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插入肛门灌水、捏拽生殖器…台湾男子不满2岁儿子不听话,对其反复施虐最终致死,被判18年
罪名认定依据:依据 2019 年修正后的台湾 “刑法” 第 286 条,“对于未满 18 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 “凌虐” 定义 —— 以强暴、违反人道的方法实施虐待,且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 “凌虐儿童致死罪” 的构成要件。
量刑逻辑解析:该罪的法定刑为 “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18 年刑期处于这一区间的中高位。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了三大加重情节:
虐待手段极端残忍:肛门灌水、捏拽生殖器等行为超出一般体罚范畴,属 “违反人道的凌辱虐待”,对幼童身心造成毁灭性伤害;
被害人年龄极小:未满 2 岁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反抗能力微弱,施虐者的主观恶性更重;
虐待行为具有持续性:非单次冲动施暴,而是长期反复虐待,体现出对生命的漠视。
未判无期徒刑的核心原因:对比台湾地区同类案件(如 2024 年 “剀剀案”),本案未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因检方未举证证明陈某具有 “杀人故意”—— 即陈某的主观意图是 “惩罚孩子” 而非 “剥夺生命”,与直接故意杀人存在本质区别,符合 “凌虐致死” 而非 “谋杀” 的定罪逻辑。
法律区分标准:
凌虐儿童致死罪:主观上是 “虐待、惩罚意图”,死亡结果多为虐待行为的间接后果;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是 “明知可能导致死亡仍放任或追求”,最高可判处死刑(台湾地区现行法律保留死刑,但适用严格)。
实务举证难点:如台湾《中国时报》评论指出,证明施虐者的 “杀人故意” 难度极高,多数虐童致死案因无法举证这一主观要件,最终以 “凌虐致死罪” 定罪。本案中,陈某虽实施极端虐待,但无证据表明其主动追求孩子死亡,故法院未适用故意杀人罪。
新北市少年浴缸溺毙案(2020 年):阿姨捆绑 15 岁外甥并将其压入浴缸,放任其溺水死亡,因无杀人故意,最终以凌虐少年致死罪判 8 年有期徒刑。本案刑期(18 年)显著更高,核心差异在于被害人年龄(2 岁 vs15 岁)和虐待手段的残忍程度。
剀剀案(2024 年):1 岁男童遭保母虐死,引发 “虐童致死唯一死刑” 的社会呼吁,但因无法证明保母有杀人故意,检方仍以凌虐致死罪起诉,凸显此类案件的量刑争议。
2012 年修法:将虐童罪的保护范围从 “身体伤害” 扩展至 “身心健全与发育”,明确饿肚子、长期辱骂等精神虐待也属违法,删除拘役刑种,提高刑罚威慑力。
2019 年修法:
保护对象年龄从 “未满 16 岁” 提高至 “未满 18 岁”;
明确定义 “凌虐” 为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
大幅提高凌虐致死的刑责,从原规定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升至 “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回应社会对严惩虐童的呼声。
事后严惩:通过加重刑罚(最高无期徒刑),震慑潜在施虐者,尤其是针对无反抗能力的婴幼儿;
事前预防:台湾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配套建立高风险家庭列管、社工介入等机制,但如媒体批评指出,部分案件中社工怠忽职责导致保护网失效,仍是虐童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支持判决者:认为 18 年刑期符合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极端虐童行为的严惩,也尊重了 “无杀人故意” 的司法认定逻辑;
质疑者:主张 “虐童致死应判唯一死刑”,认为 18 年刑期不足以慰藉受害者家属,也难以形成足够威慑。2024 年剀剀案后,“虐童致死唯一死刑” 提案 3 天内获 2 万多人附议,凸显社会对加重刑责的强烈诉求。
家庭内部虐待的隐蔽性:本案为父亲对亲生儿子施暴,此类家庭内部虐待难以被外部察觉,社工介入和监管难度极大;
刑罚威慑的局限性:尽管 2019 年已大幅提高刑责,但虐童案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单纯依靠事后刑罚无法根治问题,需强化事前干预(如高风险家庭早期识别、家长教育指导等);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法院的判决坚守了 “罪刑法定” 原则,但社会舆论对 “正义是否实现” 的争议,本质是法律惩罚与道德谴责的边界问题 —— 法律需以证据和主观要件为依据,而道德层面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推动着法律不断完善。
虐童罪的认定范围:台湾地区法律明确,虐童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涵盖精神虐待、忽视(如不给饭吃、长期孤立)等,即使未造成重伤,只要妨害儿童身心发育,即可定罪;
举报与干预机制:任何发现虐童线索的人,可通过台湾 “113 儿童保护专线” 举报,社工将介入评估并采取保护措施(如临时安置儿童);
跨部门协作短板:媒体多次指出,台湾儿童保护存在社工人力不足、跨部门信息不通畅等问题,需通过制度完善筑牢保护网,避免悲剧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