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夫妻离婚咨询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
2022年,小曾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日,小曾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曾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浙江务工。同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红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经判决婚生女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后,小曾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给女方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小红与小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虽小曾需支付抚养费,但作为亲自抚养子女一方,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
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还被告嫁妆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彩礼的核心特征:需满足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交付” 两大要件(《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本案中,小曾支付的 19 万元 “看人户” 礼金、“过礼” 现金及 “三金”,均是基于当地婚嫁习俗、为促成婚姻而支付的大额财物,符合彩礼定义;而拍婚纱照费用、红包、改口费、亲戚间 “打发钱”,本质是情感表达、消费性支出或礼尚往来,具有无偿赠与属性,故不认定为彩礼。
实践区分要点:
彩礼通常是大额现金、贵重首饰(如三金)、房产等,且有明确交付场景(如 “看人户”“过礼” 等习俗环节);
非彩礼多为小额支出(如节日红包)、消费性费用(如拍婚纱照、旅游)、礼节性赠与(如改口费),不直接关联 “婚姻缔结目的”。
法定返还的例外情形:第六条明确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无过错方的,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已生育子女的,可进一步减少”。本案中,双方虽未领证,但已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共同生育一女,属于 “情节较重的共同生活情形”,具备减少返还的法定基础。
裁判考量的核心因素:
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举办婚礼 + 长期同居,已形成实质性家庭生活,与 “仅短暂同居” 有本质区别;
子女抚养的实际责任:小红独立抚养女儿且需长期承担育儿成本,小曾虽支付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的精力、经济投入更高,从公平角度需降低彩礼返还比例;
过错有无:小红无重大过错,排除 “因过错导致婚姻未缔结” 的全额返还情形(如出轨、隐瞒重大疾病等)。
已返还财物的扣减:小红在婚礼当日返还礼金 8888 元,该部分直接从总彩礼中扣除,体现 “实际已履行的返还义务”;
嫁妆的折抵规则:小红置办的 4 万元嫁妆(家具、家电等)放置于小曾家中,虽未明确约定折抵彩礼,但法院从 “公平原则” 出发,认定该部分财物可折抵相应彩礼,避免小曾既保留嫁妆又主张全额返还;
已取回财物的排除:小曾已取回 “三金”,该部分彩礼因实际返还,不再纳入需折抵或退还的范围。
法律规则:《涉彩礼纠纷规定》第六条明确,未领证但已共同生活,且无过错的,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过错程度等,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并非 “一刀切” 全额返还。
本案体现:双方未领证但同居生子,法院结合育儿责任、嫁妆折抵等因素,仅判决返还 6 万元(远低于 19 万彩礼总额),打破 “未领证即全额返还” 的错误认知。
法律规则:彩礼需以 “缔结婚姻为目的”,若支出是为增进感情的消费(如拍婚纱照、旅游)、礼节性赠与(如改口费、红包),或亲戚间的礼尚往来,均不认定为彩礼,无需返还。
本案体现:小曾主张的 22 万余元中,拍婚纱照、购物、红包等 3 万余元因属 “情感表达型支出”,被认定为赠与,未纳入彩礼返还范围。
法律规则:“同居生子” 是减少返还的重要因素,但并非 “不返还” 的绝对理由。法院仍会结合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裁量,若彩礼金额极高、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仍可能判决部分返还。
本案体现:虽同居生子,但 19 万彩礼金额较高,且小曾有一定经济损失,故法院未完全免除返还义务,而是酌定返还 6 万元,平衡双方利益。
彩礼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留存彩礼交付的书面证据,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彩礼”“过礼款”)、媒人证言(需明确交付金额、目的);
区分彩礼与非彩礼支出,保留消费凭证(如婚纱照合同、购物发票),证明部分支出属赠与或消费性质。
减少彩礼返还的抗辩要点:
提供共同生活的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亲友证言(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
若已生育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抚养支出凭证(如奶粉、教育费用单据),证明育儿责任与成本;
主张嫁妆折抵时,需提供嫁妆购买发票、物流记录(证明放置于对方家中),明确嫁妆价值。
彩礼返还的金额主张策略:
原告主张返还时,需扣除对方已返还的礼金、已取回的财物(如三金),避免虚高金额;
被告抗辩时,可从 “共同生活时间长”“生育子女”“无过错”“嫁妆折抵” 等角度,提出减少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按彩礼总额的 30%-50% 主张),并提供对应证据支撑。
婚恋关系中的风险防范:
交付彩礼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避免现金交付(无痕迹);
若短期内无法领证,可书面约定 “彩礼用途”(如用于共同购房、育儿),或明确 “同居期间彩礼的返还条件”,减少后续纠纷;
购置嫁妆时,保留购买凭证,并明确嫁妆归属(如属个人财产),避免与对方财物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