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领证意味着婚姻关系未成立,彩礼的 “促成婚姻” 目的未实现,需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虽领证但未实际同居,婚姻关系未实质建立,符合返还条件;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金额过大,导致给付方(如本案李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收入等综合判断。
婚前取得的嫁妆:若张家在张桂兰结婚前购置家具等嫁妆,且明确归张桂兰个人所有(如购买凭证上的权利人是张桂兰),则属于张桂兰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要求取回;
婚后取得的嫁妆:若嫁妆是婚后张家赠与,且未明确约定 “仅归张桂兰个人”,则可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按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处理(如双方协商分割或按贡献比例分配)。
人情钱:李家主张的 “人情钱” 通常是为举办婚礼支出的招待费、红包等,属于婚姻筹备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并非 “彩礼”(彩礼是直接给付给女方或其家庭的财物),且已实际消耗,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名声损失赔偿:张家主张的 “名声受损赔偿”,需以 “李爱国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导致张桂兰名誉权受损” 为前提,若仅因离婚导致 “名声不好”,无明确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不支持此类赔偿请求。
证据梳理与主张评估:
协助主张返还彩礼一方:收集彩礼给付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证人证言,证明 “30 余万元” 的构成与金额)、家庭困难证明(如低保证明、债务凭证,证明 “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明确可主张返还的范围;
协助抗辩返还一方:收集 “已共同生活” 的证据(如同居照片、水电费缴纳记录)、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彩礼用于购房、装修的凭证),反驳对方的全额返还主张。
调解策略制定:
诉讼代理与抗辩:
优先厘清财产性质:先区分彩礼、婚前购房款、嫁妆的法律属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是借贷还是赠与),明确可分割或返还的财产范围;
再处理赔偿与返还请求:若存在婚内过错,先评估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再结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确定返还比例;
最后制定整体方案:整合财产分割、赔偿金额、彩礼返还等结果,形成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避免重复诉讼或矛盾遗漏。
彩礼给付留痕:给付彩礼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彩礼”)、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留存证据,明确金额与用途;避免现金给付,防止后续无法举证;
嫁妆归属明确:购置嫁妆时,保留购买凭证,明确权利人;若为婚后赠与,可要求娘家出具 “仅归女儿个人所有” 的书面声明,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性对待离婚财产争议:离婚时涉及彩礼、嫁妆等争议,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减少时间与经济成本;若需诉讼,需围绕法定情形举证,避免提出 “全额返还”“全额赔偿” 等无法律依据的诉求;
区分 “彩礼” 与 “一般赠与”: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节日礼物属于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只有基于 “促成婚姻” 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适用返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