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方某于2022年结婚,2024年生育一子,现在跟随方某母亲生活。2024年张某怀孕期间,方某和一名女性关系暖昧。方某家拆迁签署了顺义区定向安置购房协议,回迁房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登记在方某及其母亲名下,已经交房入住。双方支付13万元装修款款及家具电器款。张某名下有一辆长安MINI奔奔,还有一辆福特汽车登记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双方支付购车款。
方某起诉张某离婚,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双方存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律师代理张某应诉离婚诉讼纠纷。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案件往往涉及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核心问题,法律裁判需兼顾情感伦理与法律规定。张某与方某
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对子女抚养、房产、存款、车辆等争议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原则与裁判逻辑。以下结合案件细节与法律规定展开分析。
本案中,婚生子小方的抚养权归属是核心争议之一。法院最终判决由方某抚养,主要基于以下事实与法律依据:
生活环境稳定性:小方自出生后由方某父母协助照顾,已形成稳定依赖关系;
教育便利性:考虑到小方的上学情况,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84 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需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为原则,法院优先考虑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院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依据《民法典》第 1085 条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了张某的收入状况、小方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支出等实际情况,数额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
法院明确张某的探望方式为 “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时接走,下午十七时送回”,既保障了非抚养方(张某)的法定探望权(《民法典》第 1086 条),又通过具体时间限制确保了子女生活的稳定性,体现了 “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 的原则。
涉案回迁房屋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方某个人财产,核心逻辑如下:
拆迁基础为婚前财产:房屋源于方某祖母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发生时张某与方某尚未结婚;
购房款来源为个人:回迁房由方某及其母亲以优惠价购买,出资款来自方某父亲(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63 条,婚前财产不因形态变化(如拆迁转化为回迁房)改变性质,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分割未获支持。
性质认定:装修款及家具家电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 1062 条);
分割方式:因装修已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不适合实物分割,法院采用 “补偿原则”,综合考虑装修损耗、家具家电折旧后,判决方某补偿张某 4 万元,既体现了共同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又兼顾了财产实际使用价值。
现有存款分割:双方银行存款折抵后,张某需向方某支付 692 元,直接依据双方账户余额的差额,体现了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
私自转移款项的处理:方某在诉讼前后无正当理由取现 217000 元,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1092 条 “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综合考量其合理支出后,判决方某向张某支付 3 万元,既惩罚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又避免了对合理消费的过度干预。
长安牌轿车: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法院考虑车辆现值后,判决归方某所有并补偿张某 4000 元,符合 “实物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折价补偿” 的常见分割方式;
福特牌轿车与摩托车:因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方某朋友、父亲),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予处理。此裁判符合 “离婚案件仅处理夫妻双方财产,不涉及案外人权益” 的原则,避免了对他人财产权的不当干预。
张某主张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关系暧昧)并要求经济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依据《民法典》第 1091 条,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 且需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方某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故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要件,体现了 “过错赔偿需严格举证” 的原则。
子女抚养优先考虑稳定性:抚养权归属、探望方式的确定均以 “子女利益最大化” 为核心,现有生活环境、教育便利性是重要考量因素;
婚前财产与婚内财产界限清晰:婚前财产形态转化(如拆迁、变卖)不改变其个人属性,婚内取得的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装修款等)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需承担法律后果:离婚时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判决转移方少分财产,保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过错赔偿需 “法定 + 举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无充分证据则难以获得支持。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保护婚姻自由、注重子女权益、公平分割财产” 的立法精神,为类似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