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5210796290
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财产分割律师"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恶意串通他人转让共有车辆

      财产分割律师: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的车辆私自转让给别人,另一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一方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并且需协助对方将车辆恢复至原始登记状态。


  2016年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入了一辆奔驰汽车,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2023年王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与其表弟李某签订了一份《抵账协议》,内容为张某欠李某工资24万元,车辆估值27万元,张某将车辆抵给李某,多余的3万元由李某还给张某。在签订该协议的第二天,张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了李某给的3万元。当天二人还通过二手车交易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转让登记,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后二人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由张某向李某租用案涉车辆,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10个月。王某认为案涉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将车辆转让,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分包了一项工程,李某虽然是自己的表弟,但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自己欠其一年的工资未付所以用车辆抵债。李某也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签证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在张某工地上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购买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王某的离婚起诉材料,1月11日即与李某签订《抵账协议》,1月12日案涉车辆已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在王某起诉离婚后不久,短期内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他人,存在转移财产之嫌。而且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处理汽车显然属于较为重大的事情,张某和李某均在明知张某与王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下,未征得王某同意擅自将该车辆抵账,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结合张某在转让汽车后又签订回租协议、李某在转让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均为张某号码等,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抵账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关于张某和李某抗辩案涉车辆系抵扣李某一年的工资,因二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前后陈述均不能对应,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就案涉车辆签订的《抵账协议》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王某、张某,并协助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案涉车辆的财产性质认定
法院首先明确车辆归属,为后续判定转让行为效力奠定基础:
  1.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车辆购买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无证据证明属张某个人财产(如婚前个人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故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登记效力的局限性:车辆登记仅为物权公示方式,不直接决定财产归属。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仍需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处分,突破了 “登记即所有” 的常见误区。

(二)“恶意串通” 的司法判定标准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法院从 “时间节点”“行为合理性”“证据关联性” 三个层面,认定张某与李某构成恶意串通:
  1. 时间节点的异常性:张某 1 月 9 日收到离婚起诉材料,1 月 11 日签订《抵账协议》,1 月 12 日完成车辆过户,短短 3 天内完成 “收到起诉 - 签订协议 - 过户登记” 全流程,远超正常财产处分的合理周期,明显存在 “急于转移财产” 的主观意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 的主观恶意要件。

  1. 行为逻辑的矛盾性

  • 抵债后立即签订《租车协议》:张某将车辆抵给李某后,又以每月 5000 元租回,且租期 10 个月,本质上仍实际控制车辆,与 “真实抵债” 的通常行为(接收车辆并自主使用)相悖;

  • 联系方式的关联性:李某办理过户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张某号码,说明车辆转让后的实际管理、沟通仍由张某主导,进一步印证 “虚假交易” 的可能性。

  1. 证据链的不完整性:张某与李某主张 “以车抵工资 24 万元”,但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证据存在 “真实性存疑”“陈述前后矛盾” 等问题(如工资金额与工程规模不匹配、签证单无第三方见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 “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据此否定抗辩理由。

(三)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抵账协议》无效后,明确了财产返还与登记恢复的具体责任,体现 “恢复原状 + 保护无过错方” 的裁判原则:
  1. 合同无效的溯及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李某需返还车辆,张某需返还李某所谓的 “3 万元差价”(因抵账行为无效,该款项亦无合法依据);

  1. 登记状态的恢复义务:李某需协助将车辆过户回张某名下,而非直接过户给王某,原因在于车辆虽属共同财产,但初始登记在张某名下,恢复至原始登记状态后,可在离婚诉讼中进一步分割(如折价补偿、实物分配),避免因直接过户引发新的权属争议。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即可单方处分
  • 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 “平等的处理权”,处分 “重大财产”(如车辆、房产、大额存款)需经双方一致同意,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赋予单方处分权。

  • 本案体现: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法院仍认定其单方转让行为无效,因未征得共同共有人王某同意,打破 “登记方即有权单方处分” 的错误认知。

误区 2: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只要有 “交易合同” 就合法
  • 法律规则:离婚诉讼期间(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已进入离婚程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 “真实交易”“合理价格”“无恶意串通” 三大要件,仅形式上签订合同,若存在 “虚假债权债务”“低价转让”“实际控制未转移” 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本案体现:张某与李某虽签订《抵账协议》并办理过户,但因存在 “恶意串通”“虚假交易”,法院仍判决合同无效,说明 “形式合规” 不能掩盖 “实质违法”。

误区 3:亲属间的 “以物抵债” 更易被法院认可
  • 法律规则:亲属关系本身不影响交易效力,但会增加 “恶意串通” 的审查力度。若亲属间交易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且存在 “交易周期短”“证据不完整”“行为逻辑矛盾” 等情形,法院会更严格审查是否存在 “通过亲属转移财产” 的故意。

  • 本案体现:李某作为张某表弟,二人的亲属关系结合 “短时间内过户”“回租车辆” 等行为,反而成为法院认定 “恶意串通” 的重要考量因素,而非 “免责理由”。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权益受损方的证据收集要点

  • 财产权属证据:收集车辆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如夫妻共同账户转账记录)、登记证书,证明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

  • 转移行为证据:获取离婚起诉材料送达记录(证明转移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转让合同、过户登记信息、回租协议等,梳理 “短时间内快速交易”“行为矛盾” 的关键细节;

  • 恶意串通证据:收集交易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系方式关联性(如预留同一号码)、资金流向异常(如无真实付款记录)等,佐证 “虚假交易”。

  1. 诉讼主张的核心策略

  • 优先主张合同无效:以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为核心理由,重点论证 “主观恶意”(如转移财产意图)与 “客观行为”(如虚假交易、证据矛盾);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案涉车辆,避免李某将车辆再次转让或损毁,确保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

  • 衔接离婚财产分割:在确认合同无效、车辆恢复登记后,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 “张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其 “少分或不分财产”,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1. 预防财产转移的提前措施

  • 掌握共同财产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留存车辆、房产、存款等共同财产的权属证明、交易记录,明确财产范围;

  • 及时申请保全: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步申请 “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夫妻共同财产(如车辆、房产),防止对方转移;

  • 关注财产变动线索: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如突然变更登记、频繁转账),及时向法院提交线索,申请调查取证(如查询车辆过户记录、银行流水)。



声明: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
上一篇:夫妻离婚咨询: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