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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遗赠房屋给单位,患癌女儿起诉分割,法院调解解难题!

【典型意义】

  1. 灵活运用法律保障权益:在遗产纠纷中,法院没有生硬地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是根据具体案情,通过调解设立居住权,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又使单位获得完整产权,优化了房屋资源配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 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法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情、理、法角度出发,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化解了社会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凌黎父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22 年先后去世,凌黎是唯一继承人。母亲温雅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给单位,委托单位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2024 年初,年近七十的凌黎查出患癌,急需治疗费用,遂将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遗产。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为凌云、温雅夫妻共同财产,凌云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温雅遗嘱效力双方认可,故单位占房屋四分之三份额,凌黎占四分之一份额。因涉案房屋是保障性住房,双方对房屋价值认定不一且均不同意评估,单位想将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凌黎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

【法院裁判】

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为凌黎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向其支付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凌黎将父母的手稿、书籍捐给单位。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保障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一方面,要尊重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凌黎的特殊困难和单位对房屋的使用需求。法院通过调解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情理法相融合的典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条文为本案中居住权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法官说法:

  情理法从不是相互冲突、对立。本案中,若生硬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审判,将房屋按份分割,则案虽结事未了,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还可能影响凌黎的后续治疗,并产生不必要的诉累。而在涉案房屋中为凌黎设立居住权,并直接将凌黎对房屋拥有的份额转化为折价补偿款,不仅是“雪中送炭”,还保障了其有生之年在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权益和占有使用权益,使其老有所居。同时,也令单位直接获得了完整的不动产产权,有利于单位后续对该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优化了房屋资源配置,且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可以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灵活予以应用。

  法律之内,应有人情之暖。对于民事法官而言,调解即是在事实认定和规则运用上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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