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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案:详细案情还原与代理过程


一、案件背景:婚姻基础与矛盾爆发根源

于某某与苏某于 2010 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 年登记结婚,2015 年生育婚生子小孩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苏某个体生意规模扩大,应酬增多,双方沟通逐渐减少,矛盾逐渐显现。

2023 年起,矛盾全面爆发:一方面,苏某因生意压力常在家中情绪失控,多次与于某某发生争吵,甚至出现推搡、辱骂等行为;另一方面,苏某对家庭事务参与度极低,小孩子的日常照顾、教育开支均由于某某独自承担,苏某仅偶尔支付部分生活费。2024 3 月,苏某再次因琐事与于某某发生冲突,动手殴打于某某致其手臂淤青(有医院诊断证明),于某某不堪忍受,带小孩子搬至娘家居住,并于 2024 4 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为:1. 判令双方离婚;2. 婚生子小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苏某名下一辆轿车及存款)。

二、核心争议焦点:抚养权、抚养费与家庭暴力认定

1. 抚养权归属争议:双方立场与关键分歧

• 于某某的主张依据于某某认为自己长期与小孩子共同生活,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学习节奏(小孩子当时 14 岁,就读初中二年级,学籍地址为于某某娘家所在学区),且自己有稳定工作和居住环境(娘家有独立住房,自己月收入约 8000 元),能为孩子提供稳定成长条件;同时,苏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若孩子由其抚养,可能影响身心健康。

• 苏某的抗辩理由:苏某当庭否认家庭暴力,主张自己生意收入较高(自称月均收入 2 万元),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同时提出于某某搬至娘家后,居住环境拥挤(娘家为两居室,同住的还有于某某父母),不利于孩子学习,故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小孩子,无需于某某支付抚养费。

2. 抚养费数额争议:需求与负担能力的博弈

于某某主张苏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依据为:小孩子每月学费、课外辅导费约 1500 元,生活费(饮食、衣物等)约 1000 元,医疗及其他开支约 500 元,扣除自己承担部分后,需苏某支付 2000 元以覆盖孩子基本需求。

苏某则认为该数额过高,主张自己生意存在波动,且需偿还生意周转贷款,仅同意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同时要求提供孩子开支的详细票据。

3. 家庭暴力事实认定:证据与否认的对抗

于某某提交了 2024 3 月的医院诊断证明(记载 手臂软组织挫伤,符合外力击打特征)、小区监控录像片段(显示苏某在单元门口与于某某拉扯)、小孩子的书面证言(陈述 爸爸经常和妈妈吵架,有一次看到爸爸推妈妈),拟证明苏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苏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辩称医院诊断证明可能是于某某自己不小心受伤所致,监控录像仅能证明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证明存在 殴打小孩子因长期与母亲生活,证言存在偏向性,不应采信。

三、审理过程:程序推进与关键节点突破

1. 诉前紧急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裁定

于某某起诉后,担心苏某在诉讼期间继续实施暴力或骚扰,向崔延玲律师提出人身安全保护需求。崔律师迅速协助整理证据(诊断证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于 2024 4 月中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苏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存在继续侵害的风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 2024 4 20 日作出裁定:禁止苏某对于某某小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苏某骚扰、跟踪于某某小孩子。该裁定为后续抚养权争夺提供了关键司法支撑,也让小孩子的生活暂时脱离风险。

2. 庭审推进与被告缺席的应对

本案原定 2024 5 10 日开庭审理,苏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延期审理。崔律师预判苏某可能采取 缺席拖延策略,提前协助于某某补充证据:一是向小孩子学校调取了 2023 年至 2024 年的接送记录(显示 90% 以上由于某某接送)、班主任证言(证明小孩子近期学习状态稳定,与母亲沟通顺畅);二是整理了苏某 2023 年至 2024 年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苏某曾每月向于某某转账 2000 元,备注 浩然生活费,持续 6 个月,后因矛盾停止),拟证明苏某此前对 2000 元抚养成本的认可。

2024 6 5 日第二次开庭,苏某仍无正当理由缺席。崔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清单,并强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苏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决定继续审理并结合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3. 财产分割争议的阶段性处理

庭审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均存在不足:于某某主张苏某名下有存款约 20 万元,但仅能提供苏某的银行账户号,无法提供流水;苏某则主张轿车为自己婚前购买(但未提交购车合同),且生意亏损存在债务,要求不分割财产。

崔律师与于某某沟通后,考虑到 抚养权、离婚为核心诉求,财产分割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拖延,建议暂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于某某采纳该建议,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分割诉求,法院予以准许,确保案件聚焦核心争议,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四、判决结果:基于证据与法律原则的裁判

2024 7 1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核心内容如下:

1. 准予于某某与苏某离婚;

2. 婚生子小孩子于某某直接抚养,苏某自 2024 8 月起,每月 10 日前向于某某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小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

3.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某某撤回财产分割诉求)。

判决书中,法院对关键争议的认定理由明确:

• 抚养权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小孩子长期与于某某共同生活,生活学习稳定,且苏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确认),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支持于某某的抚养权主张;同时,小孩子年满 14 周岁,其书面证言表达了 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法院予以尊重。

• 抚养费数额: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结合北京地区生活水平、小孩子实际开支(学费、生活费等),以及苏某此前每月支付 2000 元生活费的记录,认定 2000 元抚养费数额合理,苏某主张的 收入波动、债务压力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五、判决生效后的后续执行与风险防范

判决生效后,崔律师继续为于某某提供后续服务:

1. 抚养费支付的监督:协助于某某建立 抚养费支付台账,记录苏某每月支付情况,提醒其留存转账凭证;针对苏某 2024 9 月出现的 延迟支付情况,崔律师向苏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其 逾期支付需承担利息及强制执行风险,苏某收到后及时补足款项,避免了执行程序的启动。

2. 探望权的约定与风险提示:虽判决未明确探望权,但崔律师协助于某某与苏某协商达成口头约定(苏某每月可探望小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周日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由苏某到于某某住处接送),同时告知于某某 若苏某探望时存在不当行为(如强行带离、灌输负面情绪),需及时留存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整探望方式

3. 财产分割的后续准备:崔律师指导于某某向银行申请调取苏某的账户流水(需法院出具调查令),初步发现苏某 2023 年有大额存款转账记录,拟在证据整理完毕后,协助于某某另行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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