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罗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小钟所在地告知钟某并配合钟某对孩子进行探望;被申请人罗某禁止实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钟某监护权的行为。
据悉,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平江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简介
钟某与罗某本是夫妻,二人共同孕育了子女小钟,一家人的生活本应平淡幸福。然而,2025 年 2 月 3 日(农历正月初六),罗某以带孩子回娘家拜年为由,将小钟带离,自此开启了一场令人揪心的家庭纠纷。
自孩子出生八个月起,直至 4 岁多,一直由钟某及其父母悉心照料。但罗某此次离家后,钟某及其父母多次试图联系孩子,却遭遇罗某的种种阻拦。罗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彻底切断了钟某与孩子的联系。钟某心急如焚,孩子长期以来与自己及父母建立的深厚情感纽带,此刻仿佛面临断裂的危机。
罗某则另有说辞。她声称,孩子刚出生时由自己抚养,八个月时因外出打工,无奈将孩子交由钟某及其父母照顾。但在她看来,钟某一家并未照顾好小钟,孩子存在严重发育不良的情况,很多生长指标都落后于同龄儿童。2025 年春节,罗某回钟某家过年,正月初六将孩子带离,正月初十便带孩子前往广东,且当时已告知钟某及其家人。罗某还表示,婚后钟某对自己和孩子不管不问,在她带走孩子后,钟某还恐吓其家人。她坚称自己并非故意藏匿小孩,只是希望双方能冷静下来,等离婚事宜解决后,若法院将孩子判给钟某,她定会配合,但绝不会轻易放弃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钟某婚后生育子女小钟并共同居住生活,小孩在钟某家生活时间较长,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将小钟带离住所并拒绝带回。
钟某以其对儿子小钟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提交了报警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罗某未经钟某同意将孩子带走,且在事后也未与钟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罗某带走孩子的行为,构成了对钟某监护权的侵害,且该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钟某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并向双方送达。
面对这起复杂的家庭纠纷,平江县人民法院秉持公正原则,深入审理。法院查明,罗某与钟某婚后生育小钟并共同生活,孩子在钟某家居住时间较长。因家庭矛盾未能妥善化解,罗某将小钟带离且拒绝带回。
钟某以监护权受侵害为由,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提交报警登记表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罗某未经钟某同意擅自带走孩子,且事后双方未能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罗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对钟某监护权的持续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限被申请人罗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小钟所在地告知钟某,并配合钟某对孩子进行探望;同时,罗某禁止实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钟某监护权的行为。这一裁决,犹如一道正义的曙光,照亮了这场家庭阴霾,维护了钟某的合法监护权,也为小钟的未来成长奠定了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法官提醒
家庭应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父母应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守护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分居或产生离婚纠纷,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对抗或消极应付等方式抢夺孩子,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父爱母爱永不缺席的温馨环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