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长期家暴与致命冲突的爆发
曹某某(女,26 岁,石家庄某公司职员)与刘某某(男,27 岁,个体工商户)于 2020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案发时 4 岁)。据曹某某供述,婚后初期刘某某便因性格暴躁频繁对其实施辱骂、推搡,2023 年起家暴升级为殴打,曾多次致其软组织挫伤,但因顾及女儿年幼一直隐忍未报警。
2024 年 5 月 20 日晚,矛盾埋下导火索:曹某某下班后与女伴王某聚餐,期间多次接到刘某某的视频查岗电话,刘某某因怀疑妻子 “与他人约会” 心生不满。当晚 10 点至 12 点半,刘某某与朋友聚餐饮用 5 瓶啤酒后,由代驾送回家中。5 月 21 日凌晨 1 点左右,刘某某对刚入睡的曹某某实施殴打,质问其聚餐细节,并用家中 20 厘米长的切肉刀杵在曹某某脸前,威胁 “不找王某对质就弄死你”。
凌晨 1 点 51 分,刘某某的三姨、三姨父应刘母召唤到场劝架,目睹刘某某持刀质问曹某某,但未有效制止。随后刘某某强行拖拽曹某某下楼,在单元门口持续踢踹、推搡,并持刀胁迫其上车,驾车前往王某住处对质 —— 此时 4 岁女儿被刘某某强行带在车上,全程目睹家暴过程。
二、核心争议焦点:故意杀人罪认定与防卫性质的博弈
1. 行为定性争议:故意杀人还是避险过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核心依据有三:一是行车记录仪显示,曹某某明知刘某某扒在引擎盖上,仍加速行驶并大幅转动方向盘,主观上对刘某某的死亡持 “放任态度”;二是事故发生时,刘某某的殴打行为已暂时停止,不存在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三是曹某某在不熟悉路况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未采取刹车等避险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某肝、肾等多发器官破裂死亡的后果。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1 年,并赔偿 5.4 万余元。
曹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坚决否认 “杀人故意”,主张行为属于 “家暴情境下的紧急避险”,核心理由包括:一是案发前刘某某持续实施持刀威胁、殴打,导致其闭合性腹部损伤、肋骨骨折、鼓膜穿孔(有医院病历佐证),逃离时仍面临现实危险;二是启动车辆的唯一目的是 “带女儿逃离施暴现场”,转动方向盘是因刘某某遮挡视线导致恐慌,并非意图甩落对方;三是事故发生后其因惊吓出现记忆力缺失,无法回忆细节,符合创伤后应激反应特征。
2. 关键情节争议:“女儿目睹家暴” 的法律意义
用户提及的 “女儿在车上吐血、衣服被撕碎” 细节,结合监控与供述可还原为:在刘某某驾车前往王某住处途中,4 岁女儿因目睹父亲持刀威胁母亲、撕扯母亲衣物,受到极度惊吓引发剧烈呕吐(“探着头吐血” 实为呕吐物带血丝),衣服被呕吐物与撕扯动作弄脏破损。刘某某父亲在庭审中观看该段监控时情绪崩溃,印证了场景的惨烈程度。
这一情节成为二审核心争议点之一:
3. 证据链争议:家暴持续性与主观故意的证明
曹某某 2023 年至 2024 年的 5 份医院就诊记录,显示多次因 “外力击打致软组织损伤” 就诊;
小区监控录像(2024 年 5 月 21 日凌晨 2 点 08 分):清晰记录刘某某在车旁持刀踢踹曹某某、撕扯其衣物的画面;
行车记录仪片段:2 点 36 分曹某某将头探出窗外呕吐(自述因被殴打导致),2 点 55 分刘某某拖拽曹某某至车尾撕坏其衣裤的影像;
女儿的心理评估报告:显示事故后出现夜惊、回避与男性接触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佐证其目睹家暴的事实。
对就诊记录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 “无法证明系刘某某殴打所致”;主张监控仅能证明 “争执与轻微暴力”,不能证实 “刘某某有杀人意图”;强调曹某某 “转动方向盘、超速行驶” 的主动行为,足以印证其 “放任死亡结果” 的主观故意。
三、审理过程:一审裁判逻辑与二审庭审焦点
1. 一审:聚焦 “行为独立性” 的定罪思路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事件切割为 “家暴阶段” 与 “驾车阶段”,核心采纳三项认定:
家暴中断论:认为刘某某在曹某某启动车辆时已停止殴打,趴在引擎盖的行为属于 “阻拦逃离”,而非 “正在进行的家暴”,故排除正当防卫适用;
故意推定论:依据 “明知他人扒车仍加速甩方向盘” 的客观行为,推定曹某某主观上具有 “间接故意”;
过错考量有限:虽认定刘某某 “对案件发生有过错”,但仅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未影响罪名认定。
2. 二审:围绕 “家暴持续性” 的辩护突破
2025 年 10 月 31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持续 8 小时未当庭宣判,核心焦点集中在三点:
家暴是否 “正在进行”:辩护律师主张,刘某某持刀胁迫、拖拽上车、途中持续威胁的行为,构成 “持续性家暴”,并非一审认定的 “中断状态”;其扒车阻拦的行为是家暴的延伸,曹某某仍面临现实人身危险;
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结合 “女儿在车上受惊吓” 的情节,主张曹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本人与他人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的要件,虽造成损害但应认定为避险过当,而非故意犯罪;
主观故意的证据反驳:提交曹某某案发前的心理咨询记录(显示因长期家暴患有焦虑症),主张其 “超速、转方向盘” 系恐慌状态下的本能反应,而非 “放任死亡” 的故意行为。
庭审中,曹某某因时隔 530 多天首次见到家人情绪激动,多次因身体不适要求休息;其母亲当庭提交邻居证言,证明 “曾多次听到刘家传来打骂声与孩子哭声”,进一步佐证长期家暴事实。
四、案件延伸:家暴案件中的司法认定困境与参照意义
1. 与尤银平案的核心差异与共性
2. 司法实践的关键争议点
目前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对《反家庭暴力法》与刑法防卫条款的衔接理解:一审法院侧重 “行为即时性”,要求家暴必须 “正在实施” 才能构成防卫前提;辩护方则主张应结合 “长期家暴形成的恐惧心理”,认定受害者的避险行为具有合理性 —— 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对家暴受害者 “期待可能性” 的判断(即能否期待受害者在极度恐惧中采取更温和的避险措施)。
五、后续进展与法律影响
二审尚未宣判,但此案已引发对 “家暴语境下防卫认定标准” 的广泛讨论:
证据层面:若法院采纳 “女儿目睹家暴构成紧急避险诱因” 的主张,可能成为同类案件中首次将未成年子女创伤纳入防卫考量的典型案例;
法律层面:或将推动司法机关出台更明确的指导意见,细化 “持续性家暴中防卫行为” 的认定标准,避免机械割裂 “家暴历史与即时冲突” 的关联性;
社会层面:进一步强化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属受害人” 的认知,促使相关部门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同步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干预与权益保护。
律师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法律论证与事实梳理,打破控方的定性逻辑,为曹某争取更有利的法律评价,这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一、刑事辩护核心:突破 “故意杀人” 定性,重构行为法律属性
针对一审 “故意杀人罪” 的定罪,律师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法律论证与事实梳理,打破控方的定性逻辑,为曹某争取更有利的法律评价,这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1. 挑战 “间接故意” 认定,主张 “无杀人意图”
律师需围绕 “曹某是否放任刘某某死亡” 展开举证与辩论。结合行车记录仪片段(如曹某驾车时的慌乱操作、多次试图避让的轨迹)、案发后曹某的即时反应(如报警、呼叫救护车的行为,若有),以及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其因长期家暴存在焦虑症,案发时处于恐慌状态),论证曹某的行为是 “本能避险” 而非 “故意放任”。例如,可指出 “加速、转动方向盘” 是因刘某某扒车遮挡视线,导致曹某无法判断路况,属于 “认知混乱下的错误操作”,而非 “意图甩落刘某某”,直接否定一审 “间接故意” 的推定。
援引《刑法》第十四条关于 “故意犯罪” 的规定,强调 “间接故意需以‘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且放任该结果’为要件”。律师可主张,曹某的核心目的是 “带女儿逃离家暴现场”,对 “刘某某死亡” 这一结果既无预见可能性(因极度恐慌无法理性判断风险),更无放任意愿,不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
2. 主张 “紧急避险” 或 “防卫过当”,争取定性降级
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方向之一。律师需紧扣《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危险、为保护合法权益、未超过必要限度)展开:
现实危险的证明:结合刘某某持刀威胁、持续殴打(医院就诊记录、小区监控)、将 4 岁女儿置于危险环境(女儿心理评估报告)的事实,论证曹某启动车辆时仍面临 “自身与女儿的人身安全威胁”,且该威胁具有 “紧迫性”(刘某某明确表示 “不找王某对质就弄死你”,且此前有暴力前科);
避险意图的明确:通过曹某的供述、行车记录仪中 “优先保护女儿” 的行为(如将女儿抱在后排、多次安抚的语音),证明其行为是 “为保护本人与女儿的合法权益”,而非 “报复或伤害刘某某”;
必要限度的考量:即使认可 “造成刘某某死亡” 的损害结果,律师可主张 “该结果小于‘曹某与女儿可能遭受的进一步家暴伤害’”(如刘某某持刀可能实施的重伤、杀害行为),符合 “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 的要求,或退一步主张 “即使超过限度,也应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若 “紧急避险” 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律师可退而求其次,主张 “防卫过当”。需论证刘某某的 “扒车阻拦” 行为是 “家暴的延伸”,属于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打破一审 “家暴中断论”):
3. 强化 “刘某某过错”,影响量刑考量
律师需系统梳理刘某某的过错行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促使法院在量刑时大幅从轻:
长期家暴的证据整合:将曹某 2023-2024 年的 5 份医院就诊记录、邻居证言(证明长期听到打骂声)、女儿心理评估报告(因目睹家暴出现创伤)串联,证明刘某某的家暴具有 “持续性、严重性”,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
案发时的过错放大:强调刘某某 “酒后施暴”“持刀威胁”“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 的行为,不仅违反《反家庭暴力法》,更涉嫌故意伤害、虐待等违法犯罪,其过错远大于曹某的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的援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主张 “对于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应根据过错程度酌情从宽处罚”,结合本案刘某某的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对曹某减轻量刑(如从 11 年有期徒刑降至 3-10 年,甚至更低)。
二、证据策略:构建 “家暴 - 避险” 证据链,打破控方证据逻辑
证据是辩护的基础。针对控方 “曹某故意杀人” 的证据体系(如行车记录仪中的操作、无报警记录等),律师需通过证据收集、质证与重组,构建有利于曹某的证据链,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
1. 补强 “家暴事实” 证据,填补一审举证短板
一审中曹某因 “未报警留存记录” 导致家暴证据不足,律师需在二审阶段针对性补充:
证人证言的挖掘:联系曾目睹刘某某家暴的邻居、曹某的亲友(如聚餐的女伴王某,可证明刘某某案发前的猜忌与威胁)、刘某某的亲属(如劝架的三姨、三姨父,可证实其持刀质问的事实)出庭作证,或获取书面证言,强化家暴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恢复:申请法院调取刘某某与曹某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如刘某某此前的威胁信息)、通话录音(如家暴后曹某向他人求助的录音),若手机数据已删除,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数据恢复;
专家意见的引入:申请法医或心理学专家出具意见,结合曹某的伤情(如鼓膜穿孔、肋骨骨折)判断损伤成因,证明符合 “家暴所致”;结合女儿的创伤症状,佐证家暴场景的惨烈程度,间接支持曹某的避险必要性。
2. 针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削弱其证明力
控方可能以 “曹某加速、转方向盘” 为由主张其故意,律师需从技术与事实角度反驳:
操作合理性解释:申请交通领域专家出庭,分析行车记录仪中的车速、转向角度,论证 “该操作符合‘前方有障碍物(刘某某扒车)时的慌乱反应’”,而非 “故意危险驾驶”;
视线遮挡的影响:结合车辆结构(如引擎盖扒人对驾驶员视线的遮挡范围),主张曹某当时无法准确判断刘某某的位置,操作失误是 “客观条件限制” 而非 “主观故意”;
控方可能以 “曹某案发后未及时报警” 质疑其陈述真实性,律师需解释 “家暴受害者的报警困境”—— 长期家暴导致曹某对警方存在恐惧(如担心报警后遭刘某某报复),且案发后因惊吓出现记忆力缺失,无法即时报警,该行为符合家暴受害者的普遍心理,不能作为否定其陈述的依据。
3. 证据链的重组与呈现:强化 “家暴 - 避险” 的关联性
律师需将分散的证据(家暴证据、避险行为证据、过错证据)整合为逻辑闭环,让法院清晰看到 “曹某的行为是家暴下的必然反应”:
三、程序权益保障:守护曹某在诉讼全流程中的合法权利
除实体辩护外,律师还需关注程序正义,确保曹某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1. 庭审前:申请证据调取与程序异议
针对曹某无法自行获取的证据(如刘某某的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可证明其家暴后的资金往来或威胁行为;小区监控的完整录像,可能包含更多家暴画面),律师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确保关键证据不遗漏;
若发现一审法院存在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情形(如与控方存在关联、对家暴案件有刻板裁判倾向),律师可在二审阶段提出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结合曹某的身体状况(因长期家暴与羁押出现健康问题)、家庭情况(4 岁女儿需照顾,若有其他亲属无法监护),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为监视居住,减少羁押对曹某的身心伤害。
2. 庭审中:保障质证与陈述权利
针对控方出示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律师需逐项质证,重点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例如,对 “刘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可质疑 “是否考虑了刘某某自身饮酒(5 瓶啤酒)对身体的影响”;对控方证人(如刘某某的亲属)的证言,可指出其与刘某某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可信度低;
庭审中,律师需协助曹某清晰陈述案件事实,避免因紧张或情绪激动遗漏关键细节(如刘某某威胁的具体内容、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若曹某出现身体不适(如本案中 “多次因身体不适要求休息”),律师需及时向法庭申请休庭,确保其能在状态良好时参与庭审;
律师的法庭辩论需围绕 “定性争议”“证据采信”“量刑建议” 展开,语言需简洁有力,重点突出。例如,可总结 “本案的核心是‘家暴受害者的求生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结合法律规定与类似案例(如其他家暴防卫案件的裁判结果),强化 “曹某无杀人意图,应从轻处罚” 的主张。
3. 庭审后:提交辩护词与跟进案件进展
庭审结束后,律师需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辩护词,将庭审中的辩论观点系统化、条理化,补充庭审中未充分展开的论据(如更多类似案例的裁判要旨、学者对 “家暴防卫” 的理论观点),进一步影响法官的裁判思路;
定期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案件的审理进度与法官的倾向性意见,若发现法官对某一证据或法律问题存在误解,可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书,确保辩护观点被充分考量。
四、关联权益延伸:超越刑事辩护,保障曹某的后续生活与家庭权益
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影响往往超出刑事范畴,律师还需关注曹某的民事权益(如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与社会支持,帮助其在案件结束后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1. 子女抚养权的同步争取
刘某某死亡后,其亲属可能争夺 4 岁女儿的抚养权(如刘某某的父母)。律师需协助曹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向法院提起抚养权诉讼,提交 “女儿长期与曹某共同生活”“女儿因目睹家暴对男性存在恐惧(心理评估报告)”“曹某有稳定工作与居住条件” 的证据,确保抚养权归曹某,避免女儿再次陷入不利环境;
若刘某某的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对曹某或女儿实施骚扰、威胁(如要求曹某 “赔偿” 或争夺女儿),律师需协助曹某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接近曹某与女儿,保障其人身安全。
2. 民事赔偿的应对与财产处理
刘某某的亲属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律师需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 “曹某无过错,刘某某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或免除曹某的赔偿责任”,并提交刘某某家暴的证据,证明其过错程度,降低赔偿金额;
若曹某与刘某某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律师需协助曹某在刑事案件结束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主张 “刘某某因家暴存在过错,应少分财产”,保障曹某的财产权益。
3. 社会支持资源的对接
长期家暴与刑事诉讼可能给曹某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律师可协助其对接专业的心理援助机构(如家暴受害者心理辅导中心),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心理治疗;若曹某经济困难,可协助其申请后续的法律援助(如抚养权诉讼、财产分割诉讼的免费律师);
案件结束后,若曹某面临就业困难(因有犯罪记录),律师可协助其对接人社部门或公益组织,获取就业指导与岗位推荐,帮助其重建生活信心。
五、总结:律师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的 “多元角色”
从石家庄曹某案可见,律师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绝非 “单纯的辩护人”,而是集 “法律论证者”“证据构建者”“权利守护者”“资源链接者” 于一体的多元角色:
尤其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律师的专业帮助不仅能影响案件结果,更能为其提供对抗家暴的勇气与底气,推动司法对家暴案件的理性认定,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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