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安某和高某恋爱期间,高某多次以偿还贷款、做手术、购买物品等借口频繁的向安某借款,截止2023年2月23日借款共计270706元时,安某才发现高某已婚,得知被欺骗后,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未果,无奈之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高某辩称,安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属于两人情感的自愿赠与和共同花销,而非借款,虽然两人现在已经分开,但分手并不是撤回赠与的必要条件,安某无权变相撤回赠与要求其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安某多在高某需用钱时候主动转账,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合同,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所附条件需具有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以及合法性。安某称恋爱期间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法院认为三年内转账金额达270706元,并非单纯赠与,实为附结婚条件之赠与,属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现在双方已经分手,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受赠人高某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返还。
高某于2022年10月离婚,安某于2021年11月知悉高某已婚。安某在明知高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院酌定,高某应返还安某在其离婚前所获转账共计236006元。高某离婚后安某的转账属自愿赠与,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一、事前预防:帮当事人规避 “转账即赠与” 风险
安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高某转账,若提前咨询律师,可避免后续维权被动,律师此时可充当 “风险预警者”:
明确转账性质:向安某解读 “普通赠与” 与 “附条件赠与” 的法律区别,提醒其若以结婚为目的转账,需通过聊天记录、书面约定等方式留存 “以结婚为前提” 的证据(如明确提及 “这笔钱是为了我们以后结婚用”),避免后续高某以 “自愿赠与” 抗辩;
审查关系合法性:若安某咨询时透露高某可能已婚,律师可协助核实高某婚姻状况(如通过民政部门查询),明确告知其与已婚人士保持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仅可能导致转账难以追回,还可能引发道德与法律风险,及时止损。
二、诉讼阶段:厘清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返还
安某发现被骗后起诉,高某以 “自愿赠与” 抗辩,此时律师是 “法律论证者” 与 “证据组织者”:
证据梳理与定性:协助安某整理三年间的 27 万转账记录,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如高某借款理由、双方对未来的规划),论证转账并非 “单纯赠与”,而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 重点突出转账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符合 “为促成婚姻而付出” 的特征,反驳高某的 “共同花销”“自愿赠与” 主张;
法律适用与风险提示:向安某明确 “明知对方已婚仍保持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的法律后果,预判法院可能对 “离婚前转账” 与 “离婚后转账” 区别处理,避免安某对返还金额产生过高预期;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 “结婚目的未实现,高某应返还附条件赠与款项”,为庭审辩论奠定基础。
三、判决后:解读结果与后续应对
法院最终判决高某返还离婚前 23.6 万转账,律师需做好 “结果解读与权益保障者”:
判决结果解读:向安某解释法院酌定返还的逻辑 —— 既认可 “附条件赠与” 的性质,又考量其 “明知对方已婚仍保持关系” 的过错,故仅支持离婚前转账返还,帮助安某理解判决合理性,避免因误解引发后续纠纷;
协助执行与风险防范:若高某未按判决履行返还义务,律师可协助安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 23.6 万款项足额追回;同时提醒安某后续恋爱中,涉及大额转账需提前明确性质、留存证据,避免再次陷入类似法律纠纷。
总结:律师不是 “帮人全额追回”,而是 “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权益”
在安某这类恋爱附条件赠与纠纷中,律师的核心作用是 “厘清法律边界”—— 既不夸大维权结果,也不忽视当事人过错,而是通过梳理证据、适用法律,帮助当事人在 “附条件赠与成立” 与 “自身过错影响” 之间找到平衡点,最终争取到合理的返还金额,同时引导当事人认识到法律对 “公序良俗” 的维护,避免未来再犯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