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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 + 无权处分,婚外情赠与款难逃返还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第三者产生恋爱关系,并向第三者转账16万余元,这笔款项丈夫能追索要回吗?近日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小刚(化名)与小莉(化名)系夫妻。2023年,小莉与张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小莉多次向张某转账,累计金额16万余元,其中不乏有“520”“13145”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张某为小莉刷卡、点外卖等花费2000余元。小刚知悉小莉与张某的婚外情关系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莉对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张某返还全部受赠款项。



  •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在本案中,小莉在与小刚的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且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也未经小刚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赠与行为的效力

    • 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法有效的赠与关系应当建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小莉与张某建立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的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小莉的赠与行为无效。

    • 无权处分:由于小莉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虽然张某抗辩其对小莉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但如法院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受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影响,张某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 财产返还的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当返还据此取得的财产。所以张某应当返还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在本案中,法院扣除了张某为小莉的花费外,判决下余款项由张某返还给小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 特殊金额的认定:对于 “520”“13145”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但在婚外情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背景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认定此类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方返还。不过,具体案件中对于特殊金额的认定可能会因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需要结合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综合判断。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效力需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若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偿取得该财产,即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交易行为有效,另一方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该交易无效。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方无权处分,或者虽支付了对价但明显不合理,那么该交易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该共同财产。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若购买方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告知另一方,或者购买方以极低价格购买,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屋。总之,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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