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唐女士于2014年3月自行相识,于2016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其中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首付款中被告支付共计225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系被告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136万元来源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系被告婚前房产出售后所得售房款的一部分款项,另有79万元来源于被告父亲的出资,被告父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原告主张79万元系对双方的赠与,首付款中原告支付共计12万元,另交纳税费57 350元,款项均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均确认共同还贷到2021年8月,此后的贷款均由被告偿还。
双方就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通过法院摇号程序确定了评估机构。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2年4月22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在价值时点2022年4月19日301房屋评估总价为392.38万元。原、被告对该评估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尤其是房屋这类高价值财产。以下结合所提供的典型案例,从核心事实、裁判逻辑、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帮助理解婚前财产在婚后房屋分割中的处理规则。
本案为再婚夫妻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核心事实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婚姻基础: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唐女士于 2016 年 7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房屋出资情况:涉案房屋为婚后购买,首付款及税费构成如下:
还贷情况:双方共同还贷至 2021 年 8 月,此后贷款由被告唐女士单独偿还。
房屋价值:经评估,2022 年 4 月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 392.38 万元,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核心逻辑可拆解为三部分:
离婚判决:因双方均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婚前财产认定规则:
房屋分割结果:判决房屋归被告唐女士所有,被告需在 15 日内给付原告张先生 39.38 万元。该补偿款推测为原告婚前出资(17.735 万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及双方共同还贷期间原告应分得的份额总和。
特殊情形处理:明确 “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屋,本案中不予处理”(本案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该条为一般性指引)。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专家评析与法律指引明确了以下关键规则:
问题:婚后一方父母为购房出资,是否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法律依据: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本案中虽未明确产权登记,但法院直接认定被告父亲出资 79 万元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符合司法实践中 “父母出资倾向于保护出资方子女利益” 的原则。
本案裁判依据的《民法典》条款如下(注:原文 “第一千零器十九条” 应为笔误,修正后如下):
婚前财产保护:婚前财产(如房产、存款)在婚后形态转化(如出售、用于购房)时,需保留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售房合同),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防止性质认定争议。
父母出资明确化: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避免离婚时举证困难。
共同财产与债务厘清:婚后共同还贷需留存还款记录,明确共同还贷起止时间,以便离婚时准确分割对应增值部分。
通过本案可见,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 是核心原则,财产来源的举证与性质认定是裁判关键,当事人需注重留存证据,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明确财产约定,减少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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