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嫌妻子吃得多竟要求妻子支付伙食费,妻子一气回娘家丈夫不去接人而去索回家里钥匙并称担心妻子回来偷东西。日前,邕宁区法院组织调解一起离婚纠纷,这对结识不过半年的80后夫妻闪婚闪离理由让人哭笑不得。
家住兴宁区某镇的80后女孩阿晴,2014年3月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邕宁区某村同样是80后的小伙子阿志。两人可谓一见钟情,相识后即频繁约会,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很快谈婚论嫁,并于2014年4月中旬闪婚。婚前,阿志的家人给阿晴家送去彩礼2万余元,阿晴的父母即拿出部分彩礼购买了被子、电风扇等,作为女儿的嫁妆送到阿志家里。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可惜相爱容易相处难。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阿晴发现阿志性格脾气、生活习惯都有点古怪,例如不爱说话,不让阿晴把衣服和他的衣服放在一起,甚至还嫌阿晴吃饭吃太多,要求阿晴支付日常伙食费等,令阿晴哭笑不得。沟通无果,失望的阿晴于2014年8月份回了娘家,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促使阿志反省并改过。阿志不久之后上门找到阿晴,然而并不是接她回家,而是向她要回家里的钥匙,声称以免阿晴到夫家偷东西。阿志此举使阿晴对他和这段短暂的婚姻感到彻底失望。2014年9月下旬,阿晴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阿志离婚。阿志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阿晴退还彩礼。
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阿晴和阿志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已经共同生活,但是由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因此经法院组织调解后,阿晴考虑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维系这段婚姻,故自愿作出让步,同意向阿志退还大部分彩礼。最终,阿晴和阿志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阿晴当场退还阿志彩礼金1万多元;被子、毛毯、电风扇等财产归阿志所有。至此,这对80后夫妻因一见钟情闪婚后,却又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难以磨合而以闪离收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与嫁妆的法律界定:
婚前协议起草与见证:
婚姻矛盾调解:
合法权益保护指引:
为男方维权:
审查是否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案例中 “办理结婚登记 + 共同生活 4 个月 + 未生育子女”,虽不满足法条前两项,但可主张 “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律师可协助举证共同生活细节,争取部分返还,案例中 1 万余元返还即调解结果);
若因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如借款支付彩礼、家庭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律师可协助收集收入证明、债务凭证等,争取更多返还比例。
为女方维权:
反驳男方不合理诉求,强调 “已共同生活”“彩礼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举证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居住记录、开支凭证),降低返还金额;
主张嫁妆、个人物品的所有权(案例中女方自愿放弃嫁妆归属,律师可根据女方意愿,协商将嫁妆折抵部分彩礼,减少现金返还压力)。
诉讼代理与文书起草:
促成调解结案(优先推荐):
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彩礼返还协议履行监督:
遗留问题解决:
提前规避风险(婚前指引);
矛盾初期化解(避免离婚);
纠纷发生后高效维权(减少损失),最终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让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结束关系,避免陷入长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