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张女士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获得国债兑付款项,此时陈先生已经去世,该财产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张女士有固定收入,陈先生去世后亲友支付了大部分礼金也在张女士处保管和使用。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笔款项是张女士和陈先生共同财产,或是在陈先生去世前存入。该存款登记在张女士个人账户中,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陈某无权要求分割。二、张女士是陈先生企业年金和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陈某无权继承。三、张女士邮政储蓄账户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三
笔款项共计 69 900 元。此时陈先生已经去世,该财产属于张玉
萍个人财产。另外 2021 年张女士邮政储蓄卡余额,同样是其个人财产,陈某无权分割。四、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该保险费已经支出,而且保险权益分别登记在陈某和张女士名下。之前支付保险费不属于遗产,不应进行分割。五、张女士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丧葬费用相关支出凭证,能够证明张女士使用遗产支出丧葬费的情况和金额,陈某无权要求返还。六、张女士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足以证实陈某已收到 5 万元现金和 2 万元支付宝转账。一审法院将 7 万元在继承款项中予以扣除,认定事实正确。
以下是对张女士辩称内容的梳理分析:
一、关于国债兑付款项
1. 事实情况:张女士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获得国债兑付款项,而陈先生在此之前已经去世。
2. 财产性质认定:张女士主张该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理由一是其自身有固定收入,二是陈先生去世后亲友支付的大部分礼金也由她保管和使用,并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在陈先生去世前存入的,同时该存款登记在张女士个人账户中。
二、关于企业年金和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赔偿金
1. 受益情况:张女士表明自己是陈先生企业年金和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2. 法律性质及继承主张:强调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所以陈某无权继承这部分财产,从法律角度区分了受益所得与遗产的差异,以此来反驳陈某的诉求。
三、关于邮政储蓄账户款项
1. 款项存入时间及情况:邮政储蓄账户分别在 2019 年 7 月 25 日存入三笔共计 69900 元以及 2021 年账户余额的情况,这些时点陈先生均已去世。
2. 财产归属判定:张女士据此认定这些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陈某无权对其进行分割,以款项存入的时间节点为关键依据来界定财产归属。
四、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费及权益
1. 保险费支出及权益登记情况:指出保险费已经支出,而且保险权益分别登记在陈某和张女士名下。
2. 分割主张回应:强调之前支付的保险费不属于遗产,不应进行分割,从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及法律性质层面说明该部分不应成为继承的对象。
五、关于丧葬费
1. 凭证提供情况:张女士称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丧葬费用相关支出凭证。
2. 对陈某诉求回应:借此证明自己使用遗产支出丧葬费的情况和金额合理合法,陈某无权要求返还相应费用,以实际支出凭证作为有力证据来反驳陈某关于丧葬费的诉求。
六、关于陈某已收款情况
1. 证据提交情况:张女士表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2. 一审认定情况:指出一审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将陈某已收到的 5 万元现金和 2 万元支付宝转账在继承款项中予以扣除,认定事实正确,以此来佐证一审判决的合理性,反驳陈某上诉的理由。
总体来看,张女士通过陈述各项财产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全面反驳了陈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维护一审判决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在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判断存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存款时间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
1. 一般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存款,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后通过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存入银行的部分,若无特殊约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款是其通过接受赠与(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继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方式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一笔存款,且有书面证据,这部分存款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婚前存款
1. 资金来源追溯:如果存款是一方在婚前存入银行的,一般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婚前存款在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例如将婚前存款取出后与婚后的收入一起存入新账户,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改变财产的性质。
2. 举证责任:主张存款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如婚前的银行账户开户记录、存款记录等,以证明资金的来源和存入时间是在婚前。
二、存款来源
1. 工资收入与经营所得
1. 工资及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存入银行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发放后存入共同账户的存款,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收益: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投资等活动获得收益并存入银行,这部分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小店的盈利存入银行账户,这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赠与与继承所得
1. 明确赠与或继承情况:如果存款是一方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要看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是否明确规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遗嘱中没有说明只由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未明确情况的判断: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只属于一方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收到朋友的一笔赠与款存入银行,没有书面说明只赠与一方,那么这笔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账户情况与资金流向
1. 账户性质与登记信息
1. 个人账户与联名账户:如果存款是存在夫妻双方联名账户中,一般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个人账户中的存款,需要进一步审查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情况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账户资金流向分析:查看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记录,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如果账户中的存款主要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且用于家庭共同支出,那么这部分存款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个账户中的存款是夫妻双方每月工资的存入,并且用于支付家庭的房贷、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等,这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资金混同情况
1. 识别资金混同特征:当夫妻双方的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发生混同,例如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存入同一个账户,并且无法区分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区分混同后的财产性质:但如果能够通过银行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合理区分资金来源和性质,例如婚前的一笔存款一直单独存放,没有与婚后收入混合,那么这部分存款仍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