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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是否平等,遗产是否平分?

该案是一起房屋继承纠纷,被告余某有法定继承权,但是法定的继承权受到干扰,李玉珠律师作为被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告知原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使原告及其他被告同意调解结案,达到减少诉讼成本,代理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目的。


【案情简介】


该案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xx区,原告余某之兄请求判决坐落在福州市xx区202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继承。被告是余某及另外兄妹三人。经查,该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且父母未立遗嘱。本案原被告五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福州市xx区的房产,原告及被告各自继承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余某自愿将继承自上述房产的产权份额有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余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补偿被告余某6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在当今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在农村地区因为存在旧的观念,认为儿女继承权不平等的想法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本案律师认为,应该让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使得女性以及其他利益应有者的权利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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