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
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 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二)分析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
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