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离婚案件中婚前财产与房屋分割法律问题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唐女士于2014年3月自行相识,于2016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其中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首付款中被告支付共计225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系被告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136万元来源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系被告婚前房产出售后所得售房款的一部分款项,另有79万元来源于被告父亲的出资,被告父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原告主张79万元系对双方的赠与,首付款中原告支付共计12万元,另交纳税费57 350元,款项均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均确认共同还贷到2021年8月,此后的贷款均由被告偿还。

  双方就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通过法院摇号程序确定了评估机构。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2年4月22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在价值时点2022年4月19日301房屋评估总价为392.38万元。原、被告对该评估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尤其是房屋这类高价值财产。以下结合所提供的典型案例,从核心事实、裁判逻辑、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帮助理解婚前财产在婚后房屋分割中的处理规则。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本案为再婚夫妻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核心事实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婚姻基础: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唐女士于 2016 年 7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生活琐事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

  2. 房屋出资情况:涉案房屋为婚后购买,首付款及税费构成如下:

    • 被告唐女士出资 225 万元:其中 10 万元为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定金,136 万元为婚前房产出售后的售房款(属婚前个人财产),79 万元为被告父亲出资(法院认定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

    • 原告张先生出资 17.735 万元:包括首付款 12 万元及税费 5.735 万元,均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3. 还贷情况:双方共同还贷至 2021 年 8 月,此后贷款由被告唐女士单独偿还。

  4. 房屋价值:经评估,2022 年 4 月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 392.38 万元,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核心观点

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核心逻辑可拆解为三部分:


  1. 离婚判决:因双方均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2. 婚前财产认定规则

    •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双方婚前出资部分(如被告的婚前售房款、原告的婚前存款)及其对应自然增值,均属各自个人财产。

  3. 房屋分割结果:判决房屋归被告唐女士所有,被告需在 15 日内给付原告张先生 39.38 万元。该补偿款推测为原告婚前出资(17.735 万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及双方共同还贷期间原告应分得的份额总和。

  4. 特殊情形处理:明确 “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屋,本案中不予处理”(本案房屋已取得所有权,该条为一般性指引)。

三、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专家评析与法律指引明确了以下关键规则:

(一)争议焦点一: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中的性质认定

  • 问题:婚后购房时,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房产出售款,该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结论: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本质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由房产变为货币),财产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即便用于婚后购房,仍属个人财产。

(二)争议焦点二:婚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

  • 问题:婚后一方父母为购房出资,是否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 法律依据: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本案中虽未明确产权登记,但法院直接认定被告父亲出资 79 万元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符合司法实践中 “父母出资倾向于保护出资方子女利益” 的原则。

(三)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则

  • 婚前个人出资对应的增值:因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故被告婚前出资 225 万元及原告婚前出资 17.735 万元,需按各自出资比例对应房屋总增值(评估价 - 购房成本)计算个人增值部分。

  • 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双方共同还贷期间(至 2021 年 8 月)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平均分割;2021 年 8 月后被告单独还贷部分,属其个人财产,对应增值不参与分割。

四、涉及的核心法律条款指引

本案裁判依据的《民法典》条款如下(注:原文 “第一千零器十九条” 应为笔误,修正后如下):


条款核心内容本案适用场景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被告婚前售房款、原告婚前出资、被告父亲的个人赠与均属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还贷期间的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同意离婚,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结合出资比例、个人财产性质等分割房屋并确定补偿款。

五、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1. 婚前财产保护:婚前财产(如房产、存款)在婚后形态转化(如出售、用于购房)时,需保留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售房合同),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防止性质认定争议。

  2. 父母出资明确化: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避免离婚时举证困难。

  3. 共同财产与债务厘清:婚后共同还贷需留存还款记录,明确共同还贷起止时间,以便离婚时准确分割对应增值部分。


通过本案可见,离婚财产分割中,“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 是核心原则,财产来源的举证与性质认定是裁判关键,当事人需注重留存证据,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明确财产约定,减少纠纷风险。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案法律分析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