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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世债务谜团:生存方缘何担责?

“他人都已经死了,这些债都是他自己欠的,借条上并没有我的名字,况且我还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现在你们拿着借条要我还钱,我根本没法偿还。” 李某满脸无奈与焦急,声音中带着一丝哽咽,向债权人刘某诉说着自己的困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人死债消的说法,你们是夫妻,他生前欠的债就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必须还。” 刘某态度坚决,语气中透着不容置疑,在他看来,这笔钱借给了李某的丈夫林某,如今林某虽已离世,但债务不能就此一笔勾销。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的债务究竟应该由另一方偿还吗?这一棘手的问题,近日在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斗法庭有了明确的答案。


回溯到 2018 年,林某以承包菜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十余万元,并郑重地出具了借条。时光流转,借款到期后,林某却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便与刘某友好协商,更新了借条,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期望能有更多时间筹集资金。


然而,命运无常,意外突然降临。再次约定的借款到期后,林某竟意外身亡。这一噩耗不仅让林某的家庭陷入悲痛,也让这笔债务的偿还陷入僵局。刘某得知林某去世的消息后,焦急万分,迅速找到林某妻子李某催其还款。李某在微信中回复:“借条我看见了,但具体欠款金额林某生前没有跟我说过。我还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目前没有办法,只能慢慢还你。” 李某的回复,虽显无奈,但也能看出她最初是有还款意愿的。可此后,刘某多次催促,李某却始终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无奈之下,刘某只能将李某告上法庭,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在法庭上,事实逐渐明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准则。本案中,林某生前向原告刘某总计借款十余万元,证据确凿。林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的聊天中,虽称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并不清楚,但其明确对该债务表示认可,并承诺慢慢偿还。这一关键的意思表示,成为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在微信中的回复,已然构成对林某向刘某借款的追认,因此,该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于此,被告李某理应对欠付原告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经过深入审理,利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民众: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借款人的继承人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时,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进行了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债务往来时,各方都应谨慎行事,明确债务性质与责任,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困扰,让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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