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特616号
申请人:张XX,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XX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称:张XX与王XX系母女关系。王XX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交流,长期需要人照顾。张XX向法院提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申请,经法院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定被申请人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判决书并结合实际情况,请法院指定由张XX作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XX,女,200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校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2022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2民特301号判决书,判决宣告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XX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显示,王XX之母为张XX,王XX之父王东辉已于2015年3月25日死亡。
审理中,张XX表示,王XX未婚无子女,自幼一同与张XX及王东辉共同生活,由二人共同照顾,王东辉去世后,王XX由张XX独自照顾。
经本院与王XX本人联系,王XX表示愿意由张XX照料其生活,并担任其监护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王XX已经本院判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XX未婚无子女,其父已死亡,王XX本人表示同意由母亲张XX作为其监护人,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现张XX要求作为王XX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张XX为王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