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诉父亲继续支付研究生费用,法院:驳回!
离婚协议约定:小琳 18 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琳由母亲抚养,父亲承担学费并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
履行情况:本科四年期间,父亲按约定足额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完全履行义务。
争议爆发:2024 年小琳(23 周岁)本科毕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父亲支付第一年学费后拒绝继续承担,理由是小琳已成年具备独立能力,读研非法定义务教育。
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小琳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剩余研究生学费及每月 2000 元生活费,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 1067 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义务。
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1 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仅指两类: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裁判逻辑:研究生教育属高等教育,超出 “高中及以下” 的法定抚养范围,父母支付费用仅基于亲情道义,而非强制性义务。结合父亲月收入仅 4000 余元的实际情况,苛责其继续负担缺乏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小琳方(原告)主张逻辑:离婚协议未限定 “学费支付至本科毕业”,应理解为 “支持子女完成全部学业”,父亲停止支付属违约。
律师视角的法律漏洞:
协议签订时小琳已 18 周岁,属成年人,协议中 “学费承担” 约定本质是父亲对自身权利的自愿处分,而非法定强制义务的延伸;
民事协议的解释需结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约定超出法律界定的义务范围,且父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法院无强制其继续履行的依据(参考上海奉贤法院类似判例);
父亲已自愿支付本科及研究生第一年费用,已充分履行道义责任,未违反协议核心精神。
司法实践统一标准:
否定论:研究生教育是子女自主选择的深造路径,年满 23 周岁的健康成年人完全可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兼职等方式实现经济独立,不符合 “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生活” 的要件;
对比案例:上海奉贤法院曾判决支持 18 周岁高中生的抚养费诉求,但明确驳回其大学期间费用主张,凸显 “高中以下学历” 的法定边界。
律师关键提示:即便子女经济暂时困难,也不能当然认定为 “不能独立生活”,需区分 “客观无法独立” 与 “主观选择深造导致的暂时拮据”—— 前者属法定抚养范畴,后者需依赖父母自愿支持。
父亲方(被告)核心抗辩:月收入 4000 余元,可能需赡养老人,自身经济压力较大,无额外负担能力。
法院考量的合理性原则:
律师实务总结:经济能力并非否定抚养义务的唯一依据,但在 “道义性支付” 场景中,是法院判断是否支持子女诉求的重要考量因素 —— 若父亲收入丰厚却拒绝支付,虽无法律强制力,可能面临道德谴责,但本案中父亲确无额外负担能力,法院驳回具有充分合理性。
诉前评估与风险告知:
律师需提前明确告知诉讼败诉风险,避免盲目起诉浪费时间成本;
协助梳理离婚协议条款,核查是否存在 “明确约定支付至研究生毕业” 的特殊表述(本案无此类约定,胜诉概率极低)。
非诉讼解决方案:
调解协商:律师介导与父亲沟通,争取部分经济支持(如按能力支付少量生活费),而非全额学费;
权益替代:指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奖学金、校内兼职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经济困难;
证据准备:若父亲存在 “承诺支付研究生费用后反悔” 的书面记录(如微信、短信),可尝试以 “不当得利” 或 “承诺违约” 为由主张,但胜诉率仍较低。
诉讼阶段核心防御:
提交收入证明、赡养义务证明(如老人赡养协议、支出凭证),证明自身负担能力有限;
举证已履行的抚养义务(本科及研究生第一年费用支付记录),凸显道义责任已尽;
援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条文,明确研究生教育不属于法定抚养范围。
事前预防建议:
离婚协议签订时,明确学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如 “至子女本科毕业止”“至 22 周岁止”),避免后续争议;
若自愿支持子女深造,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 “自愿支付” 性质及支付金额、期限,防止子女过度主张。
若子女读研期间突发重大疾病、伤残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独立生活,可依据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条款主张抚养费,需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证据;
若父母离婚时将 “子女研究生教育费用” 作为财产分割的附加条件(如一方多分财产并承诺支付深造费用),则构成有效约定,子女可主张履行。
法定抚养义务的清晰边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无限延伸,高中阶段是法定边界,高等教育费用更多依赖家庭协商与子女自主奋斗,这一规则既符合 “成年独立” 的社会价值观,也避免过度加重父母负担。
离婚协议的严谨性重要性:涉及子女抚养的协议条款,应明确支付范围、期限、金额,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必要时由律师协助起草审核。
成年子女的权益理性主张:面对经济困难,应优先通过自身努力及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而非强制要求父母承担超出法律义务的责任,亲情与道义的维系需建立在相互体谅的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