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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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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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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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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起纠纷 三次调解止纷争
王某与哈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王某将房子的修建包工包料承包给了哈某,造价12万元。工程按时竣工,但王某因对房屋提出质量异议,没有支付剩余的5万余元工程款,后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剩余的工程款,并已审理完毕。现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哈某重建房屋或支付房款10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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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张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未果后,自床上摔落。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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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 不承担责任
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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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子,并婚后该一方单独 还贷的,对于该房产应如何判决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在此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应认定为一般共有。对于房产,支付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还款义的一方,该房产应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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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报生意欠款等债务共计20多万元,要求原、被告一起分担
关于债权债务问题。被告向本院申报,原告曾于婚前向其借款25000元。原告质证认为,其本人并未曾向原告借款,欠款并不属实。本院认为,关于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庭审中争议较大且该债务纠纷并非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被告可以于本案案外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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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暂不要求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原、被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暂不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原则判决,结合原、被告的意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坐落于张家港某处房产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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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否认被告出资,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难予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因原、被告争议的房屋均无产权证明,故本案暂不予理涉,原、被告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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