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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 财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霞系被继承人李某全非婚生女,被告李某莲系被继承人李某全配偶,二人于1980年4月12李某莲、李某平、李某玲。2001年,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翻建为正房十间,面积为222.3平米。被继承人李某全于2005年10月因病死亡。2010年,被告李某平出资重建了东、西、南房24间600余平米。2016年,上述房屋在小东流村拆迁改造中被拆除,补偿款共计4465450元由被告李某平领取。补偿款构成为:1、以宅基地面积乘以2为计算面积,以每平米4640元计算,并以每平米600元计算扣减空余面积66平米后获补偿款3736153.6元;2、地下室33.6平米,以每平米550元计算,获补偿款18480元;3、暖气补偿款24412.2元;4、装修补偿款162748元;5、搬迁费补偿款8137.4元;6、过渡费补偿款97648.8元;7、奖金406870元;8、附属设施补偿款11000元。原、被告等因上述补偿款分割事宜引发纠纷。

  原告李某霞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全位于小东流村丰盛东区9排6号院拆迁补偿款4465450元中的1/8,即558180元由其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平给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迁补偿款123776.4元;驳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继承纠纷的判决需结合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资格认定、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核心要素,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裁判。以下结合你提供的案例,从法院判决逻辑、核心依据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判决的核心前提:明确 “遗产范围”

继承的核心是对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进行分配,因此法院首先需界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判决的基础。


在本案中,争议财产是房屋拆迁补偿款 4465450 元,但并非所有补偿款都属于被继承人李某全的遗产:


  • 2001 年翻建的正房(222.3 平米)是被继承人李某全生前与配偶、子女共有的财产,其中属于李某全的个人份额对应的拆迁补偿,属于遗产;

  • 2010 年由被告李某平出资重建的东、西、南房(600 余平米),因系李某平个人出资建设,属于李某平的个人财产,对应的拆迁补偿不属于遗产

  • 拆迁补偿款中的地下室、暖气、装修、搬迁费、过渡费、奖金、附属设施等补偿,需区分是否与被继承人的遗产(2001 年正房)相关:与正房相关的部分属于遗产,与李某平自建房屋相关的部分属于李某平个人财产。


法院需先剥离不属于遗产的部分,仅在 “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内进行继承分配。

二、判决的关键依据:继承人资格与扶养义务履行情况

1. 继承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


  • 被告李某莲(配偶)、李某平、李某玲(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原告李某霞作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本案合法继承人范围为李某莲、李某平、李某玲、李某霞四人。

2. 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对分配比例的影响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是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但存在例外: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用等)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法院查明:


  • 原告李某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 三被告(李某莲、李某平、李某玲)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日常照顾、病重护理等)。


因此,法院未适用 “平均分配” 原则,而是结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弘扬尊老爱幼美德的导向,判决尽义务较多的被告多分,尽义务较少的原告少分。

三、本案判决结果的具体逻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平给付原告李某霞 123776.64 元,核心逻辑是:


  1. 先从总拆迁补偿款中剥离不属于遗产的部分(如李某平自建房屋对应的补偿),确定属于被继承人李某全的遗产总额;

  2. 结合继承人范围(4 人)和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对遗产总额进行分配:尽主要义务的三被告多分,原告李某霞少分;

  3. 因拆迁补偿款由李某平实际领取,故判决李某平向原告支付其应继承的份额。

总结:财产继承纠纷的判决核心要点

  1. 界定遗产范围:严格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如配偶共同财产、子女个人出资财产等),仅在遗产范围内分配;

  2. 认定继承人资格:依据法律明确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确保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特殊主体的合法继承权;

  3. 考量扶养义务:以 “权利义务一致” 为原则,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倾斜保护,对不尽义务的继承人限制分配;

  4. 结合公序良俗: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引导家庭成员履行扶养义务,维护家庭和谐。


若涉及继承纠纷,建议提前明确遗产范围、留存扶养义务履行证据(如转账记录、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范围界定不清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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