至 18 周岁)及后续常规学业(如国内大学)的支出,留学费用可能超出当时的预期范围,需结合常理判断是否属于 “协议隐含的排除范围”。
  1. 目的解释:结合协议整体与签订背景

离婚协议中同时约定 “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参加工作”,“抚养费” 通常包含子女日常生活、常规教育的基本费用,而 “大笔教育支出” 是对 “抚养费不足部分” 的补充(如高额学费、课外辅导费)。若小李大专毕业已达到 “可参加工作” 的条件,抚养费本应终止,此时的留学费用已超出 “补充常规教育支出” 的目的,更符合 “超出协议预期的额外支出”,法院可能认定 “协议约定的大笔教育支出不包含成年后留学费用”。
  1. 公平原则:兼顾双方意愿与经济能力

即使协议条款字面包含留学费用,法院仍需考虑 “李某是否同意留学” 及 “经济能力”:
  • 若李某自始不赞同留学,且能证明留学是刘某单方决定,未与自身协商,从 “意思自治” 角度,不应强制其承担非自愿的额外支出;

  • 若李某经济条件确实困难(如举证收入低、有其他债务或赡养义务),强制承担 27 万元费用会导致其生活显著恶化,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酌情减免其承担比例或金额。

(三)类似案例的裁判倾向参考
  1. 支持部分承担的情形

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 “子女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含留学)的费用一人一半”,且父母经济条件允许,法院可能支持主张。例如,某案例中,协议约定 “子女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费用双方各承担 50%”,法院认定留学属于 “大学及以上教育”,判决父母按约承担。
  1. 不支持或酌情减免的情形

若协议未明确包含成年后留学费用,或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或父母经济困难,法院通常不强制承担。例如,某案例中,子女成年后自费留学,父母未协议约定,法院判决 “留学非法定必要支出,父母无强制承担义务”;另一案例中,父亲举证失业且需赡养老人,法院判决其仅承担留学费用的 20%。
三、实务启示:离婚协议签订与子女大额支出争议的应对
(一)离婚协议签订时:明确 “大额支出” 的范围与边界
  1. 细化 “教育类大笔支出” 的定义

约定 “教育支出一人一半” 时,需明确:
  • 阶段范围:如 “仅包含子女未成年期间(至 18 周岁)或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支出”“包含国内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支出,不包含留学、研究生及以上教育支出”;

  • 金额标准:如 “单次支出超过 5000 元的教育费用视为大笔支出”;

  • 决策程序:如 “涉及留学、私立学校等大额教育支出,需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单方决定的,由决定方自行承担”。

通过细化条款,避免后续因 “范围模糊” 引发争议。
  1. 明确成年子女支出的约定

若双方希望对子女成年后的教育支出(如留学、研究生)做出约定,需在协议中明确:
  • “子女成年后若选择留学 / 研究生教育,双方各承担费用的 50%,直至学业结束”;

  • 同时约定 “若一方经济困难,可协商减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兼顾灵活性与可执行性。

(二)争议发生后:理性举证,依法主张权利
  1. 刘某(主张方)的举证重点

  • 离婚协议原件:证明 “大笔教育支出一人一半” 的约定;

  • 留学必要性证据:如小李大专专业与留学方向的关联性、留学后就业竞争力提升的依据(如行业报告、招聘要求),证明留学属于 “必要教育支出”;

  • 李某经济能力证据:如李某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产 / 车辆等资产信息,证明其具备承担 27 万元费用的能力;

  • 协商记录:如与李某沟通留学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曾尝试协商但无果,自身非单方决定。

  1. 李某(抗辩方)的举证重点

  • 法定抚养义务终止的证据:如小李的身份证(证明 21 周岁成年)、大专毕业证书(证明完成常规教育);

  • 协议目的的证据:如离婚时双方的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约定的教育支出针对未成年期间)、小李成年后可就业的证据(如招聘信息、就业推荐函),证明留学非必要;

  • 经济困难证据:如失业证明、工资流水(证明收入低)、负债凭证(如房贷 / 车贷合同、医疗账单)、赡养义务证明(如父母年龄及健康状况、赡养费用支出记录),证明无力承担高额费用;

  • 反对留学的证据:如与刘某的沟通记录(证明明确反对留学),证明非自身意愿的支出。

(三)司法与社会层面:强化协议指导与纠纷调解
  1. 司法层面:完善协议审查与调解机制

  • 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可提供 “离婚协议模板”,提示当事人细化 “大额支出” 条款,必要时建议咨询律师;

  •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优先调解,引导双方协商:如 “李某可承担部分费用(如 10 万元),剩余部分由刘某承担”“双方按比例承担(如刘某 60%、李某 40%)”,避免判决激化矛盾;调解不成的,严格依据法律与协议作出裁判,明确 “法定义务” 与 “协议约定” 的边界。

  1. 社会层面:加强家庭教育与法律宣传

  • 引导父母树立 “理性教育观念”,避免将 “留学” 视为唯一成才路径,结合子女意愿与家庭经济条件做选择;

  • 通过社区讲座、短视频等形式,普及 “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离婚协议条款细化” 的法律知识,减少因 “不懂法” 导致的协议漏洞与纠纷。

四、结语:协议约定的精准性与亲子责任的理性平衡
李某与刘某的纠纷,本质是 “离婚协议约定模糊” 与 “子女教育需求升级” 碰撞的结果。在子女教育成本日益增高的当下,离婚父母需在协议中精准界定权利义务,既保障子女的合理教育需求,也避免因 “超出预期的额外支出” 引发矛盾。
对父母而言,“爱孩子” 不仅是满足其教育需求,更需理性评估自身经济能力与支出的必要性 —— 留学虽能为孩子提供更多机会,但并非唯一选择,若超出家庭承受范围或违背一方意愿,反而可能引发亲子、 former 夫妻间的多重矛盾。对司法而言,需严格区分 “法定抚养义务” 与 “协议约定义务”,既维护协议的契约效力,也不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实现 “纠纷解决 + 权益平衡” 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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