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枣阳的李大妈已经年过七旬,膝下有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如今儿女都早已经成家立业,正常来说,李大妈这个年纪的老人理应快乐地安享晚年才是,但李大妈却因为两笔存款与大女儿闹得不可开交。李大妈是农村人,老伴去世后,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手里慢慢有了一点积蓄。考虑到钱放在银行有利息,而自己岁数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妈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儿周某某前往银行代办存款业务。然而,信任的种子这次并没有开花结果,反而在悄然间出现了裂痕。
2024年2月13日,李大妈将3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代存。拿到钱后,周某某在填写单据时,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太平支行。半年后,李大妈又委托大女儿将其积攒的1.8万元存入银行。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蔡阳支行。两笔存款办妥后,周某某将存单交到了母亲手上。同年9月初,李大妈因治疗疾病、生活开支等事项需要用钱,让女儿把存款取出来。可周某某每次接到电话,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理。无奈,李大妈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存单及电脑上显示的消息后表示,两张存单已被挂失,钱款被人取走。听闻消息,李大妈对大女儿的行为非常生气。
几次向大女儿周某某讨要钱款不成,李大妈只好找到村干部,将两次让大女儿代办存款业务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村干部,希望能通过他们帮忙解决此事。此后,村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可惜双方非但没有达成和解意见,反而因“家丑外扬”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2024年9月23日,李大妈委托律师,将大女儿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8万元。
庭审中,围绕存款的归还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8万元存款是李大妈委托被告去办理的,原告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使用上述钱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意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周某某则辩称,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用钱的地方多,小弟尚没有稳定的工作,她是担心老母亲的这笔钱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亲保管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母亲却不理解她的苦心。
“我现在老了,身体不如从前,等着用钱,你拿在手里不给我,这是安的什么心?说句不好听的,这跟抢有啥区别?”李大妈气得直跺脚。“在家里我是长女,付出了很多。对待儿女,母亲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偏向某个人。”周某某坦言,钱可以返还给母亲,同时也提出一个条件,要求母亲把另外4个子女都召集回来,由他们承担养老义务,以后母亲的生养死葬,她一律不会过问。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调解意向,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妈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万元,周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该款时却拒不偿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大妈要求周某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周某某作为李大妈的子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返还原告钱款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故对周某某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
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李大妈4.8万元。宣判后,承办法官再次向被告进行判后答疑,最终母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因子女代父母存款却擅自变更存款人,并以 “保管” 为由拒不返还引发的纠纷,核心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问题。法院的判决既明确了财产归属的法律边界,也重申了赡养义务不可附加条件的原则,具有典型的法律指引意义。以下从法律逻辑和案件启示两方面详细解读:
一、周某某的行为构成 “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存款
法院认定周某某构成不当得利,基于对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的严格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方取得利益:周某某将李大妈的 4.8 万元分别存入自己及丈夫名下,实际控制了该笔款项,属于 “取得利益”。
另一方遭受损失:李大妈因存款被占用,无法自由支配资金用于治病、生活,财产权益受损。
利益取得无合法依据:周某某的 “代管” 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李大妈委托的是 “代办存款”,而非 “赠与” 或 “委托保管”,周某某擅自变更存款人并拒绝返还,违背了李大妈的真实意愿,属于 “无合法根据”。
综上,周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其返还 4.8 万元,于法有据。
“代为保管” 抗辩不成立的核心原因
周某某主张 “担心钱被小弟花掉而替母亲保管”,但法律上的 “保管” 需基于明确的委托关系(如双方约定保管方式、返还条件等),且保管人不得擅自处分保管物。本案中:
李大妈仅委托 “存款”,未授权周某某变更存款人或限制自己的支配权;
当李大妈明确要求取款时,周某某的 “保管” 已失去合法基础,拒不返还的行为实质是侵犯了李大妈的财产所有权。
二、赡养义务不可与财产返还 “挂钩”,具有法定强制性
周某某以 “其他子女承担养老义务” 作为返还存款的条件,这一主张被法院明确否定,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刚性规定: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因父母的财产分配方式、其他子女是否履行义务等而免除。
周某某作为长女,不能以 “母亲偏心”“其他子女未尽责” 为由拒绝赡养,更不能将 “履行赡养义务” 作为返还父母财产的前提,这种 “等价交换” 的想法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多个子女的赡养责任是共同且独立的
李大妈的五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即使部分子女未充分履行,周某某也需先履行自身义务,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其他子女分担,而不能以 “他人不尽责” 为由放弃自己的责任。法院强调 “赡养是法定义务”,从法律层面杜绝了子女以任何借口逃避赡养的可能。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与启示
财产代管需明确权限,尊重权利人意愿
亲属间代为办理存款、保管财物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操作(如本案中应将存款存入李大妈名下),不得擅自变更权利人或处分财产。若需 “代管”,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 “好心办坏事” 引发纠纷。
老年人应增强财产保护意识
老年人委托子女办理财务事项时,尽量全程参与(如共同到银行办理),或要求子女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如核对存单姓名、金额),确保财产归属清晰。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及时维权。
赡养与财产分割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子女不能以 “财产分配不均” 为由拒绝赡养,父母也不能以 “不赡养就不分财产” 相要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财产归属由权利人自主决定,赡养义务则必须依法履行,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分别依据不同法律条款作出裁判,确保权利义务的边界清晰。
综上,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也重申了 “赡养义务无条件” 的法律原则,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 亲属间的帮助需以尊重权利人意愿为前提,法定义务的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家庭和睦的基础。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强制返还
若协商、调解无效,李大妈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已据此判决周某某返还存款,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如下:
以 “不当得利” 为由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适用场景:本案中,周某某未经李大妈同意,将委托存款存入自己及丈夫名下,属于 “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且导致李大妈财产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诉讼流程:李大妈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返还 4.8 万元)、证据材料(如存款时的现金交付凭证、证人证言、存单复印件、与周某某的沟通记录等),证明委托存款事实及周某某拒不返还的行为。法院审理后,会依法判决周某某返还存款。
以 “返还原物” 为由起诉(补充途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适用场景:李大妈是 4.8 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周某某擅自将存款存入自己名下并拒绝返还,属于 “无权占有”,李大妈可直接主张返还原物(即存款)。
优势:无需证明 “不当得利的全部要件”,只需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且对方无权占有,举证难度相对较低。
三、申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