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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调解结案,“三心” 调解法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典型意义】


  1. 明确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不能单纯以判决结案,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延续。通过调解方式,让父母双方重树抚养共识,以 “情” 融 “法”,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解决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模式。

  2.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意愿在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中应得到充分尊重和考量。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自主权利的保护,也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 “子女最佳利益” 原则来确定最终解决方案。


【案情简介】
2020 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祖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小刘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手续办理后,小刘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期间原告与孩子建立起深厚的父女感情,而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随着孩子成长,生活和教育支出不断增加,原告感到负担沉重,为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及教育条件,原告将被告诉至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王家井法庭,请求依法变更小刘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经了解,小刘此时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主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法院裁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林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先进行调解。法官采用 “慧心” 开展 “背对背” 调解,先 “悉心” 向被告释法明理,强调母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后与原告深入沟通,指出不能仅算 “法律账”,更要算 “成长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祖某自 2025 年 3 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500 元直至其成年,同时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在抚养费纠纷中,抚养权的变更问题。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已有抚养约定,但实际抚养情况发生变化,且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了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愿。法院在处理时,没有机械地依据原约定,而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孩子意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
争议焦点二: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原告提出因孩子成长费用增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此前未履行支付义务,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让被告认识到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同时也让原告理解在保障孩子成长时不能仅从法律角度出发,最终达成合理的抚养费支付协议,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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