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后王某某被纳入东营人民政府2020年危房改造计划,在原址拆除新建,现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案涉新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同居期间翻建,为双方共同投资,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有财产,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主张的并非是该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而是主张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份额的确认,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恶化,故该房屋已丧失共有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同居关系,案涉房屋原为危房,2020 年纳入东营市政府危房改造计划,在原址拆除新建;
新房已完工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审法院认定房屋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投资翻建,属共有财产;
上诉人因双方关系恶化,诉请确认共有财产份额(非产权归属),主张依据《民法典》第 303 条,共有基础丧失应准予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825 元。
《民法典》第 303 条(共有物分割规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按约定执行;但有重大理由需分割的,可请求分割。本案中 “关系恶化” 属典型 “共有基础丧失”,本应符合分割条件,但判决维持原判的核心逻辑需结合以下要点:
《民法典》第 309 条(共有物份额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不动产登记的影响:虽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原审已认定 “共同投资”,不影响共有性质,但分割需具备 “可分割性”(如房屋是否可物理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使用)。
合理之处: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无法律强制维系共有关系的基础,“关系恶化” 符合《民法典》第 303 条 “重大理由” 的认定标准;
主张 “确认份额” 而非 “直接分割产权”,诉求方向契合 “未登记不动产先确权后分割” 的司法实践。
实质缺陷(二审维持原判的关键):
未举证 “出资额明细”:上诉人仅主张 “共同投资”,但未提供具体出资凭证(如建材采购发票、转账记录、人工费用支付凭证),无法明确份额比例,原审可能已按 “等额共有” 认定,上诉人未针对份额比例提出有效异议;
房屋未登记的分割限制:危房改造房可能涉及政策限制(如改造资格与原产权人挂钩、未登记房屋暂不具备分割过户条件),法院可能认为 “份额确认需以产权登记为前提”,或 “分割会违反危房改造政策”;
诉讼请求不明确:仅主张 “确认份额”,未明确要求 “分割份额” 或 “折价补偿”,诉求缺乏具体执行内容,法院难以支持单独的份额确认诉请(通常份额确认与分割诉求一并处理)。
共有财产的认定逻辑一致:无论是同居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投资、共同付出” 是认定共有的核心,与婚前财产 “个人出资、单独所有” 形成鲜明对比;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本案中若上诉人能像 “婚前财产保护” 中那样,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如银行流水、付款记录),即可明确份额比例,大幅提高诉求支持概率;
未登记财产的保护边界:类似婚前房产未登记的情况,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共有财产,虽不影响共有性质,但分割时需满足 “政策允许、可执行” 的条件,这与婚前财产需 “权属证明清晰” 的要求一致。
申请再审:
补充提交出资凭证(如建材购买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自身出资比例,主张原审未查清份额事实;
援引《民法典》第 309 条,主张 “共同投资应按出资额确定份额”,而非默认等额共有;
明确诉讼请求:将 “确认份额” 变更为 “确认份额并依法分割(如折价补偿)”,补充具体执行方案。
协商分割:
律师介导与被上诉人协商,基于出资比例约定份额,签订书面分割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如归一方所有,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若房屋涉及政策限制,可约定 “待产权登记后办理过户” 或 “共同出租,收益按份额分配”。
证据固定核心:
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收据、建材 / 人工费用发票,需注明 “用于案涉房屋翻建”;
共同决策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共同商议翻建事宜);
政策文件:危房改造审批材料(证明双方均为改造受益人)。
诉求设计技巧:
明确诉求组合:“确认案涉房屋为双方共有 + 按出资额确认上诉人享有 XX% 份额 + 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XX 元(或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补偿款)”;
备选方案: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可诉求 “确认份额 + 判令房屋由一方使用,向另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费(按份额比例)”。
政策风险规避:
先向东营市危房改造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未登记危房改造房是否允许分割、过户;
若政策不允许分割,可诉求 “待产权登记后再行分割”,或 “按份额分割房屋使用权”。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特殊性: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共有财产仅以 “共同投资、共同使用” 为前提,无 “照顾弱者” 的法定原则,份额认定更依赖证据;
未登记财产的处理原则: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共有财产,分割时需兼顾 “法律规定” 与 “政策要求”,避免诉求因违反政策被驳回;
诉讼请求的明确性:财产纠纷中,诉求需包含 “确认权利 + 具体执行方案”,仅单独主张 “确认份额”“确认归属”,缺乏执行内容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